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模态视域下我国庭审律师话语的身份建构

2020-07-29 12:31张荷杨静詹王镇
关键词:身份建构话语

张荷 杨静 詹王镇

[摘 要]话语与身份是一种辩证的互相建构的动态互动过程,其既受宏观社会文化语境的影响,也受微观语言交际活动的限制。多模态视域下我国庭审律师话语的身份建构应建立在庭审律师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事实基础、沟通能力以及相对受众的理解和容忍之上,并通过多模态协同作用建构庭审律师作为“引导者”“调查者”“控制者”及“维护者”的身份,引导律师自身行为遵循法庭的规则,理性地朝着自身、法律所期待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多模态话语;庭审律师;话语;身份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0)02-0070-05

Abstract:Discourse and identity are a dialectical and mutually constructive dynamic interactive process, which is affected by both the macro-social and cultural context and the micro-linguistic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The identity of the trial lawyers discourse in the multimodal perspective should be based on his or her theoretical basis, factual basis, communication ability, as well as the understanding and tolerance of the relative audience. Through the multimodal discourse synergy, the identities of the trial lawyer as the “guide” “investigator” “controller” and “defender” are constructed, so as to guide the lawyers own behavior to follow the rules of the court, and rationally develop in the direction of his or her own and the laws expectations and norms.

Key words:multimodal discourse; trial lawyer; discourse;identity construction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制文化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法庭审判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慧法院的建设,庭审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一言一行,甚至表情、语气等的变化,都会以多种模态表现并对外呈现。“模态”作为人与外界互动交流的媒介与渠道,具体包括语言、声音、手势、表情、动作、语调、图像、视频以及互联网时代下的微信、微博、QQ等,根据人们的视觉、触觉、听觉、嗅觉和味觉的不同,学界将其分为视觉模态、触觉模态、听觉模态、嗅觉模态和味觉模态,各种模态结合使用便成为“多模态”。刑事庭审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多模态协同作用的过程,庭审中不同的诉讼参与者借助语言、声音、语调、动作、表情、眼神、手势等交际模态互动问答,法官通过文字、实物、图像、视频、音频等媒介模态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据此做出裁决。作为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接受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其在多模态视域下庭审话语的展现,直接反映律师职业的地位和法庭话语权的分配,以及律师能否真正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真正实现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职能发挥。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在庭审中综合运用听觉、视觉、触觉等多种感觉,通过语言、声音、图像、肢体动作等多种模态,准确、合理地建构律师庭审话语身份成为法学及语言学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试以我国庭审律师话语为考察对象,对庭审中律师话语的运用逻辑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合理建构我国庭审律师话语的身份,实现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多模态视域下庭审律师话语身份之应然状态

身份建构是指“对身份进行自我定义和对自我建构不断修正的一系列动态过程,也包括一系列的外部建构力量。它既是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共同产物,又是客观实在与主观努力的统一体,还是一种静态表征与动态过程的复合体”[1]。庭审律师话语身份是在法庭这种特殊的环境中自主建构并形成的确定身份,它让律师自身行为遵循法庭的规则,并理性地朝着自身、法律所期待和规范的方向取舍。

