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思考

2020-07-23 16:42何源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精神病人

摘  要:近年来,精神病人涉案之后刑事强制医疗现状引发的问题严重,主要体现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难;审理程序流于形式;复议沦为行政性审核;解除程序虚化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专属性;强制医疗庭审缺乏对抗性;复议效力具有滞后性;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不规范。完善建议是;完善庭审形式及内容,提高审判质效;以上诉制度代替现有的申请复议制度;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的依据及证明标准。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权益保障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

(一)强制医疗启动方面的问题

变相羁押精神病人情形普遍。刑诉法第149条、“高检规则”第255条、“高法解释”第174条都规定了精神病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這导致实际操作上不少公安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会假借精神病鉴定之名,将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行变相延长法定办案期限之实。通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至鉴定机构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方式,办案机关可以有效规避法定期限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精神病鉴定,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办案期限中止或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在被鉴定人看来,这明显严重限制其人身自由,与刑事强制措施毫无区别。

(二)强制医疗庭审方面的问题

对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力,庭审缺乏有效对抗。被害人作为被申请人暴力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被申请人的鉴定结果以及司法的裁决最为关注,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既没有明确被害人是否享有知情权、司法鉴定及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也没有明确被害人是否享有求偿权,极易导致被害人滋生报复心理,成为新的加害者。即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如果被害人连参加庭审的权利都没有,其如何知晓强制医疗的结果,又如何来行使申请复议权?

(三)强制医疗执行方面的问题

申请复议难以确保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在普通程序中,被告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对法院的一审裁判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一审裁判将不会执行。而根据“高法解释”第 536、537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复议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且复议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申请复议案”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而言,如果其并未患病或者已经痊愈,在强制医疗过程中被强制服用存在副作用的抗精神病药物或采取治疗措施,会对其精神健康产生不可逆的影响;特殊的治疗手段甚至可能会使无病之人变成精神病人,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

二、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思考

(一)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完善

改进鉴定机构及鉴定标准的设置。理论与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案来应对精神病鉴定难以启动问题:方案一,立法赋予当事人直接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与公安司法机关启动权并行存在,形成两种鉴定意见相互质证,法官择优认定;方案二,当事人仍不得享有直接启动鉴定的权利,而是在现有体制机制下,进一步立法深化公检法国家专门机构自主启动以及审查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标准和要件,并在某些类型案件中(如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创设强制启动司法鉴定制度,同时,明确被驳回申请鉴定后的救济规定。

(二)强制医疗审理程序的完善

完善庭审形式及内容,提高审判质效。庭审应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于庭审应否公开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性事项应尽快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因公开与否引发“黑箱司法”的误解,损伤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对强制医疗案件应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公安机关对于自己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确认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时,要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征询其是否参加庭审。检察机关自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害人,以充分保障侦查阶段被害人无异议,但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参与的权利。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受理案件三日内要通知被害人,并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如被害人未出庭,要及时将庭审的结果、交付执行、变更执行、解除执行等情况告知,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

(三)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完善

变更强制医疗裁决方式,并以上诉制度代替现有的申请复议制度。目前,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的裁判是以决定的形式作出。以决定的形式裁决对应的只能是准行政性救济的复议。在司法程序中,法院通常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而以决定的形式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性事项。强制医疗是涉及人身权利处分的实体问题。因此,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强制医疗处分,并仿照普通程序建构起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推动强制医疗上诉审理的实质化。立法应对检察人员出庭以及案件的审理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当事人对强制医疗裁决提出异议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对强制医疗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具有可行性。而开庭审理的方式可以使得 “控辩双方 ”对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中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和人身危险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充分质证。但由于精神病鉴定对象的复杂性和精神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加之精神病鉴定主要依赖阅读书面材料、观察行为人的临床表现等主观性较强的检测手段,缺乏相对客观的鉴定标准,造成鉴定结果准确性不高,可信度较差。因此,如果上诉人对于一审中所采用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应赋予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潘侠.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研究——基于患者再社会化的进路.贵州社会科学,2016(7)

[2] 秦宗文.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3] 李小明,谢月萍.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救济机制探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

[4] 王伟.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3)

[5] 田圣斌.强制医疗程序初论.政法论坛,2014(1)

作者简介:何源(1994—),女,汉族,甘肃天水人,本科,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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