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推动养殖业加快复工复产

2020-08-01 07:30本刊讯
中国水产 2020年3期
关键词:办公厅养殖业水产品

本刊讯肉蛋奶和水产品是居民生活必需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养殖业发展遇到新的困难,饲料供不上、物资运不进、产品销不出、用工回不来等问题普遍存在,如不迅速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产业稳定发展,而且会影响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

2月1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针对当前实际困难联合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养殖业面临的特殊困难,采取特别的支持帮扶措施解决问题堵点,推动养殖业立即复工复产。《通知》提出五项明确要求:

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

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优先安排相关企业用工返程返岗,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建立饲料原料供需调度机制,推动当地粮库与饲料企业紧密对接,增加政策性玉米投放供应,适时调配投放库存稻谷、小麦等替代原料。加快豆粕等上游原料生产企业开工,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力量,促进豆粕等饲料原料产销对接。各地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提出的饲料原料采购需求,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点对点”支持。

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

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确保“三不一优先”,便捷快速通行。尽快打通养殖业所需物资下乡和产品进城进厂的运输通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原料及产品、畜禽水产品运输车辆。对一些县、乡、村封村封路、一概劝返等不恰当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有关部门要公布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群众来电,及时解决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

家禽业要突出解决好养殖缺饲料、禽苗运不出和禽肉禽蛋卖难问题,帮助重点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家禽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饲料不断供、产品不滞压、资金不断流,必要时地方政府要采取禽肉、禽蛋产品临时收储措施。生猪要合力抓好生产恢复发展,“点对点”协调解决好建筑用工问题,加大建筑材料供应和保障力度,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奶业要防止出现生鲜乳限收拒收特别是倒奶现象,督促收购生鲜乳的乳品加工企业用好用足产能,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敞开收购生鲜乳,支持采取生鲜乳喷粉等应急措施。水产养殖要解决好对虾、罗非鱼、小龙虾等产品压塘严重问题,协调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构建销售流通对接关系,充分发挥电商等渠道优势,帮助重点水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

加强畜禽水产品产销调度分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产销衔接平台,收集发布产销信息,引导及时精准对接,解决产品“卖不出”和“买不到”的问题。重点解决贫困地区特色养殖产品销路问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确保贫困群众的养殖产品有销路、卖得出。加强对家禽产品消费的科学宣传和正确引导,促进市场消费恢复正常。

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

各地要组织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按要求积极申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实施“五险一金”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养殖业当前面临的困难,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落实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联系平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规模生猪和家禽养殖场、饲料、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企业指定联络员,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推动本通知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养殖业基础生产能力不受损失,确保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肉蛋奶和水产品有效供给,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作出贡献。

相关链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多项金融财政政策促进水产品稳产保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金融财政政策促进水产品稳产保供。为方便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了解政策、落实政策,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2月25日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及时将“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可以列入名单。名单分为全国性名单、地方性名单。全国性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份可以建立地方性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各地要组织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按照要求积极申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实施“五险一金”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利率、增加信贷和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提高疫期金融服务效率,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对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年12月底前,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的减免措施——《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各地要结合今年准备启动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实化细化支持内容,重点完善田间地头冷藏保鲜设施,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联系平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包括水产品加工在内的有关企业指定联络员,帮助解决企业困难,落实复工复产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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