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国家“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央视国家宪法日特别节目主讲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侨联法顾委委员。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治成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防范过分自利行为的不二选择。对于研究者而言,理论研究其实不难,但如何实现才是转型时期研究者更应该做的。我觉得,把法治和公民的幸福挂起钩来,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才会让多数人更亲近法治、维护法治,甚至尊崇法治。
关于如何实现法治,我国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这个方针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次巨大飞跃。总结起来就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或者更明确地说,没有科学的制度,就难有好的执行和司法,全民守法也更加困难。
以公交车让座为例。我有一张照片,老人站着,坐黄座位的人或把脸朝向了窗外,或玩手机。生活中,有不少为了抢座位而发生的冲突事件。如何能避免这种纠纷?每次上公交车,都会听见把座位让给老幼病残孕的广播提示,地铁上提示请把座位让给“有需要的同志”。我站着上了一天的课,我不就是有需要的同志吗?“有需要”如何判断?一个年轻人,他可能有特殊情况,抑或生了重病,难道不能坐吗?大家各有各的立场,于是争议就此产生了。有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没有类似的纠纷,根本原因是他们的规定很细致。黄座位在没有老幼病残孕上车的时候,谁都可以坐;但是一旦有了,就必须让,不让要承担赔偿责任。黄色座位数量也有规定,一般是车上座位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他的座位你完全可以不让,让与不让是你的自由。当然,让座也很值得鼓励。
制度细化,能调整每一个可以想到的利害关系,帮助每个人做出恰当的预期和判断,在执行中就不容易有矛盾。大多数纠纷都不是依靠道德或者人们的自行判断和取舍就能够避免的,还需要法律做出更明确的利益衡量。其实,今天所有看起来彬彬有礼的民众,都不是生来如此。欧洲人、美国人、日本人天生就会排队?那是有制度来制约他们的行为。比如日本规定,在公共場所插队、制造噪声妨碍近邻安宁且不接受公务员制止,在公共场所吐痰、大小便者,或在公共场所举止粗暴、制造麻烦等,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高可罚款相当于6万多元人民币。为这点小事被罚那么多钱不值得啊!有科学的规则,经历一段时间后,人们就容易遵守并养成习惯,大家都规范自己的行为,整个社会不就好了吗?
记得某次我上课时曾和学员互动,我请学员假想自己是人大代表,老百姓可以通过室内的监控器看到他们的行为,请他们基于良知和知识做出自己的选择。附加条件是如果怠于行使职权,以后可能就当不上代表了。然后请他们对以下两个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一个是不得随地吐痰,否则罚款100元;另一个是男士不得把尿尿到小便池外,否则也要罚款100元。这个实验做了60余次,结果都相同:第一个议案绝大多数人都投了赞成票,第二个议案多数都投了反对票。我认为多数的选择也是我的选择,也是我认为的理性选择。
有一些同志希望能给科学立法设计出一些原则,或者告诉他们到底哪些能立法哪些不能立法。通过这个实验,我们就会发现,立法的人代表了广泛的利益,有监督、有保障、有颗差不多的公心,就基本能够做到科学立法。我们今天的立法也一再强调加强公民参与,加强利益攸关方参与,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等,这些都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毫无疑问,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只有老百姓或者其利益的代言人能够参与到立法决策中来,他们的利益才能有保障。因此我们说,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前提。民主制度不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关注,同时也让立法者敢于做出利益衡量,敢于拍板。当然,民主也需要以某种形式加以规范和制约。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我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对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除了具有定纷止争的职能,还有维护社会良好道德水准的功能。
激发善性,首先要解决谁来为受害人“埋单”以及好人的“风险”谁来承担的问题。在一个社会保障完善的社会里,人被撞后责任不明时,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某种特定的救济基金承担责任,而不是随便抓一个救自己的人作为救命稻草。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施救者不承认时,不应认定施救者为责任人。但如果肇事责任人拒不承认,取证后发现确为其所为,则要加重惩罚。试想,由立法或司法确定下来这样的规定,便不会有人轻易冤枉好人,也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忠于自己的良心去救人。
这几年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以明确的司法裁决方式鼓励见义勇为,保护被欺弱者等,既弘扬了社会正气,更产生了正确的社会预期。
精细而科学的制度不但能够肯定“好人好报”,免去做好事的后顾之忧,还能够对应该做而没有做好事的人,根据其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惩罚,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了救助者的义务。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2010年,我以洪堡学者的身份在德国访学一年,也深切感受到了德国人的“高素质”。究其原因,我发现“高素质”现象的背后,总有着详细缜密、符合人性的制度作为支撑。我当时写了一篇小文章《德国见闻录》,这篇文章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此外我还撰写了一些法治游记,如古巴见闻录、澳门地区见闻录等,都很有趣。我走过亚、欧、澳洲、北美、南美洲共三十余个国家,感觉到但凡能够带给人安全舒适感觉的国家,都是法治运行良好的国家。
记得在德国,我在一条小路上走,后面的自行车一直默默跟着,直到我余光看见,并让骑行人先行,对方表示感谢才越过。我还曾经看到一条既可让汽车也可让自行车通行的道路上,一辆自行车在前面,后面无一辆汽车车主按喇叭催促。之所以能够做到,一是法律的规定明确,法则细致,执行到位;二是对权利意识的培养教育,人们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和权利的界限,特别是在形成法治规则观念的青少年时期,要养成法治意识。
所以我认为,中国的教育模式要完成一次从“命令→服从”向“自由→自律”的转换。自由与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解决了规则的内在合理性及行为界限的问题;自律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和起点。
法治是全民利益所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社会结构和矛盾调整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能够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良好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够把中国社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整理: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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