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守法激励制度的建立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对于守法激励问题的讨论较少,相关制度的建立仍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对守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守法激励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大多与公民普遍守法意识不强、守信得益实施的范围较窄、守信激励实施细则不明确等息息相关,本文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各地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拟为我国守法激励制度的健全提出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 守法激励 守信得益 社会诚信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守法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个国家公民的守法程度直接影响该国的法治建设,而我国在近几年失信行为频繁出现,老赖和不守法的情况层出不穷,这对我国未来持续良性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仅是在社会信用领域,在其他社会领域中,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都必须共同作用,才能实现守法激励作用的全面发挥。失信惩戒制度目前在我国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各地对失信惩戒的措施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对社会成员起到了震慑的作用,但是社会信用激励制度中,不仅包括了失信惩戒制度,还包括了守信激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实现激励的目的。但较之实践中运用的过严的惩戒制度,激励制度的运用明显很少,目前在我国,守信联合激励的应用领域非常少,大多被运用在环境法领域和社会信用领域。即使是在运用比较广泛的领域,各地规定的激励措施也很少,大多为8到10种,且实际运用起来并不是通过法律规定,还是口头或者开会决定,由此可见,我国“守信得益”的普遍性效果尚不明朗。
一、守法激励制度运用中的问题
守信激励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比较少,被使用得比较多的领域是社会信用管理领域,多地政府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激励的措施,但是在2019年南方日报对《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解读中通过调查数据显示,较之我国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失信惩戒制度而言,激励措施的实行程度明显不高,在执法工作和执法检查中还发现,虽然各地的条例中设置了相关规定,但是守信联合激励的适用领域还比较少,措施也不够健全,“守信得益”的价值理念尚未得到普遍推广。
(一)公民普遍守法意识不高
公民的守法意识不仅是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省的事,而是公民普遍的守法情况,是从总体上、宏观的视角来看的,它体现出了当下社会的法治程度。在一项关于“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问卷分析中,只有5%的人选择了“法律是一种信仰”,13%的人遵守法律是害怕被惩罚,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主动守法的公民少之又少,民众对于遵守法律的意义还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惩罚性上,而不是发自内心的认可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相信法律。而且,通过一项“全国性公民守法情况”调查显示,不同地区的经济收入和受教育的情况不同,对守法意识的高低也有着极大的影响。社会是一个人与人相处的场所,公民个人的守法意识也会相互影响,集中起来构成整体的守法状态,而守法的状态又会反过来作用于社会的守法意识,两者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社会成员间的行为往往具有示范性的作用,传递着守法信息的表达,这种无形中从守法心理与情感上的沟通交流,会影响人民对守法行为的认知,但是由于目前公民普遍守法意识不强,极易形成“传染”和恶性循坏。
(二)守法激励的实施面窄
相较于失信惩戒制度而言,我国对于守法激励制度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不管是在哪个领域,都较为注重惩罚警示,而忽视对守法者的肯定与激励。目前的守法激励制度运用较为广泛的还是环境法领域和社会信用领域中。对环境法方面的激励也是着重对企业进行激励,侧重点较为单一,所以普遍存在激励范围较窄的问题。主要的激励方式是经济激励,其他的奖励型激励和教育激励等引导方式很少,且收效甚微。如果企业在环境评估中表现出做得比较好就会有相应的减免税费等激励措施,又如浙江省公安厅在对违法超速的驾驶人在集中整治前发生的50%以上严重超速的,在指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处罚可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而在教育激励等精神激励方面的激励措施明显不足,思想引导很少,而且运用的效果不显著。并且奖励的领域和方式目前也仅存在于环境科研方面和检举环境污染这两方面,主要是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条件和要求很高,让很多人望尘莫及。
(三)守法激励的范围不明确
虽然在我国政府的不断推进下,守法激励制度有了很大的进展。例如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早签约的有奖励,通过征信条例履行行政义务的有奖励等。守法激励在当下的社会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但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立法和执法对激励制度的实施仍然不够重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不论是《刑法》还是《民法总则》,常见于法律的仍然是违法惩戒制度。相比之下,激励机制的立法方面较为薄弱,我国目前激励机制多以政策宣示性法条为主,法律依据较为原则化,在实施程序、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和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激励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
二、促进守法激励制度的途径
(一)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全面守法
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出发,将此种学说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中,只有了解大众的需求,有效的建立守信激励制度措施,激励措施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起到切切实实的激励和鼓励指引的作用。当然在制度设立的时候,也要因地制宜,考虑当地的实施成本,设置切实可行的实施举措。不能仅仅为了激励作用的发挥,给当地财政和经济造成负担,得不偿失。既要保证激励措施最大程度的发挥效果,又要实现良性循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在保证激励效果的同时,减少对当地财政的压力。法律对人民的行为具有指引的作用,不仅是对单个人的影响,更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中发挥作用,法律制度的科学与否,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是否受欢迎的程度息息相关。因此,完善法律和政策法規对于激励制度的设立,是促进人们认同、自觉遵守法律,发挥守法激励作用的基石。
