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家红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1.1 主体性的表现。主体性问题属于哲学范畴,是一个哲学问题,学界对主体性的界定一般分为三种:其一,当主体同作为客体的客观事物发生相互关系时,主体性表现为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改造等能力;其二,当主体同作为客体的其他主体发生相互关系时,主体性表现为与其他主体的交往、协调等能力,即主体间性;其三,当主体与自身发生关系时,主体性就表现为对自身调节、控制等特性。
1.2 主体性的发展历程。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主体性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都极端低下,人们无法对很多自然现象给予合理的解释,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对自然的敬畏与恐惧,生活在自然必然性的阴影之下。但随着商业贸易、民主政治等发展,古希腊人逐渐有了自我意识,开始了对世界“本源”“始基”的探寻,这一时期将世界的本质归结为某种或几种自然存在物的表征,为自然主体期;在随后的中世纪,人们通过流通交换媒介、战争掠夺等途径取得了对自然的有限控制权,但是面对无穷战争、等级制度和自然力等压迫,人们并不能准确探寻到世间动荡的根源,于是,对柏拉图“理念世界”的崇拜也就由对人格化的上帝的无限敬仰所替代,为神灵主体期;然而,历史辩证法表明:历史进步的车轮是任何落后势力都阻挡不住的,14 世纪下半叶到16 世纪以人的理性解放为主题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拉开了帷幕,这次运动是对人的主体性思想发展的强有力推动,使得人类主体从虚无缥缈的天国降到了实实在在的尘世,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弘扬,此为理性主体期;虽然脱离了神性的奴役,但是这种主体性的发展是机械的、半截子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受到了限制,马克思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中第一次提出了实践的概念,纠正了近代唯理论错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在马克思的辩证哲学中得到了统一,为实践主体期。
1.3 农民主体性概念。通过以上对主体性概念的哲学分析,我们认为农民的主体性概念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首先,农民应该具有独立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次,农民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并能够自主地支配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最后,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劳动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拥有维护自身主体地位的基本知识。具备了以上三种基本条件,农民才能抵制社会制度异化的侵蚀,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彰显农民主体性。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异化往往是伴随着农民主体利益受损而发生发展的,此时,维护自身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往往是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相关的。现在的中国传统农村,虽然已经有机会接受新兴思想的洗礼、教化,但由于诸多不合理的封建残余制度根深蒂固的影响以及农民自身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稍显薄弱等诸多原因,使得农民长期处于主体压抑、受限的状态中,他们没有意识和能力去改变自身的处境,只能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逐渐迷失自我的价值,丧失自主能动性。中国农民主体性的长期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一大主要问题,如何重塑农民主体性迫在眉睫。
农民的主体性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然而在政策实践过程中,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个体发展能力的欠缺等,这些制约因素在总体上导致农民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普遍表现出多重主体性缺位的现象,对政策不响应、对发展不积极,成为阻碍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主要现实问题。
2.1 经济主体性缺位。首先,农民个体经济发展能力较差,依赖性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支持等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有着强烈的创建和谐家园、实现美好生活的意识,但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地位对农民生产经营能力有所要求,农民也只能望洋兴叹,有心无力。另外,由于受到小农经济的影响以及农村的封闭性等因素制约,乡村经济的发展仍然呈现出小规模态势,这些个体小资经济具有天生的脆弱性,对于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方面的破坏因素并不能做到有效应对,并且大多数农民掌握的生产技能种类少、水平普遍不高,习惯于依赖集体、政府安排,在经济活动中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发挥和充分体现。其次,在乡村集体经济的决策中,农民并不享有生产经营的主导权,地方政府和外部资本等多方力量常常打着推动产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创益的幌子,剥夺农民的主体地位,从而获取自身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在百般“劝服”下,最终都走向妥协之路,从而导致经济主体缺位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2 政治主体性缺位。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四项基本权利是必须落实的。而实际上,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到地的过程中,大多事情都由政府以及官员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包办”,农民根本不知情,这些政策的落地是否真正符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的乡村振兴建设是否得到村民的大力支持抑或只是政府领导“建功立业”的举措,这一切就不得而知了。所以往往会出现“各级政府大力宣传、号召、动员,专家头头是道论证,而农民群众冷眼旁观”的现象。以政府的行政命令代替农民的自主决策,这种现象严重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挫伤了农民参与政治协商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导致农民的政治主体性缺位。既然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是农民,那么乡村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过程就应该让村民参与其中并从中获益。
