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基建期税务管理工作改善思考

2020-07-26 14:23刘炜
财会学习 2020年20期
关键词:基建改善税务

刘炜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步,电力企业的建设生产运营作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几年受国家税法变化、税务体制改革、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等因素影响,电力企业在建设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税务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在建设期必须重视和规范涉税业务操作,合理规划建设期税务管控策略。本文以国华永州电厂为例,就基建管理过程出现的税务问题,结合国家政策及当前实际进行剖析。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基建期税务管理问题,按照业务职能划分,对业务前端、采购环节、费用分摊等涉税业务提出改善建议,避免基建期税担增加,间接降低建设期投资,最大限度化解运营期涉税风险,降低成本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基建;税务;问题;改善

引言

稅务管理是指企业以税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自身生产经营及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自我控制和监督等管理活动。通过纳税管理,既可以较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法令,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又可以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经济权益。通过对国华永州电厂基建期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的分析梳理,对业务前端、采购环节、费用分摊、进项留底等各环节提出优化建议,规范涉税业务票据一致性,增强业财互联互通,分析和解决代收代付水电费开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抵免税、绿化工程分摊、税法新政下的增值税进项增量退税等税务管理问题,提升公司税务管理水平。将税务管控触角延伸至基建期,实现基建、运营统筹兼顾,合理降低企业全生命周期税负。下文结合实践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基建期税务管理现状和分析

(一)代扣代付水电费发票开具问题

公司作为业主方,水电表计开户均为业主名称。现场采用总表计量、按用户月度工程量分摊的方式,确认承建单位应承担的水电费用。业主方采用分割单代收代付承建单位水电费用,以收据方式与承建单位结算,不开具发票。

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第二条“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第四项: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规定,基建单位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基建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水电费结算。

(二)节能环保专项设备抵免税问题

公司购进符合国家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却因合同记载内容与发票不一致、开票不规范、应用领域不正确、设备参数不达标等原因,未能实现设备购入金额10%的全额抵免。

原因分析:

1.未按目录中设备类别和名称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

2.购入专用设备未达到设备优惠目录列示参数。

3.购入的专用设备应用领域与目录不相符。

4.专用设备未涉及或执行国家标准、能源等要求。

5.专用设备性能、参数、应用未标明或不明确。

(三)绿化工程等在基建竣工结算分摊的问题

基建期绿化工程在竣工决算时分摊入建筑物、构筑物等,计入房产原值作为税基参与房产税计税,导致企业多缴纳房产税。

原因分析:

1.基建期执行概算中未单独列示绿化工程费用。

2.竣工决算过程中未将绿化工程作为单项资产体现,而是分摊计入房屋建筑物。

(四)增值税新政下留抵进项增量部分退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业务的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年抵扣比例为60%,第2年抵扣比例为40%。永州公司截至2019年8月进项税额2100万元,预计基建期累计进项税额约59014万元,因公司基建期无销项,全部进项税额待抵扣,造成大量资金占用。

原因分析:

国家税收法规原因造成的客观事实。

二、基建期税务管理改善建议

(一)代扣代付水电费发票开具问题

2010年3月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后,对于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改善建议: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增值专用发票。每月工程管理部门对承建单位使用水电进行计量并编制分割单,财务部门根据月度水电费用分割单,进行代收代付业务处理。对于以业主方名义取得的水电费发票进项进行全额抵扣,同时为承建单位开具水电转售发票,两发票差额确认为业主方当期水电费费用,销项计入应交税费。减少流抵金额和进项转出金额,规避税务风险。

(二)节能环保专项设备抵免税问题

明确各业务部门和环节职责,从合同环节对设备名称、参数、技术指标参照《设备目录》进行统一和规范,对发票开具事项、要求进行培训,编制规范文件并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设备应及时进行认证抵扣,以避免自身的税务风险。

改善建议:

1.合同和发票

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严格按目录中设备类别和名称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

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目录中列示的,单体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其他费用。购入专用设备的适用税率、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正确无误。

2.性能参数比对

购入专用设备必须将设备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性能参数与优惠目录列示参数比对,达到或优于参数水平。此环节专业技术要求较高,需要相关发电部门技术专家、设备技术人员和物资部门协助完成。

保留专用设备技术参数说明或其他明确参数指标的资料,没有参数资料的要求厂家提供相关参数证明(发电、物资部门协同)。

3.应用领域

购入专用设备实际用途与目录应用领域相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应用领域除有部分对行业有限制要求外,对专用设备应用范围比较明确,容易判断,物资部操作即可(提示:特别关注对行业和有附加参数限制的设备参数对比,专业要求高的需借助发电部门专业人员的完成)。

4.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执行标准

对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未涉及执行国家标准、能源标准等内容的,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在性能参数指标中加以限定或标注(需要发电、物资部门完成)。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具有通用性的特点,限定设备生产厂家必须符合国家、能源标准,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5.设备安装、使用时间的交接记录

在设备出入库过程中形成购入专用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与优惠目录对应项目的比照表,作为设备清单的辅助表(发电、物资部门协同)。

6.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讲座

邀请中介机构针对此项业务进行专题培训,与当地税务局开展业务交流和座谈活动,对税务申报阶段要求和实操流程进行沟通讲解,形成理论到实践、概念层到操作层的贯通,确保各项标准执行到位。

7.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文件

总结合同签订、发票取得、支持性文件或材料取得、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资料留存和要求,明确各业务部门职责,制定全过程的流程和管理标准,实现表格化管理,形成标准化执行手册。

(三)绿化工程在基建竣工结算时分摊的问题

绿化工程在基建竣工结算的费用分摊,要结合基建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在遵循集团固定资产分类和国家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类代码14885-2010)的框架下进行分摊。

改善建议:

绿化在国家固定资产分类可归属于其他构筑物的独立资产项,其属独立于房屋之外的构筑物,竣工结算时可单独作为资产项目;还有如厂区道路、沟、路面硬化、非房屋范围内的水利管道等,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代码14885-2010)均可形成独立资产。类似这类能形成独立资产或资产组的项目无须分摊计入房屋的原值。

税收口徑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以上项目建议在基建竣工结算形成独立资产,房屋无须分摊价值。

(四)增值税新政下留抵进项增量部分退税问题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及时开展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工作,减少进项税额带来的资金占用。

改善建议:

1.保持良好纳税记录,不产生涉税不良记录。

2.提升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到B级。

3.投产前夕进行退税申请,保证可退税额度最大化,降低转运营资金压力。

三、改善预期效果测算

经过对问题的分析,在这里对绿化工程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问题进行效果测算验证。

1.若基建期绿化工程1000万元分摊至房屋价值,那么计算房产税时,按照公式房屋原值×(1–0.3)×1.2%进行测算,1000万元的分摊将造成房产税增加8.4万元/年,以30年运营期计算多缴纳税金252万元。

2.节能环保设备抵免税测算,根据2017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18项锅炉设备相关规定,当锅炉设备符合下表要求时,设备购进金额10%的部分可在5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见表1)。

以永州公司锅炉合同为例,永州公司锅炉合同总价95660万元,剔除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其他费用,净设备含税价格92872万元。转运营后可抵免企业所得税7937万元(92872÷1.17×10%)。能大大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通过对基建期税务工作的有效规划,明确各业务环节职责、有效利用信息系统。提倡全业务流程管理,提升业务参与意识。将税务管控工作主线从生产运营期前移至基建期,从财务向业务延伸,实现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避免企业额外的机会税负产生,将价值创造贯穿于基建、生产和运营全过程,实现企业发展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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