(二)建立诚信守法名单制度
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发展得已经较为完善,基本实现了各地联网,信息互通,但是守法诚信白名单却较少听闻,实践中更是少之又少。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会根据行为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一个法治的社会,不仅应当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应当看中守信行为的奖励,这才是完成的社会激励制度。在2011年的“钱晶晶事件”中黑名单的社会效果得以体现,对其他违法者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但是这种被动的守法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也难以服众,民众需要付出的代价往往也比较大。必须要晚上守信增益制度,设置奖励白名单制度,才能提高民众积极守法的自觉。在这方面,我国很多政策法规也在尝试阶段,例如2014年中央文明委发布的相关推进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家也在公民纳税方面设置了守信激励的规定。将失信惩戒和守信得益相结合,奖惩分明的方案,才能让公民形成守法的惯性,在社会中形成守法的良好风气,促进更多人自觉守法。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实现法治,不仅要靠国家和政府的管理,更要靠每一位民众发自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形成真正的法治社会。这样可以从客观上节约国家实行法治的成本,也能有效提高法律的运行效率。
(三)营造全民守法、严格执法的法治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遵守,法律的权威需要遵守来得以体现,不能被遵守的法律将形同虚设。我国的政策法规中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工作,这就少不了各级机关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活动,让法律从娃娃抓起,培养新一代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观念,引导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相信法律。只有形成社会普遍守法的价值观念,才能将守法激励制度真正落实下去。
这就少不了法制教育,我国的普法教育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目前从小学阶段就已经普及,上至大学都要开办法制教育课程,这样的全民学法的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使得守法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對懂法守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法教育不能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停留在形式主义,要更多的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和规范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受教育的程度大相径庭,导致了普法教育的深入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地区已经大体上实现了法治,但仍有一些不发达地区,当事人不懂法、不讲法也不守法,一方面是缺乏对现有法律规范的基本认识,另一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维护设施。要想让人民守法,行政机关首先要做到依法办事,让老百姓信法,只有人民群众真正相信法律是执法的依据,法律能为他们解决问题,才能从内心尊重法律,从而遵守法律。严格执法是一个很重要的着力点,每一级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对于群众来说就无形中起到了关键的示范作用。
在全民守法的过程中,政府守法是极其重要的,这不仅包括执法机关,还包括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坚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案件公正处理,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使用法律的时候,代表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起到了示范表率作用,只有人民看到自己的政府是守法的政府,执法人员是依法办事的,才会尊重法律的权威,即使目前不太了解法律,也会发自内心的相信法律,愿意守法。政府审慎的行使公权力,才能坚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强化自觉守法的意识。同时,也要加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监督,法治社会不能缺少公民的有效参与,通过监督制度让行政机关更谨慎的使用法律,同时也能提升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
三、结语
守法问题是现今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关系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守法状况直接体现着该国的法治发展状况。法治,不仅体现在如果运用法律管理国家,更体现在该国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实际情况,以及内心对该国法律的认可程度。全民守法是检验法治水平该地的重要标准。守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每一位公民都与守法行为息息相关,积极守法也是我国法治的必然要求。守法激励制度对于公民守法的践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的守法激励制度还存在规定不够明确、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都在不断探索着发挥守法激励制度的措施,不仅是从简单的奖惩机制处罚,还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注重道德的培养和指引,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守法激励制度将更规范化、系统化,实现全民守法的法治理想。
【参考文献】
[1] 蔡道通.政府法治:全民守法意识形成的关键[J].苏州大学学报,2015,(1).
[2] 陈屹立,陈刚.威慑效应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3).
[3] 费尚君.重释韦伯命题:道德激励的三重维度[J].社会科学家,2004,(4).
[4] 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1).
[5] 傅华,牛玉兵.论知识社会背景下的守法精神[J].河北法学,2009,(2).
[6] 葛自丹.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控机制初论[J].当代法学,2014,(5).
[7] 桂晓伟.应对缠访、闹访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J].法学论坛,2014,(3).
[8] 巩固.守法激励视角中的《环境保护法》修订与适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3).
[9] 何海波.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J].中国法学,2011,(6).
[10] 胡玉鸿.全民守法何以可能 [J].苏州大学学报,2015,(1).
作者简介:蒙聪颖(1994年),女,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