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组织场域与政府行动

2020-07-30 14:07王彦斌盛莉波
中州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共性社会责任

王彦斌 盛莉波

摘 要: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是一种基础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时又具有公共性特性,将其置于组织场域理解能更好地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组织场域中,各主体能围绕职业健康服务管理发挥各自的功能,在相互依存和支持中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目标的良好实现;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一种职业健康服务系统各主体间相互依存、发挥各自功能并协调合作的关系模式。在用人组织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应担负起公共性部分的责任,同时注意通过政策、资金等多种方式广泛促进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参与。

关键词: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公共性;组织场域;政府行动

中图分类号:C97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5-0073-07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社会正义追求的提升,职业健康服务管理开始从特殊行业领域的问题逐渐发展为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议题。其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涉及的服务内容主要是防范与治疗劳动者因从事各种职业性工作而引起的疾病以及各种急性、亚急性的职业性危害,更重要的是为职业劳动者提供一个健康的工作场所和环境,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业健康服务管理之所以能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关系,更与人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有直接关联。随着人类对人的生命价值倾注更多的人文关怀,人们对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愈加重视,随之而来的是职业健康服务管理应有的覆盖面也逐渐扩展,从最初仅界定为职业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到现在从事职业工作过程中导致的心理压力大等都成为职业健康服务管理问题而引人关注。20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职业健康服务管理进行深入和全面的研究,随之建立了相对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保证健康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之一,关注职业健康服务问题就是关注人在职业活动中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在理念上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历年来,我国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要把人民的健康安全放到首位,国家相关部门也多次颁布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制性文件,致力于促进职业健康保护工作。1999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行标准》颁布;2001年,按目前国际通行的OHSAS内容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正式颁布,其在2011年重新修订;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此后分别于2011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四次修正。2015年,中国政府推出“健康中国”战略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等政策,使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落实有了更加具体的制度保障措施。2019年,国家卫健委制定《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其中“(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就职业健康保护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指导措施,进一步为保障各种职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确立了明确的行动准则。

目前,中国社会正大步迈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进入各种组织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数呈加速度上升趋势,职业健康危害的相关问题仍然很严峻,职业健康服务管理问题日趋突出。据2019年7月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王建冬在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主题发布会上发布的数据,“我国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大概分布在30多个大的行业,有两亿多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①。而从官方公布的各种措施看,分别涉及职业劳动者、用工组织和政府,重点还是政府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服务管理。如果政府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上的措施只局限于对用工组织的监督管理,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如何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职业健康服务问题及究竟应该构建什么样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保障体系,成為当今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其中社会责任概念在含义上有了新的解释,范围上有了新的拓展。本文基于ISO26000的相关规定,借助社会学的组织场域理论,解释和探讨组织中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及其实现问题,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二、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具有公共性特性

1.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及其公共性内涵

1924年,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基于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不能仅以营利性目标而存在的考虑,正式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强调其作为一种企业伦理的社会要求。以后,经过诸多研究者和实践者的丰富和提升,各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及理论随之形成。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理论取向做了诸多探讨,形成了包括股东利益至上说、社会契约说、利益相关者说、企业公民说以及层次责任说等各种理论观点。②许多国家也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出了种种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至20世纪90年代,全球掀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我国实业界和学术界也开始引入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并予以极大的关注。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倡导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促进社会公益。在一些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有助于增加盈利的目的,并可促成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在一段时间里,把社会责任看作是成本付出的观念在企业实践中比较普遍,企业社会责任倡导者提出的在追求企业效益时关照公共利益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新重点。于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要素、行动及目标成为企业效益与公共利益契合的关注焦点。首先,从要素构成的视野看,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选择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律责任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更侧重于它的非强制性特点。卡罗尔是这四要素观的主张者,他认为上述四个要素的整合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结构层次。④其次,从行动及目标的观点看,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者的主体意识与自愿性选择是关键的衡量标准,它与外在力量压力下产生的社会责任行为有区别;在行动过程中追求何种目标是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中应该考量的重点,只要是企业在为社会利益目标而努力,就应把其看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行动,即便未能实现相应的预期目标。⑤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基于未来价值而进行的长远投资⑥,它可持续地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大量且不一般的利益⑦。这种观点将企业利润最大化目的的收益边界从市场领域延伸到了社会领域⑧,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化能促成企业内部收益和社会外在效益的有机统一,并可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的优势竞争力。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有关。工业化以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大生产使得企业逐渐专业化为一种经济组织实体。由于资本的本性就是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自然成为其兴起时的重要特征。尽管每一个企业组织都是社会的一个部分,但并非每一个企业组织的活动对社会整体的发展都可能会有促进作用;社会是一个包含多要素、多利益主体的整体,如果企业组织仅把其生产活动的目光放在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逐上,就很难避免因忽视甚至损害他人利益而导致的整体社会利益受损,以致引发诸多方面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谢尔顿及其后继者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以限制企业唯利是图的倾向;近些年一些研究者提出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也蕴含着大量的实现社会目标和社会利益的要素。这种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义务”⑨。因此,作为顺应社会发展进步趋势的行动,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因其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性,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公共性价值充满着“正外部性”,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