2.3 文化主体性缺失。文化主体性要求农民对自身文化具有“文化自觉”,明白自身的文化来源、文化特质。“文化自觉”,即对现代化的“自主的适应”。乡村文化是农民千百年农耕实践的结晶,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继承和发扬。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的文化环境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心态也开始出现急剧的变化,农村文化建设等事宜已被抛之脑后,取而代之是经济、财富、功利等,乡村文化的凋敝也随之到来。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文化的振兴,建设乡风精神文明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乡风精神文化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大部分乡村的村民并没有主动进行文化学习,也缺少交流的平台,农村文化娱乐活动相当匮乏,聚众打牌等低趣味活动是大多数农民喜爱的主要娱乐活动,而且大多数农民并不具备文化选择能力,只是从属于他人的娱乐选择和自我娱乐的心理。除此之外,随着城乡的融合,伴随着现代化思潮渗透到乡村的功利主义、消费主义、物质主义等不良内容正在颠覆扭曲农民的价值观,越来越多的农民认为农村文化只是封建制度的残渣,不符合文化发展的大趋势,应全面摒弃。这种现象与农村乡风建设缓慢是息息相关的,与目前的乡村振兴战略也是相背离的。如果农民群体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文化选择能力做支撑,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下农民群体就不能重建自己的文化主体性。
造成农民多重主体性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缺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权力和能力的不足。那么对此困境,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增权赋能”或者“还权赋能”。具体来说就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农民政治民主权利;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农民文化选择能力,通过以上方式重塑农民主体性,发挥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
3.1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技能水平。目前的农村劳动力存在缺乏个体发展能力、经营意识薄弱、应用现代化技术能力低下等问题,应加快培育有文化、善经营、懂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现代化农业建设保驾护航。当然,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积累人力、物力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扭转大家对农民这一职业的老旧看法,重塑农民职业地位。国家应对新型职业农民给予职业内容、职业标准、职业精神等规范,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宣传工作,吸引更多人为乡村振兴事业增智赋能。其次,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技术培训的政策扶持力度,提升农民技能,壮大农民队伍。要聘请相关农学专家和农学实践人才,通过课堂讲授、座谈、现场参观等方式提升农民的农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帮助他们改变传统老旧的思想观念,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
3.2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农民政治民主权利。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所以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农民群众的政治主体地位。通过让权于民,激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培育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的政治主体性。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知情权是保障农民政治主体性的第一通道。基层政府应该做到每项有关乡村振兴的决策都公开透明,并且应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真正知晓乡村振兴的内涵与意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激发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热情。第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参与权是农民主体地位的主要表现。基层政府应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机构职能,切实保障村民参与到乡村振兴、治理的每个环节,最大限度的重塑农民主体地位。第三,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保障农民表达权。表达权是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保障。对于乡村振兴战略中关乎农民利益的举措,应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在讨论中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从而让村民真正参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第四,强化村务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监督权。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监督权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一环。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缺少农民的民主监督,长此以往,难免滋生腐败,侵害农民利益,降低乡村振兴成效。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体系,使监督贯穿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对决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予以修正,切实做到“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
3.3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农民文化选择能力。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乡村文化是农民的精神支柱,增强农民的文化选择能力、文化创造能力是重塑农民文化主体性的关键。首先,要挖掘并传承优秀乡村传统文化。优秀的乡村文化是几千年来中华文明在农村的凝缩,是农民真正的精神财富。要鼓励农民继承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手艺,如剪纸、微雕、皮影、糖人等,唤醒农民的文化主体性。其次,要拓宽农民文化选择的渠道。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广播、手机等线上方式,结合村图书室、村文化馆、文艺汇演、村民运动会等线下方式提升村民文化选择的能力。另外,可以建立每村各具特色的文创产品,如书坊、画廊、乡村旅游等,在熏陶村民人文气息的同时,助力乡村振兴。最后,建立现代化价值体系。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精神文明建设也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的,但在现代化体系的背景下,我们必然也要考虑到现代因素。在尊重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基础上,以现代化理念重构文化价值体系。例如: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时,可以将其与传统文化结合,并以丰富的形式实现二者良性互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乡村振兴战略是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民向往的美好生活。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更要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提高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主体能力。通过一系列增权赋能的举措,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美好生活的享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