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海事局 方远明 王德才
VDR是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英文缩写,俗称黑匣子,是一种以安全并可恢复的方式,实施记录并保存有关事故前后船舶位置、动态、物理状况、命令和操纵手段等有关信息的设备,有助于海事调查时重建事故原因链。
自《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引入强制生效后,VDR已成为港口国监督(PSC)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但履约各方对VDR安装时间与在PSC检查中采用断电测试VDR报警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通过实际发生的一起VDR滞留案例,讨论VDR安装时间以及断电测试VDR报警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为解决争议提供参考。
2019年的一天,PSC检查官根据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将一艘巴拿马旗散货船选为检查目标船舶,登船实施了检查。
在对船舶证书初查时,检查官注意到货船设备安全证书(SE证书)附件5.1栏,即航行数据记录仪(VDR)配备情况标注为“Fitted” ,而不是“N/A”或“—”。带着疑惑,检查官走上驾驶台,核查VDR运行的情况,发现在高级船员操作过程中,VDR控制面板在多个航行设备断电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报警显示,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检查官注意,难道船舶配备的是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告知船长要开展详细检查后,检查官一方面查看VDR最近一次的性能测试报告,另一方面又逐个验证接入设备信号丢失产生的错误代码(Error code)。
通过验证,检查官发现VDR接入的信号有日期时间、船位、船速、艏向、驾驶台声音、通信声音和AIS(自动识别系统),与最近一次的VDR性能测试报告一致,完全符合SVDR的信号输入要求,但与VDR的信号输入要求相距甚远。另外,船方提供的VDR报警错误代码与实际不一致,无法确认哪种信号丢失。
检查完毕,检查官开具了15项缺陷,其中3项滞留缺陷,关于VDR的滞留缺陷是“VDR OUT OF ORDER”,按照滞留程序,对船舶实施了滞留。
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V章第20条首次提到了VDR,后来在MSC.170(79)决议(2006年7月1日生效)中对该部分进行了修正,新增了SVDR的安装要求。对货船而言,简单概述如下: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安装VDR,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3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可以安装SVDR。
VDR或SVDR的性能标准有4项决议,分别是A.861(20)(针对VDR)、MSC.163(78)( 针 对SVDR)、MSC.214(81)和MSC.333(90)。MSC.214(81)修正A.861(20)和MSC.163(78),MSC.333(90)(列出了20项应记录的数据)替代经MSC.214(81)修正的A.861(20)。
近年来,PSC检查引用了出自决议和通函中有关设备性能标准的要求,且发现了相关缺陷,却引发了一些争议。尽管这些决议和通函是强制性的,对性能标准也有明确要求,但细节的描述仍不够详尽,履约各方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VDR的安装时间与其适用的性能标准密切相关,如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船舶配备的SVDR需满足MSC.163(78)决议要求;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到2008年6月1日之间的船舶配备的VDR需满足A.861(20)决议要求;2008年6月1日或以后到2014年7月1日之间的船舶配备的VDR需要满足经MSC.214(81)决议修正的A.861(20)决议要求;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VDR符合不低于MSC.333(90)决议附件规定的性能标准。SOLAS公约中对VDR的安装时间要求主要有三个时间节点:建造日期、第一次检验日期和第一次计划坞修日,时至今日,后两个时间节点早已翻篇,成为过去式,在此不作论述。
履约各方在安装时间上存在一定争议,特别是MSC.333(90)决议中的VDR安装时间。船舶建造日期被理解为龙骨安放时间,符合公约(SOLAS公约第V章第2.1条)对船舶建造的定义。但一些船旗国则认为:VDR安装时间不能理解为船舶安放龙骨时间,而应该按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统一解释(UI SC261)中对安装时间解释为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署船舶建造合同;或者无建造合同,则解释为任何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的安装;除上述情况外,解释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缺少实际交付日期的,则可以解释为任何设备交付到船的时间。
通常,船东签署建造合同时,船舶设备的选型基本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变更。除了建造合同约定的时间,船舶龙骨安放的时间与航运市场是否景气密切相关,在大多数情况下,龙骨安放时间较签署建造合同时间晚几个月,在航运不景气等极端情况下,龙骨安放时间可能晚更多时间。另外,设备交付到船的时间更加不容易掌握。在此情况下,原来建造合同确定的设备就可能不符合即将生效的公约,IACS的统一解释有效的维护了船东的利益,但不利于公约、决议和通函的统一实施,会影响相关责任方的履约工作,这也是对于VDR安装时间的统一解释提案没有获得国际海事组织(IMO)认可的主要原因。但IMO至今仍未就VDR安装时间做出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于安装时间的理解应该由各个船旗国主管机关决定,对于船旗国采纳的安装时间的解释,PSC应予以充分尊重。
图1 VDR固定式保护存储单元
图2 不同型号的VDR报警代码表
对于VDR报警功能要求,MSC.163(78),A.861(20) 和MSC.333(90)三个决议都是同一描述:记录的方式应能对记录数据的各项进行完整性检查,如果监测到无法纠正的错误,需发出报警。正是这个要求引发了争议,到底什么样的数据错误属于无法纠正的错误?PSC检查中对某个设备断电测试是否可以认为是无法纠正的错误?这些疑问并未在公约中予以明确,因而造成了理解上的差异。部分船旗国质疑PSC检查官有意关闭设备电源来测试VDR报警这种断电测试方式的适用性,并认为这种测试方法不能称为无法纠正的错误。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VDR厂商的大部分产品是可以通过关闭设备电源而产生报警的,PSC检查可以据此来测试,但确实有一部分厂商甚至同一厂商不同型号的产品无法通过关闭电源来检测数据接收的完整性。还有部分产品出现VDR正常工作状态下关闭AIS无报警出现,但重启VDR后AIS报警会即刻显示在VDR屏幕上。
笔者就此问题与通信工程师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目前市场上各个厂商的VDR基本都可以通过切断接入数据的电源实现报警功能,无法取得报警的原因是由于系统设置时将部分报警屏蔽,以减少停泊期间部分航行设备关闭后产生的噪音。因此笔者建议PSC检查中通过关闭电源得不到VDR报警时需进一步结合产品说明书深入研究,准确描述缺陷的现象,不能混淆VDR没有接收到输入信号和VDR在设备电源关闭后未发出报警这两个不同问题,谨慎开具缺陷,从而达到明确区分VDR实际无报警缺陷的目的,避免产生争议。
虽然国际海事公约框架体系日趋完善,但具体公约条款在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地方,需要履约各方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的反馈。PSC作为海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应发挥积极作用,及时反馈公约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公约条款不断修正完善。另外,PSC检查官也要做好无法与船旗国达成一致意见的准备,在对具体船舶实施监督过程中,对缺陷存在任何疑问时应该与船旗国主管机关主动沟通,尊重船旗国主管机关对PSC有关公约条款的适用解释和标准,避免不当滞留给船舶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