2.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责任

目前在中国,企业是实施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主体,其实施的具体内容包含员工的安全生产和健康服务管理两方面。前者的核心是保证企业员工工作过程的安全性,后者的目的是预防企业员工因工作而罹患职业疾病,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基本权益,其参照的主要依据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⑩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关于劳动关系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纷争不断B11,因劳动从业者罹患职业病引发的群体性问题也不时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而现实中诸多企业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基本方式是:做得好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得不好的企业设法逃避相关责任。究其原因,关键是当前关于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基于企业使用人力资源视角,过于强调用人组织B12的义务与责任,在规制性上加重了用人组织的负担。而规制性的制度往往由于其制度形成的目标对象与受益主体的一致性不高,导致诸多用人组织有意无意地“忽视”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方面的投入。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本身实力有限,为节省成本更会有意地减少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方面的投入。

其实,任何组织都存在与职业健康相关的问题,组织的专门性工作常常意味着其组织成员的“职业性”工作任务可能导致人身体的某些方面会由于过度疲劳或是“意外”原因而出现职业性疾病。国家卫健委颁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专门对诸如久坐者、久站者、长期伏案者等以前不认为可能导致职业病的职业人员及其用工單位提出了相应的职业健康应对措施,这可以说是从国家层面开始更加注重职业病的广泛性及公共性的表现。

目前,凡是职业性工作都有可能导致职业健康疾病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认知。在当代社会,人基本上是以组织化的职业形式存在的,其职业活动具有广泛性,每个组织中的人都会涉及职业健康服务问题,因此它已不是一项私人服务或是行业服务,而是一项具有公共性的公共服务。可以说,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是一种每一组织的基础性社会责任,同时又由于具有覆盖各行各业的公共性特性,其更应该是用人组织、政府、工会以及社会等多主体共同承担的“公共性”社会责任,而非仅仅是用人组织的社会责任。

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承担者为企业的逻辑主要基于人力资源理论的观点。因为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就得为人力资源的使用及其产生的溢出问题担责。从员工的安全健康有助于企业组织正常生产和促进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内外学者已在诸多方面就职业健康服务是企业组织人力资本管理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共识。B13然而,企业承担的这种涉及人力资源投入与保障的社会责任具有外部性效应,其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员工个人,而员工个体又是社会成员之一,其受益的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受益,并非仅仅是企业受益,其外部的公共性特征非常明显。

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对社会正义追求提升的过程中,许多原来属于私人领域,抑或其他非公共领域的问题渐渐成为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议题。B14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应该是这样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议题。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普遍存在,公共性物品需要多方主体供给才能弥补单方供给的缺陷,因此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承担者的理念应该从企业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具有公共性特点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多组织主体共同参与完成。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是公共服务的必然承担者,需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B15;同时,因公共性拓展而形成的公共领域和新型社会治理主体能满足结构日趋分化、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弥补市场与政府和市场的失灵。B16职业健康服务管理这类公共性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社会动员,促使社会其他组织将这样一种社会责任承担起来。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不能仅聚焦企业层面,必须基于公共性理念从社会系统中的组织协同层面加以拓展。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包括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应该通过三大组织系统之间的协同实现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是组织场域内多主体参与的公共行动

