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形势及打击机制

2020-07-31 09:48李昕韡
现代世界警察 2020年7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犯罪团伙犯罪

李昕韡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各国自身所面临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成为了有组织犯罪滋生的温床,是各国社会治安和安全稳定面临的主要现实威胁。

一、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演变

有组织犯罪在俄罗斯并非新生事物,历史上早已出现了以盗贼等犯罪分子为主构成的犯罪组织。在苏联时期,有组织犯罪被认为是属于资本主义腐朽社会制度下才会出现的现象,因而直到1989年苏联才正式承认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俄罗斯学者普遍认为,十月革命之前俄罗斯早已存在有组织犯罪的现象,其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是腐败。沙俄时期官员的贪腐和滥用职权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而通过腐败,官员和犯罪组织之间就已经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有组织犯罪是影响俄罗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自苏联解体之后,有组织犯罪难以消除,给俄罗斯及周边国家的社会治安与稳定都造成了明显影响,同时衍生的暴力与经济犯罪问题也严重困扰着俄罗斯。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社会转型剧烈,原有的社会秩序迅速崩溃,社会管理能力被大幅度削弱。经济上,由于“休克疗法”导致的经济崩溃使大批民众陷入贫困境地,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失业率高等问题成为了有组织犯罪滋生的温床。同时,严重的腐败、执法机构能力不足等因素更助长了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猖獗。以上各种原因导致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可以说,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有较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产生于16世纪的盗贼团伙,当时俄罗斯处于蒙古人统治之下,各大公国相互征伐,社会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最早的盗贼组织,当时的盗贼们多数是单打独斗或者是以小团伙的形式盗窃财物。到了18世纪,盗贼组织开始扩大,组织化和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并形成了自身内部的亚文化圈——黑话、文身和传统。在20世纪初,俄罗斯各地已经形成了盗窃、诈骗等各种犯罪的专业化团伙。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初俄罗斯的犯罪组织中形成了所谓“内部律法”——犯罪组织成员不能拥有家庭、不能拥有固定的住处,甚至不使用真名。犯罪组织中形成的亚文化或者是“意识形态”认为,没有家庭和固定住处充分体现了犯罪分子的“自由性”和对政府的坚定对抗态度,同时犯罪组织规定禁止滥杀,不能随意杀害他人。当时俄罗斯的犯罪团伙中规模最大的是盗窃团伙,尤其是扒手,他们形成了规模庞大、等级森严的团伙组织。除此之外,盗马贼和诈骗犯也形成了团伙。而无论是盗马贼还是诈骗犯,他们都被要求基本遵循上述“内部律法”,而“内部律法”中最森严的一条规定就是绝对禁止同政府合作,但可以利用政府的力量来达到自身目的。

十月革命之后,俄罗斯的社会经济秩序在一段时间内陷入崩溃,盗贼组织则充分利用这一混乱期,大肆从事走私、倒买倒卖、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大量利益,并拉拢腐蚀苏维埃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甚至还有些盗贼组织头目试图混入政府,用政治身份为自己和盗贼组织的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在这种混乱的状况下,盗贼团伙之间的冲突不断,于是盗贼团伙之间采用各种传统规则和法律来约束成员的行为,并在内部形成了所谓的“执法者”,这种现象反而推动了俄罗斯的盗贼团伙向犯罪组织演变。在苏联时期,有组织犯罪并没有被消灭,而是以一种地下势力的形式存在。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苏联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增加,有组织犯罪逐步开始进入“地上”。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形势迅速失控,不仅在规模上得到扩大,活动能力和组织程度上更是与历史上相比得到大幅度提高,给俄罗斯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这一阶段,俄罗斯的犯罪组织被称为“俄罗斯黑手党”,在全世界20余个国家进行犯罪活动,并与哥伦比亚贩毒集团、阿尔巴尼亚黑帮等大型跨国犯罪组织之间有深度合作,形成了涉及全球的犯罪网络。

