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湖南省慈利县慈姑美景小区路段(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因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中,被告高某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被告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高某对受害人亲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因被告高某无证驾驶车辆,故A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1487.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据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