(一)法学效能

律师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法官准确办案的协助者。庭审现场是一个参与者权力差异明显的博弈场,作为典型的机构话语,庭审参与者之间的话语权力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从纵向的权力结构层次上看,权力的支配方对权力的被支配方的话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权力的支配方可以限制、影响,甚至操控被支配者话语的具体形式、话论的长短及副语言(点头、手势、沉默)的应用,也可以通过特殊的要求或特定的问话方式限制被支配方必须使用其所规定的语言形式作答,一旦被支配方的答话信息不符合其预期,权力的支配方会通过打断或者变换话题临时取消被支配方的话语权,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支配方没有话语的管理权,不能自行提起或发展话题,也不能任意结束其不愿提及的话题,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权力的支配方会有意操纵被支配方的思维,引导和控制其回答问题的走向。从横向的社交距离来看,身份、社会地位、教育背景、法律知识等话语资源的不均衡,使得庭审中各方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疏远程度不对等,庭审话语的内容和方式不相同。作为正在遭受刑事追诉的被告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司法机關控制,精神正处于高度的紧张与恐惧之中,加上经验知识技巧的缺乏,其在法庭这一“封闭熔炉”要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举步维艰。因此,律师不仅能够保障被告人充分、自由地与辩护人沟通,也能够补强被告人的受审能力,改变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权力配置的不平等,促进刑事程序公正。庭审中的律师是法官准确办案的协助者。“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2]庭审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事实进行质疑和辩论,促使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发现争点,寻找有理有据的裁判思路。

(二)语言学效能

多模态结合专业性的话语能提升律师意见的可接受性。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换言之,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3]2。法律语言讲求准确性、明确性、规范性,其属于一个具有内部大体一致的区别性特征的语体范畴。在语体风格及要求上所表现出来的准确无误,是法律语言的生命;严谨周密,是法律语言的科学性;庄严肃穆,是法律语言的權威性;朴实无华,是法律语言的求实性;凝练简洁,是法律语言的高效性[3]97-117。法律的专业性和语言的特殊性使得律师与非律师之间形成一道天然屏障,而法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场域,要求使用特殊的、规范的、专业的语言。因为规范的、专业的语言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与强制性。形式丰富、多模态结合互动的庭审话语可以帮助律师与法官建立与达成共识,从而提升庭审意见的可接受性。

(三)经济学效能

调控庭审,协助发现客观事实。庭审的目的在于尽量寻求并实现客观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平衡。庭审律师话语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正当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辩护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认定在法庭、裁判理由和结果形成在法庭,但庭审中被告人因环境、教育背景及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判断哪些事实是裁判所需要的事实,哪些事实是依法应当舍弃的事实,因而在其陈述中难免会出现以偏概全、漫无边际、拖沓冗长的情形。而律师的存在能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实现“程序制度在精确与成本之间追求最大的交换值”[4]。

二、多模态视域下庭审律师话语身份之实证考究

(一)内涵维度

从话语选择的有意性到操作娴熟的“表演性”。从律师庭审话语的内容来看,律师庭审话语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事实、证据、法律,反驳对方的指控,证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与情节,让法官理解并接受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促使法官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公正裁判,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审律师话语权力是律师庭审权力的关键,也是律师身份建构和定位的基础。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有着相同的法治理想与操守,接受过同样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文化。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官”的背景,庭审律师的话语权明显低于法官、检察官。比如在庭审中,可以经常看到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阻碍其对相关事实、证据提出质疑;有些法官对律师的态度比较冷淡,甚至有些蛮横,当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不同看法时,就会遭到法官严厉的呵斥甚至训诫。在实际审判中,一些刚入职的律师,受其经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自身主动发挥话语权的情况也较少,往往在发表完辩护词或者代理意见之后,再无发言机会。可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的参与程度及话语权较少。

从律师庭审话语的目的来看,庭审话语是典型的机构性话语,“没有多少话语像法庭话语一样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这个目的是以利益为出发点的”[5]。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庭审律师的话语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极强的针对性,还原案件,研究并核对证据材料,协助法官查明事实,从而达到最终说服法官的目的。庭审中律师的话语首先体现在借助语言、行为等多种模态,通过对控方证据的反馈,揭示指控、证据的不客观、不真实;其次是根据庭审进程,逐步向审判人员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并且把存在疑义且有利于被告人而公诉人没有展示的事实,条分缕析地呈现在法庭;最后是分层次、分阶段地把辩护意见传递给法官,说服法官理解、接受、采纳,依次获得律师和被告人认为的“公正判决”。基于利益的考虑,庭审中的律师一般会尊重法官,在庭辩过程中运用一定的交际策略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达积极合作的意愿,给法官一种良好的印象。在庭审中,律师与法官的话语交际主要表现在律师向法庭展示证明身份及其所参与的诉讼依据材料,以及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回答提问、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最后意见等。多模态视域下律师与法官的交际主要表现在:1.听觉模态方面,即律师聆听法官主持庭审的话语,根据法官指挥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2.视觉模态方面,即律师在通常发言过程中随时看着法官或者法官发言的过程中注视着法官的视觉表现;3.语言模态方面,即律师在陈述观点时除了做到准确、适当、必要外,在语气、音量、表情上也尽力做到适当,尽量不要让法官产生别扭、反感或者不舒服的感觉;4.肢体动作模态方面,即律师在发言前向法官举手示意,发言完毕时做出相应表示。律师采用以上的策略,其根本目的在于说服法官,提高其意见的接受率。