经济领域是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的是通过腐蚀和操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从事走私违禁品、洗钱等犯罪活动。犯罪组织在经济领域从事的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俄罗斯的经济安全。同时,犯罪分子还不断通过行贿、威胁等手段渗透国家机关,试图获得犯罪活动更大的保障。俄罗斯犯罪团伙和组织在经济领域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俄罗斯的经济安全,也对俄罗斯的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除此之外,对俄罗斯造成直接威胁的还有恐怖主义组织,他们主要是组织、策划与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恐怖袭击给俄罗斯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是俄罗斯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因此一直是俄罗斯安全机构和执法机构的重点打击对象。近年来,俄罗斯恐怖主义性质犯罪的数量同2000年至2007年之间相比大幅度下降,总体保持稳定,同时犯罪的暴力程度等都有所下降,多数被破获的恐怖活动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是在策划阶段被破坏的,实施成功的并不多。这说明俄罗斯在打击恐怖主義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二、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新特点

总体来看,近年来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形势呈现如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犯罪组织主要由某一民族构成。比如在俄罗斯较为活跃的犯罪团伙主要由车臣人、塔吉克人、阿塞拜疆人等民族构成,由某个民族或者来自某一国家的人构成犯罪组织,而这样的犯罪组织还成为了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的温床。第二是日益向经济领域犯罪集中。正如上文所述,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公职人员,为其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支撑和掩护,同时也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在俄罗斯甚至形成了有组织犯罪、影子经济和腐败“三位一体”的犯罪网络。特别是随着技术进步,经济犯罪的专业性不断提高,隐蔽性日益增强,提高了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的打击难度。同时,犯罪组织通过洗钱等犯罪手段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同时向建筑、娱乐业等合法经济领域不断渗透,合法化趋势明显,扰乱了俄罗斯的经济秩序,也加大了执法机构的打击难度。

三、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阻遏犯罪团伙的蔓延,俄罗斯形成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一般规定方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对成立、领导与参加犯罪组织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并在70多个条款中将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重要依据。

俄罗斯刑事法律体系中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主要处于犯罪学和法学两个层面,而俄法学界认为,从犯罪学层面厘清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助于准确定义其特征和内涵,才能对有组织犯罪做到精确打击。

在俄罗斯的刑事法律规定中,对有组织犯罪团伙和犯罪组织的定义十分清晰,在定义上将其作为两个层面的犯罪概念。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团伙指的是具有“稳定性、高度组织性、角色分配,并具有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团伙”。而犯罪组织则具有有组织犯罪团伙的所有特征,同时还具有“紧密性”;明确的成立目的;并具有犯罪组织作为独立犯罪构成的刑法意义,俄罗斯刑事法律中认为有组织犯罪团伙的成立属于犯罪预备,而犯罪组织的成立则被认为是达到既遂。除此之外,俄罗斯刑法中还明确了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结成的犯罪联盟的情况,这种犯罪联盟一经形成并具备实施严重犯罪的目的,即可被视为达成犯罪既遂。总体而言,俄罗斯现行的刑事法律当中并未定义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而是对犯罪要件、不同表现形式等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说明俄罗斯立法与司法机构更为重視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法规的实操性,以及适应犯罪形势变化的灵活性。

应当注意的是,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俄罗斯制定了《打击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但该法律迟迟未能正式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不过,在新修订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中应用了最新的犯罪学研究成果,并借鉴了美国等国家打击有组织犯罪专门法的内容。

除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打击有组织犯罪法》之外,俄还出台了一系列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俄罗斯联邦反洗钱法》等。具体而言,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重要依托,俄罗斯的腐败情况十分严重,但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直至2008年12月才正式实施。《反腐败法》的出台为俄罗斯联邦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有效保障,并规定了俄罗斯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若涉嫌同俄相关的腐败犯罪都将受到惩处。由于有组织犯罪经常伴生腐败犯罪,因此《反腐败法》的出台给俄罗斯阻止有组织犯罪的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法》主要聚焦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行为——洗钱,从根本上掐断了有组织犯罪的经济保障和利益转移、输送渠道,对打击有组织犯罪也起到了明显作用。俄罗斯法学界、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有组织犯罪同腐败之间有直接关系,打击腐败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工作之间能够相辅相成。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对“有组织”的概念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和犯罪组织/团体的刑事责任也分别做了相应规定。同时根据俄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形势变化,对有组织犯罪相应罪责做了详细规定,并出台了司法解释和修订案,使法律规定能跟上犯罪形势的变化。在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中,对犯罪组织或者集团中起到不同作用和地位的犯罪分子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罪名,详细区分了实行犯、组织犯、协助犯、教唆犯等不同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罪行,成为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瓦解犯罪集团的基础。总体而言,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但若能顺利出台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则俄罗斯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体系