1.组织场域内的多方组织主体共同行动有助于解决公共性问题

组织场域理论为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基本观点是“除了重视组织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行动者外,还要理解更大的组织网络和组织系统”B17。组织场域概念将单一组织结构与行为同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与过程联系起来,强调其是一种包含组织、组织集合以及相互依赖的组织种群的组织共同体存在,其可能是提供某种服务、推行某种政策或是解决某个公共问题而专门形成的组织治理系统。由于共同意义系统的存在,在组织场域内各主体彼此之间的互动比起外部的行动者更频繁,并且这种互动对于场域内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更为重要B18,各个组织“行动者会通过规制性、规范性制度要素之间的某种结合,来控制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及其行动”B19。按斯科特的观点,在组织场域内实施这类功能的行动者,主要包括各种公共规制机构、行业协会、工会、专业协会与司法机构等组织。正是由于这些具有某种公共性的组织有意识地共同参与,从而使相关共同事业的目标有可能在组织场域内得到有效实现。显然,组织场域概念对于理解和解决公共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由于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具有公共性特征,将其置于组织场域中理解能更好地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中,其共同意义系统基于组织成员承担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而形成。企业是职业健康服务发生的主要场所,需要担负主要的责任,这是其对社会的基本责任;职业健康服务还是一项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责任,因此参与这项服务的治理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组织。这个组织场域是各主体之间围绕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而建立起的关系系统,它们在组织场域内发挥各自的功能,在相互依存和支持中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使其场域的效能最大化,共同促进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目标的良好实现。在各参与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治理场域中形成的关于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管理的各种制度性框架,能够为用人企业组织的行为、策略及程序提供明确的模式,同时又为用人企业组织实施相应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活动“提供相应支持,并使这种活动更可能得到理解、接受和更具有合法性”B20。

围绕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实现这项行动形成的组织场域,是一个涵盖多主体组织的长期互动和发展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提出参考标准,保障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实施和履行;用人企业组织在设定策略与组织结构的过程中,根据其所处组织场域中的规制规范与信念的限制列出所有可能的行动方案并从中选择可行的行动方案,以此来指导其自身的行为方式;诸多参与承担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第三方社会组织,也在这个组织场域结构与过程的构建中与之形成相应的共同体关系,并且这种关系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三方社会组织在与企业和政府协同中促进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实现。

2.ISO26000对中国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的启示

2010年年末,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形成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诸多学者认为,ISO26000突破了既往ISO文件中只涉及技术与管理领域的标准,首次涉足社会领域,是一个国际社会标准的崭新里程碑。B21

ISO26000作为一个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标准的操作性建议,强调促进并保持劳动者最高程度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以及防止由于工作条件而造成的健康损害,保护劳动者远离健康风险以及改变职业环境以满足其生理和心理需要。B22其关于劳工实践的议题,从劳动者实践的内容、组织适宜保护劳动者的原因与必要性、组织实施有关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總体要求及具体建设性实施意见等方面阐释了组织承担劳工保护之社会责任的标准与内涵,形成针对平等的全体组织成员的诸多建议,如在职业健康服务工作过程中的保障与防护、出现事故后的及时有效处理以及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健康需要等。其涉及组织成员的职业健康内容——“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和“工作条件和社会保护”也随之凸显。

ISO26000强调劳工实践议题是组织社会责任的核心议题,对于尊重劳工个体人权、促进组织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这个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强调的以人为本,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宗旨为我国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体系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重要依据。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ISO26000首倡“组织社会责任”。以往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大多强调作为经济性组织的企业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但这份文件以组织社会责任取代了以往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时对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做了拓展。它以组织取代了以往的企业,把所有“对责任、权限、关系做出安排并有明确目标的实体或人与设施的集合”B23都界定为组织,针对的不再限于企业组织而是扩展到所有类型的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组织。此外,ISO26000还明确强调组织社会责任行为包括“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祉;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遵守适用法律,并符合国际行为规范;融入整个组织并在其关系中得到践行”B24等内容。可以说,ISO26000扩展了社会责任的适用范围,为全世界所有组织(不仅限于企业)提供了一个标准化践行社会责任的指南,促进了所有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尽管ISO26000是一个建设性而非强制性的国际标准,但其意义深远。除对社会责任内容的深化外,ISO26000的意义更在于对社会责任组织范围的拓展。也就是说,社会责任不能仅局限于是经济性的组织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所有的组织包括政府都有这样的义务。ISO26000提出的全社会都应该对社会发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建设性倡议,符合全人类国际社会发展趋势。