(二)价值维度

从印证模式的专断性到话语权力控制的被动性。庭审话语是一个全方位、立体的、动态的互动过程,话语中的权力就是权力在话语中的实施和实现,而这种“权力”有赖于庭审话语主体运用各种各样的语言手段来维护和加强。正如布迪厄所说:“语言不但建构了社会存在所必需的意义网络,而且也建构和疏通了社会运作所必需的权力关系网络;任何人都不应该忘记,最好的沟通关系,也就是语言交换活动,其本身同样也是象征性权力的关系;说话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或者跟他们相关的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就是在这种语言交换活动中实现的”[6]。庭审话语是对所涉案件有关事实的言语再现,受物质条件环境的制约,庭审话语以控辩为主要形式,以对抗为主要特征。在整个对抗过程中,权力处于一种不对称状态,法官的权力最大,公诉人次之,辩护人相对较低。“如果说普通法系的审判是一场比武或战争一样的力量的较量的话,那么这场战争不是通过刀剑,而是通过词语”[7]。刑事庭审主要是以问话形式展开,而问话则是实施权力的手段。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对话轮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绝大多数话轮都以问话为主导;律师的话语权是有限的,其只能按照法官问话的形式或者法庭程序的规定如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对于律师何时可以发问完全取决于法庭程序和审判长的话语权分配。

(三)心理维度

从强力服从到表象职业化的行为。“社会的不公正其根本地表现于话语的强权和话语权的不平等”[8],权力是强势的一方控制和制约弱势一方交际或者语篇资源分配的方式或者过程[9]。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理论上被认为应该与检察官地位是同等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代表公权力行使犯罪指控权,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使刑事辩护权,其身份地位本就不平衡,律师及被告人在法庭之上往往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但在心理上,律师感觉自己以及所属群体的声望和权势比对抗相对方的低,会降低自我认同感,进而以强装强势来维护自尊。基于不同的心理维度,庭审中律师表现不一,有的只是一味地“配合”法官走过场,其在庭审中既不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也不对证据发表意见,更不会对被告人在庭审中是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考量,甚至对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予指正,只是象征性地围绕被告人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提示,至于意见是否被采纳并不追问;有的虽然在庭审中滔滔不绝,激情澎湃,但“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目的并非说服法官接受其辩护意见,而是为了避免招致委托人的抱怨与不满通过表演“秀”给委托人看;有的既不是围绕犯罪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所需的要件及犯罪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等方面做无罪辩护,也不是从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进行辩护,“许多辩护律师的真正问题不在于过度热诚,而是在于缺乏热诚。太多的刑事辩护律师都过于怠惰。他们关心的无非是诉讼费用……费用一到手,他们关心的就是尽快结案,好再接受新的案子继续赚钱。这些刑事辩护律师看待委托人,就像百货公司看待商品,越快脱手越好”[10]。