苏联时期已经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带来的危害,设立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以提高工作专业性。20世纪80年代在苏联内务部内设立了第六局,专门负责打击有组织犯罪。苏联解体之后,有组织犯罪在俄罗斯日益猖獗,因此俄罗斯也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对其的打击工作。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机构是内务部,最早是1992年在内务部中设立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总局,之后几经演变,2008年起俄罗斯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总局进行改革,在其基础上成立了打击极端主义总局,而打击其他类型的有组织犯罪职能被并入了内务部刑侦总局,打击经济类有组织犯罪的职能则归入内务部打击经济犯罪总局。现今,主要由内务部刑侦总局打击有组织犯罪司负责,并在各联邦主体内务局中也设立了相应机构,兼具预防和打击两种职责。通过从联邦层面的内务部到地方层面的内务局,俄罗斯建立了高效严密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专业网络。

除此之外,根据《俄罗斯联邦安全机构法》的规定,因为有组织犯罪活动一般暴力性强,对社会和国家安全都造成了现实威胁,俄联邦安全局也承担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职责。另外,海关、检察机关和税务警察都根据自身职能,承担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职责。

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时最重视的是洗钱案件。俄罗斯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共识,认为洗钱同包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腐败、毒品制贩等各种严重有组织犯罪之间有极强的关联性,打击洗钱也就能有效打击各种有组织犯罪。同时,经济安全与稳定得到了俄罗斯政府的重视,因此俄执法与司法机构高度重视打击洗钱犯罪,并将其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这一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对各种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存在的问题是打击工作重点朝洗钱等经济类有组织犯罪偏移,而弱化了对普通刑事类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实际上,俄罗斯的执法部门中对于撤销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而将其职责分散至内务部各个相关部门的做法一直存有质疑,认为这一政策实际上削弱了俄罗斯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因为在长期办案过程中,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整个部门被撤销及分拆后,这些经验并未被其他业务部门所继承,主要原因是侦查思路不同。首先,比如刑侦部门在侦破案件时,多数是在案发之后由案件线索追踪查找嫌疑人,而有组织犯罪案件侦破的特点是多数是由嫌疑人入手去破获整个犯罪链条。第二,刑侦等其他犯罪案件在侦破时是在发案后介入,而打击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则需要执法机构主动出击,采取秘密侦查等手段来侦破案件,主动性不同。第三,在单独设立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时,可以由专门部门协调各执法机构和部门进行协同办案,而撤销之后,则各部门各自为政,只负责自身范围内案件,难以形成合力。总体而言,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具有自身特点,而撤销专门部门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案件难免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实际上,俄罗斯执法部门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工作经验及特有的侦查手段,并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保障体系。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充分使用各种秘密侦查措施,形成技术侦查与卧底侦查相结合的手段,从而能够调查犯罪集团和犯罪组织内部情况,充分掌握证据以做到对犯罪集团或者组织全面打击,斩断犯罪链条。在侦查过程中给予一线侦查员充分的自主权,并且在保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秘密侦查的特殊性,制定秘密侦查获得证据的采信制度,在司法程序中保证秘密侦查手段获得证据的有效性,从而确保有组织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得到打击。除此之外,俄罗斯司法机关为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对犯罪集团实行分化瓦解,在司法实践中还实行了专门的“审判前达成合作协议”的制度。这一制度一般是在审判前由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向检方提供信息的方式,协助检方破获案件,而检方则根据这一制度对提供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特别审判程序,以保护其信息,并给予减轻刑罚的承诺。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证明其提供了虚假或者无用的信息,或者在签订了审判前合作协议之后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则公诉方将拒绝给予其协议规定的相应条件。这一制度规定一方面保障了检方和公诉方的优势地位,并未改变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罪刑裁量权力。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了检举的机会,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总体而言,俄罗斯已建立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在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中已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实施体系以及办案办法。这些举措为阻遏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蔓延,对犯罪集团实施打击确实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完善。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至今未能正式实施,同时俄执法机关撤销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将职责分散至内务部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对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将起到何种影响尚待观察。

(责任编辑: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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