四、组织场域内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多主体关系模式构建中的政府行动

1.政府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构建中起决定性作用

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的制度整体运行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制性要素,相应用人组织内部行为规范、管理与考核机制等规范性要素以及社会与各组织成员个体及成员间存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共有文化等心理认知性要素。三者密不可分,有机结合,强制性依次减弱,自觉性依次递增,共同构成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的组成要件,支撑其运行。政府是各种组织中行使公共性权力的核心组织,在中国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国家层面的规制性要素、还是组织内部的规范性要素以及整个社会氛围中认知性要素的形成,都需要政府作出相应的努力。在当前条件下,政府可以引领职业健康服务组织场域的中心议题,统筹各类用工组织协调职业健康服务的相关事宜,倡导社会关注全社会的职业健康问题及服务。而在这诸多方面,统筹全社会各方对规制性的职业健康服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讨和修订仍是其重要的行动之一。

就我国企业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现状看,规制性制度本身与实施均表现出较大缺失与衔接断裂。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企业组织难以切实实现的,有的是企业组织有意无意规避的,有的本身就是立法规制依据不当所导致的。为此,借鉴国际通行的相关标准就显出其重要价值。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对于我国改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ISO26000特别强调:“政府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组织努力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运行,如帮助组织认识和推进社会责任。然而,推动组织的社会责任不是、也不能是国家有效履行义务和责任的替代物。”B25在强调组织社会责任的基础上,ISO26000重点讨论了社会责任与政府行动的关联性。其认为,随着近几十年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包括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等的各种类型的组织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社会正经历着从政府应为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到社会多层次多领域意识到要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B26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连接各类组织的重要议题,能够为此提供特别机遇。“在抓住这些机遇方面,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B27

在当代这个高度职业化的组织社会中,具有公共性特征的职业健康服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责任,其“将是一个需要政府与企业以及社会诸方主体通过形成职业健康服务组织场域中心议题,进一步根据中国‘健康中国战略发展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B28

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制度的实施机制由制度主体和运作方式两部分组成。从发展趋势来说,职业健康服务管理提供者更宜是多元的,应该由政府、用人组织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此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把参与的诸多组织B29主体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连接成更大网络的组织关系系统,以建立起一种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系统各主体间相互依存、发挥各自功能并协调合作的关系模式。

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是各组织主体围绕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形成的一种制度生活领域。在这个场域内,制度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包含大的国际趋势和本国相关制度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方面能为承担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组织提供良好保障,另一方面可给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各主体尤其是各类具体组织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在中国当下制度环境中,政府行动至关重要,决定着对国际趋势的把握分析以及国内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在组织场域的构建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2.政府应多方探索促进用人组织主动履责的激励制度

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公共性特征要求政府发挥优势,为其提供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还需要构建协同参与合作共治的机制,实现社会多组织主体的参与和相互协作。

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中,多元主体主要通过制度化合作、协商的途径共同对职业健康服务这一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制度的规制性要素来说,国家法律法规为各类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服务提供合法性依据。从最新修订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改变,但政府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承担的工作,政府的责任仍只是监督。为此,完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制度,还需要对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中的政府社会责任进行扩展性制度安排,使之在未来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场域中有更多积极的行动。

