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方案对采矿权评估价值影响的探讨

2020-07-30 04:45孙爱祥张欣娜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7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业权选矿

孙爱祥 张欣娜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辽宁沈阳 110013)

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矿山企业一般对采出的矿石进行加工。受资源禀赋条件和企业自身因素影响,不同的企业对同一开采矿种的加工程度不一,销售产品不同。在采矿权评估中,产品方案究竟如何确定?又会对采矿权评估价值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对产品方案的相关要求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中,产品方案可设定为原矿,也可设定为精矿或金属,但应考虑公开销售的最终矿产品形式。采矿权评估实务操作中,产品方案一般依据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设计文件或矿山实际产品方案确定。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设计文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在采矿权进行延续、变更过程中,均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附件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分别对开采方案、选矿方案等编写和审查内容进行了要求。在给出可供选择的产品方案后,还需对推荐产品方案进行论证,且评审专家中要包含有经验的选矿专家。因此,一般情况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选矿,产品方案对应为精矿产品。

2.矿山实际产品方案

矿山实际产品方案是采矿权人公开销售产品的最终形式,销售的产品首先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获利边界,仅是矿石采掘还是包括后续的精矿、金属加工,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

金属类矿山企业存在着采矿、选矿、冶炼三个阶段,最终销售的产品可能是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非金属类矿山企业存在着初加工(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离,有用矿物富集,相当于选矿)、深加工(根据用户和制品对其物理性能和界面特性要求进行精细加工)和制品加工(与其他无机或有机材料结合,通过各种工艺制成不同形态的结构材料或功能材料)三个阶段,并销售相应阶段的产品。

矿山的实际产品方案不仅取决于矿石品质、矿石加工利用技术性能,还受到加工厂用地、用水、供电、环保等一系列因素制约。企业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一般情况下会对采出的原矿进行初步加工,在产品品质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尽量减少运输等中间环节的费用,尽量赚取“选矿”等后续环节的利润。

矿山实际经营过程中,因对选矿等后续加工的性质和作用看法不同,常存在设计产品方案与矿山实际产品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二、采矿和选矿的关系

1.矿业行政管理中的采矿与选矿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通过采矿权的定义可知,开采矿产资源是个相对广义的概念,包括采矿活动和选矿活动两个生产环节。其中采矿权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权,以申请批准而设立,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采矿和选矿通过行政许可被分割开来。如某个煤矿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一般项目:原煤洗选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生产中的采矿与选矿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对勘查探求的资源储量,国家通过设立采矿权进行有偿出让,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企业在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基础上,通过采矿活动获得原矿。此时可以直接销售原矿、也可进行进一步选矿加工,并销售精矿、甚至金属。

通过图1可知,矿产资源是采、选企业重要的物资基础。选矿的原材料是矿石,产品是一定标准的精矿产品。选矿借助各种选矿设备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离,并达到使有用矿物相对富集。降低冶炼或其它加工过程中燃料、运输的消耗,使低品位的矿石能得到经济利用。在项目建设初期进行设计时,矿石加工试验报告也是一项必要的基础资料,它涉及到选厂外部建设条件、工艺流程、厂房布置和设备布置等等方面。因此,选矿是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图1 矿产资源采、选流程

三、采矿权评估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效用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现阶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采矿权价值是一种广泛认可的方法。

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采矿权虽是一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也能够以货币形式计量。但采矿权只有和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通常情况下,矿山企业将采矿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组合,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销售收入,达到盈利目的。由此可见,现金流是采矿权和其他各项资产共同贡献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在确定收益额时仅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进行扣除,未把因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出(贡献资产费用)从现金流中扣除。

模型设计时提出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这部分贡献应通过折现率体现,但折现率确定过程相对固化,这一设计只有理论可能,无实际操作可能。因此,在产品方案不同时,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同,得出的采矿权价值不同。

2.矿产品方案对采矿权价值影响的示例

设定存在一新立采矿权,对应的可采储量100万吨,采矿生产规模10万吨/年(表1),存在以下两种开发方式(假设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第一种方式采、选分开,存在采矿企业A和选矿企业B;第二种方式采、选一体,存在采、选企业C。

通过上述事例,可以发现产品方案向下游延伸,所带来的收益主要归集到采矿权评估价值上。从而出现产业链向下游延伸,采矿权评估价值随着提高。

表1 不同产品方案对应的收益

四、结论

1.采矿权评估中产品方案不能无限延伸

实际生产中,矿山企业一般都要对采出矿石进行后续加工。随着生产环节的增多,需要投入的其他资产(甚至包括专用技术和发明专利等)越来越多,成本费用也越来越高,而采出矿石的成本在后续加工成本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后续产品的加工收益不应算在采矿权上。

因此,在采矿权评估中,在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和矿山生产实际,确定出合理的产品方案,产品方案一般不宜超过选矿或初步加工范畴。

2.进一步完善采矿权价值评估模型

根据等额资本获取等额报酬的原理,完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的相关参数,将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把“割差”的思想体现在今后的方法模型中,避免高估采矿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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