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证券法中长臂管辖权的思考

2020-07-23 10:51李健聪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瑞幸证券法

【摘 要】 2019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证券法》,这次大幅修改是在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方向下进行的。此次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不仅是对资本市场诚信原则底线进行的挑战,也成为理解并合用新《证券法》长臂管辖权的起点。

【关键词】 瑞幸 证券法 长臂管辖

引 言

瑞幸咖啡于2020年4月2日提交了一份自纠报告,其中反映,从2019年的二到四季度,公司非法伪造交易额竟达22亿元。此消息一出便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瑞幸的总市值在一夜之间就蒸发掉了近50亿美元,下跌幅度高达近80%。

瑞幸提交报告后的第二天,中国证监会对瑞幸造假事件表示强烈谴责,并表示将依据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的要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核实调查,坚决打击欺诈、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每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瑞幸作为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创造了最短上市记录,市场前景一片大好,如今却陷入财务造假的丑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在我国新《证券法》大修后新增了域外效力条款,此条款能否运用于对本次瑞幸的惩戒,本文基于证券法的视角,对此次瑞幸事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证券法》中的长臂管辖权能否在此次事件中使用?

瑞幸此次财务造假事件发生以后,市场广泛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证监会的“手”到底能否触碰到在美国上市的企业。也就是说瑞幸事件能否会触发今年刚刚修订生效的新《证券法》中的长臂管辖权。此处谈及的长臂管辖权是在新《证券法》在第二条第四款新增的一条规定。

本文认为,证券监管应该为维护我国公共市场秩序、保护我国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服务,这是长臂管辖权最基本的考量。也就是说,若仅涉及到少数私募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最好不啟动长臂管辖权。此次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公告谴责,这说明监管部门不会任由其发生。但是,最终是否使用长臂管辖权,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法规问题,还要由监管部门权衡,取决于监管部门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对政策的选择。

二、为什么新《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权是可行的?

从当前已经披露的瑞幸财务造假事件来分析,虽然瑞幸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但是该事件已经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了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从瑞幸咖啡于2020年年初在战略发布会上公布的情况来看,瑞幸咖啡已然成为中国最大的连锁咖啡品牌,在各大城市的门店数量都位居榜首。

一般来说,实际投资中概股的企业大多是境内投资者,这严重损害了我国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新《证券法》第九十条中关于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条,以及我国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这一实践,可以看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依然有调查核实瑞幸造假事件的权利,尤其在涉及“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利益”方面,应有主动权。

三、瑞幸事件对我国“注册制”的实施带来的影响

最近网络上不少声音认为瑞幸是割了资本主义的韭菜,转而为国内带来便宜优质的产品。此种说法多少带些戏谑,但经过理性的思考,不难看到瑞幸事件我们并不能袖手旁观,反而要给国内的资本市场提一个醒。瑞幸咖啡是在境外注册制的环境下进行上市,而注册制最为重要的就是详尽的信息披露,即高度透明化。瑞幸的信息披露掺假、财务造假等都与注册制环境下企业的上市要求不符,从而导致了今天这样惨烈的局面。

如今,中国新《证券法》的面世,意味着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会迎来全面的注册制改革。信息作假不仅仅限于财务方面,所有影响企业市值的信息都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如今的市场环境中,人们越来越需要信息透明,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首先关注的问题便是信息的披露,若信息批露不透明或存在造假现象,企业的股价就一定会出现较大的跌幅,此次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便是最直观的反例。

四、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启示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在国外从事的证券发行以及交易活动,扰乱境内的市场秩序,有损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按照本法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瑞幸咖啡很可能是第一例自新《证券法》实施后的中概股财务造假案件。值得强调的是,瑞幸咖啡此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面临着美国法律的相关惩罚,很有可能还会面临中国的刑事追责。

我国《证券法》实施仅数月,其中注册制的试点与逐步开放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地方。此次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也给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推行敲响警钟。轻审批重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之一。只有在透明度非常高的信息披露下,真实的信息才能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并给予公司以及投资者合理的价值判断。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极有可能会使中国加强对于推行资本市场注册制的审慎考量。如今在注册制并轨的关键时期,我国必定会加强审核企业所披露的信息,保障其真实性。

五、总结

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注册制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必须非常严格,因此发行企业要严格遵循诚信原则,高度重视证券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如果说在出台新《证券法》之前,监管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如今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后,就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亮剑,在实际的监管执法过程中,逐渐推行长臂管辖权的探索和使用,真正做到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邓建平.新《证券法》的五大亮点[J].财会月刊,202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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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建兵. 新《证券法》直击市场痛点难点[N]. 青海日报,2020-03-09(009).

[4] 韩洪灵,陈帅弟,陆旭米,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回顾与展望[J].会计之友,2020(09):6-13.

作者简介:李健聪(1997—),男,汉族,河南平顶山市人,在读研究生,金融硕士,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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