政府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执行者,其在服务的过程中应由强制、监督向引领、支持的角色转变。为此,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除职业健康服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用人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服务进行监督外,还应包括必要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有助于改善职业健康服务的制度措施以及以制度化的方式与第三方各种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并共同构建具体可行的相关服务提供机制和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在组织场域内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多主体关系模式的构建中,除从制度层面鼓励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行动外,关键还在于政府本身以及对用人组织的激励机制到位。就政府本身而言,应明确将职业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责任制,通过构建考评体系和实施相应奖惩政策,激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好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对于用人组织来讲,需要形成激励用人组织重视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以保证用人组织增强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主动性而不是简单的“守法性”。目前,一些企业组织本身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制度并不缺乏,有的还较为完善,但执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在于许多企业管理者把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仅视为对政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履行,不是出于组织目标实现的需要,忽略了其所带来的员工工作中健康愉悦的身心状态与良好的组织绩效形成的双赢。因此,政府还应该探索相关的激励用人组织主动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措施。

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与用人组织互赢的一种方式就是设置职业健康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作为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能保證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应该在原来设置的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职业病保险,把职业健康服务引入社会保险以降低职业工作者的个人风险和用人组织的负担,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用人组织和社会的正常运作。另外,应强化政府在政策与资金方面对用人组织的正激励扶持作用。目前的相关法规规定都以惩罚措施为主,这些规定由于监管的不到位而形同虚设。因此,建立配套的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激励用人组织更好地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如对于职业健康服务做得好的用人组织除大力表彰外,可采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激励。而对一些用人组织缺少专业职业健康服务管理人员的问题,政府可以对职业健康服务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向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的方式,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多渠道合作促进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

简言之,基于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组织场域的视野,借鉴ISO26000对组织及其社会责任的理解,政府须在督促用人组织切实承担其必须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担负起公共性部分的社会责任,同时注意以政策、资金等多种方式广泛促进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参与,以更好地形成共同服务于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社会责任的组织场域。

注释

①《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就“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ibo/content_75035552.htm,2019年7月29日。

②章辉美、赵玲玲:《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回顾与综述》,《江汉论坛》2010年第1期。

③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970, September 13, pp.173-178.

④陶晓红、曹元坤:《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理论及其应用》,《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⑤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71—76页。

⑥Lee Burke, Jeanne M. Logsdon. Ho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ays Off. Long Range Planning, 1996, Vol.29, No.4, pp.495-502.

⑦Michael E Porter, Mark R Kramer. Strategy and Society: The Link Between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06, Vol.84, No.12, pp.78-92.

⑧David P. Baron. Private Politic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ntegrated Strategy,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 2001, Vol.10, No.1, pp.7-45.

⑨聶晓潞:《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辨析》,《中外企业文化》2013年第2期。

⑩B13B28王彦斌:《协同共治:职业健康服务与企业社会责任》,《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B11张兰霞等:《我国劳动关系层面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研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B12本文中把所有与员工构成合同关系的组织统称为用人组织,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

B14赵晓荣、王彦斌:《公共性、地方性与多元社会协同——边疆多民族地方的社会管理探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B15刘志昌、苏祖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研究综述》,《理论界》2009年第3期。

B16郑杭生、何珊君:《和谐社会与公共性——一种社会学视野》,《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1期。

B17B18B19B20[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1、96、194、198页。

B21具体内容参见璎珊:《ISO 26000社会责任标准让质量专家引领组织朝正确的方向发展》,《上海质量》2012年第11期;王立志、裴飞:《基于ISO 26000的企业社会责任融入组织机制研究》,《标准科学》2014年第1期;陈元桥:《ISO 26000系列讲座之七: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中国标准化》2011年第8期。

B22B23B24B25B27《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2010(ZH),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38、3、3、10、6页。

B26范燕宁等:《“社会责任”:当代社会发展理念的新发展》,《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B29基于ISO26000对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解,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不能仅局限于企业组织,应包含所有组织。

责任编辑:海 玉

Abstract: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is a basic and publi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Understanding it in the organizational field can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In the organizational field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 management, each subject can play its own functions around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 management, realize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in mutual dependence and support, and promote the good realizat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al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re importantly, it is possible to establish a relationship model in which all subjects of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system depend on each other, play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 and cooperate in a coordinated way. On the basis that the employing organizations assum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i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ublic part, and pay attention to promo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ird-party social organizations through policies, funds and other means.

Key words: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social responsibility; publicity; organizational field; government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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