三、多模态视域下庭审律师话语身份建构之路径

庭审律师话语身份的建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身份建构的理解要融合于对身份认同理论的认识。身份认同是对“我是谁”的认知,不仅包含对与自己有相同性、一致性事物的认知,也包含对他群差异性的认知,因而它是一种个人与社会、个体与集体关系的研究。我们在此讨论律师庭审话语权,就必须对其在庭审过程中的身份建构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即律师在庭审中身份的定位。律师身份的建构应建立在律师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事实基础、沟通能力以及相对受众(在庭审中一般被认为是法官、检察官、旁听群众可以延伸至大众舆论)的理解和容忍之上。律师获取身份认同,就是作为 一个群体成员的自我定义。可以假定,整个律师行业的身份建构应建立在个体律师的身份认同之上,律师应通过提高个人能力和社会身份的认同度,来提升自己的身份价值和话语权。

(一)庭审话语中语气与律师身份建构

语气是实现人际交往中一种重要的语法范畴。根据交际过程中言语角色和交换物的不同,语气类型有陈述、疑问和祈使三种,庭审中律师往往使用这些语气建构其在庭审中的身份。在所有的语气类型中,陈述句是律师在整个庭审中使用最多的语气。在法官主持下的法庭调查阶段,律师通过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或者答辩发言,表明委托人的诉讼主张或者辩解意见,通过列举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发表质证意见,通过对方话语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迅速掌握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掌控话语的主动权,不断引导话题利于己方的态势发展,从而建构起话题“引导者”身份。在法庭调查中,律师通过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通过对方的回答,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充当案件“调查者”的身份。

(二)庭審话语中话轮转换与律师身份建构

话轮是庭审话语分析的核心,其基本的特点表现在庭审中就是所有参与者在交际互动的过程中角色的不断转化,包括话轮的构造与话轮的分配。其中,话轮的分配、话轮的转化及话轮的长度取决于话轮转化规则控制之下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的竞争与协调。庭审话语中,律师何时说话、说多少都有特殊的规定。律师启动话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陈述,另一种是提问。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可以询问其他当事人或者证人,如果其偏离话题、谈论的主题与话题无关,律师便会及时打断。调查表明,在律师参与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律师的话轮明显较长。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以充分利用法官分配给自己的话轮,列举证据、陈述观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来有效控制话轮的长短,建构话语“控制者”的身份。

(三)庭审话语中的语用策略与律师身份建构

庭审中恰当地选用立场标识语、语用评论语等附加信息是建构律师话语身份的一种重要手段。庭审律师话语的语用策略有助于律师更为简便清晰地明示自己的辩护观点,吸引庭审聚焦点,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在庭审这种既合作又对抗的环境中,庭审参与者在语用策略的选择上有“有礼貌”和“不礼貌”之分。但是“有礼貌”和“不礼貌”并未截然分离,而是处在一个连续体的两端,从“有礼貌”到“不礼貌”只是一个“度”的问题。在庭审中,律师可通过使用“请”“请求”“谢谢”“尊敬的”等礼貌语言形式来缓解庭审中直接的对立冲突,缓和辩论中的分歧,建立和维护庭审良好的审判环境。但在一些特殊的场景中,律师也可使用特定的不礼貌策略,促使其交际目的的实现。比如在庭审中,辩护人难以控制证人的意志,特别是证人在公诉人的引导下会刻意陈述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但与此同时辩护人又难以用最直接的证据揭穿证人陈述的虚假性,此时,辩护人便采用避实就虚的方法或者暂时回避的方法,转身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对方薄弱环节进行攻击,建构其利益“维护者”的身份。

综上所述,在庭审参与者权势不对等的语境下,我国庭审律师话语的身份建构应建立在其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对案件事实的精准剖析,以及与庭审参与方有效沟通的基础之上,并以此促成与法官达成共识,提高意见的可接受性,争取更多话语权,增强自我认同感。在庭审律师辩护的过程中,应通过充分、灵活地调动多模态话语,建构其作为话题“引导者”、案件“调查者”、话语“控制者”和利益“维护者”的身份,从而达到最大化地表达被告人诉求,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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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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