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相邻权法律保护

2020-07-31 07:28文>>>
银潮 2020年7期
关键词:下水管物权老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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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的一对80 岁的夫妇,其所住房屋建于上世纪70 年代初,老两口住在此处已有近50 年,与邻居相处和睦。2018 年7 月的一天,老两口发现卫生间屋顶漏水,随即找到楼上住户。楼上住户认为下水道不属于自己所有,不愿意进行维修。老两口没有精力与能力进行维修,后找到街道、社区求助,得到的答复是楼上的住户刚搬来,没有户籍登记,不属于本社区管辖。老两口经过一年的奔波,卫生间漏水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请求社区调解员调解,被告知社区调解员没有管辖权,无受理依据,建议到法院诉讼。

2019 年7 月,老两口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案后,楼上住户作为被告,坚持认为是买入他人房屋,搬来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卫生间下水管不属于自己的产权,漏水与其无关。法院调解一时处于僵局。承办法官与原告代理人来到现场,查勘房屋结构、卫生间下水管的走向,发现漏水的原因是:卫生间的下水管是铸铁材料,长期受潮,年久老化,铸铁本身出现砂眼渗水。

本案涉及的卫生间漏水,虽说不是人为所致,但给相邻方的原告生活带来严重困难和不便,原告请求被告维修,应在情理之中,但被告一再坚持自己无义务维修。法官现场向被告释明,渗漏的下水管在楼上卫生间,位于楼上住户的专用部位,属于被告一方使用,被告负有保障安全使用的义务,现在使用中发生了有损相邻方(楼下)的利益,应负有维修的义务。被告同意进行维修,对出现渗漏点的排水管进行更换处理,解决漏水问题,排除今后的安全(漏水)隐患。原告为查勘漏水时拆除卫生间的天花板,需要再行安装,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被告为原告恢复了卫生间的天花板安装。安装后,天花板仍存在一定的瑕疵,法院为此作出判决,由被告适当赔偿原告50 元的损失费。

人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不动产相邻权纠纷往往涉及在对房屋的维修、改造中发生的对相对方的物权损害,对老城区旧房使用中发生不动产相邻权损害也逐渐显露。旧房建筑设施的老化、建筑材料质量过期,特别是隐蔽在房屋墙体内的管道、线路等年久失修,不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还会妨害相邻权人。以上案例启示我们:不动产相邻权益的维护就在我们身边,当不动产相邻权受到损害或者存在危险时,要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到依法维权。

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现行《物权法》对此规定更为明确。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该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物权受到损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妨害、消除存在的危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二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形式,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相一致。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不动产相邻权关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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