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从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分析孙杨方的律师张起淮在孙杨案件中一些有违律师职业伦理要求的代理行为,并进而对如何提高律师职业伦理水平提出建议。
【关键词】 律师职业伦理 孙杨案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作出了裁决,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国际泳联判定孙杨无过错的上诉,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并立即生效。此案引起了法律界的众多讨论,而本文将从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对孙杨方的律师张起淮在这起案件中一些有违律师职业伦理要求的代理行为进行探讨。
一、孙杨方律师张起淮未做到敬业勤勉
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在对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我国律师要遵循敬业勤勉原则。敬业勤勉原则要求律师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不仅需要律师持有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也需要律师具有高超的执业技能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如果律师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或者没有做到细致负责地对待案件和委托人的诉求,则无法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很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并实现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虽然律师帮助委托人打官司需要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但实际上法律中的事实和证据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还是有不同的,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律师需要依靠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并且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非可以不言自明,律师也需运用一些技巧和表达方式将这些证据充分且有逻辑地展现给法官,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获得法官的认可,从而使法官做出对委托人有利的认定。而且案件庭审包括诸多环节,律师应对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好预估和准备,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杨方的代理律师张起淮未尽到敬业勤勉的职责,存在专业能力欠缺、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
一是未协助委托人孙杨对听证答辩进行充分准备。
孙杨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是孙杨在陈述时提供了一些与本案并不相关的信息,例如曾获得金牌的数量,但这只能证明孙杨强大的竞技实力,并不能证明在本案中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其二是孙杨并没有按照首席仲裁员的要求只陈述事实,在陈述中说了许多猜测或者个人印象的内容,作为被质问方时甚至会主动提出问题,不符合规定;其三是对于WADA律师提问的一些问题,孙杨存在答非所问或者干脆避而不答的情况,比如是否理解干预检测样本的后果,孙杨选择拒绝回答,这实际上对孙杨是非常不利的;其三是孙杨的一些回答显示出他对自己的很多文件资料并不熟悉,明显在出庭前没有接受细致完整的训练。孙杨方的委托律师张起淮理应在庭前对自己的委托人孙杨讲解出庭规则和注意事项,并帮助委托人进行庭前模拟,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而孙杨的庭审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出其律师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
二是对证人缺乏有效的庭前辅导。
孙杨方证人在对方律师进行证人盘问时存在答非所问的情况,同一问题同时抛给孙杨、巴震和孙杨母亲时会出现不同版本的答案,多位证人的当庭回答与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言有诸多不同之处,证人证言说服力度远不够。因为通常情况下证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并缺乏出庭的经验,如果己方律师没有进行有效的庭前辅导,很容易在对方律师质询时出现证人随意发言、当庭陈述与书面证言不符的情况。因此律师应对证人进行有效的庭前辅导,要求证人熟悉其书面证言并认真规范证人的语言表达。而本案庭审出现的情况反映出孙杨方的律师未向证人全面科普庭审程序,在庭前没有和证人对庭审情况进行充分模拟,没有对对方律师要提问的问题进行预先假设和充分准备,也没有和出庭证人做好沟通及应变准备。
三是缺乏盘问经验,提问技巧和提问效果不佳。
在盘问证人时,孙杨方的律师在提问技巧和提问效果上明显远不如WADA方的律师。WADA方的律师明显精通抗辩式的庭审模式,非常熟悉“交叉询问”技巧,能够快速提问并在询问证人时运用有逻辑层次关系的问题,迫使孙杨方的证人在陈述证言时出现漏洞,让仲裁员对孙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不认可孙杨方的证人证言。而孙杨方的律师可能习惯于我国大陆的纠问式庭审和书面审理,对此次仲裁庭适用的抗辩式庭审模式及程序了解不深入,对抗辩式庭审的询问技巧也不能熟练应用。比如在对WADA官员斯图尔特·肯普的盘问中,孙杨方律师花费大量时间对所提问题的原理进行了解释,但实际上就仲裁员的理解能力而言,这样的解释并不必要且浪费了孙杨方宝贵的盘问时间,也给了对方证人思索的时间,影响了提问的效果。
四是对卷宗熟悉程度不夠。
在本案庭审中,出现了孙杨方律师在向对方证人盘问中记错了卷宗然后起身重新翻找的情形。这说明孙杨方律师对卷宗不够熟悉,庭前准备不足,庭审中不仅浪费了己方的盘问时间,还会使仲裁员认为不够专业,不利于得到有利于孙杨方的裁决。
仲裁或诉讼都需要律师做好全方面的准备,庭审前不仅需要熟悉主张或者抗辩的思路,还要对庭审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和准备。对于孙杨方的律师来说,在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国内庭审中并不常出现的环节上,律师应多做准备,才不会在该环节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影响裁判结果。而听证会现场的这些情况恰恰表明孙杨方律师未做到敬业勤勉,对案件的准备存在诸多疏忽之处。
二、孙杨方律师张起淮在庭外发表不当言论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是毫无限制,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而是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律师亦然。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禁止律师发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并且律师也不应歪曲案件事实并发表误导民众对案件看法的言论。律师应谨言慎行,无论在庭上还是庭外都应保证所说内容的客观真实,不应为赢得案件的胜利而发表一些有违职业伦理要求的、不恰当的言论。
本案中孙杨方律师在裁决结果作出前的媒体采访中表示孙杨作为“国家的财富、民族的骄傲、国人的荣誉”是“伟大”的,我们应该保护,甚至宣称“官司必赢”,这种将孙杨个人事件与民族骄傲联系在一起并在案件结果出来前就宣称必胜的言论并不合适。而孙杨方律师在裁决作出后发表的律师声明中也存在大量情绪宣泄的词汇和语句,比如“这是个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的裁决,偏听偏信,颠倒黑白”,“部分国际组织拥有强权、独断、专横,甚至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假公济私,公报私仇”,这些发泄不满的言论不能体现律师的理性和专业,而且这种煽动群众情绪、操纵人民情感的言论没有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撑,既对案件结果没有任何实质价值和意义,也违背了禁止恶意诽谤他人的职业伦理要求。
并且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发表言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要以充分、真實、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所发表的言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谨慎发言,用合理有据的言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而非轻易将个人事件与国家和民族荣辱捆绑,发表以上无客观证据支撑的言论,将孙杨的个人事件毫无根据地推及到“关乎所有运动员的正当权益”,用不以事实为根据的言论挑逗民众情绪以获得舆论支持。
随着近些年网络媒体势力逐渐崛起,律师的发言空间不断扩大,虽然律师通过正规的公共媒体渠道发表自己对案件的专业见解有利于法治言论自由,进而推动司法公正,但许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却故意利用舆论媒体的力量对司法机关施压,以一些并无合理根据的、不负责任的庭外言论引导民众思维并煽动民众的情绪,以期利用舆论来绑架司法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这种不当行为不仅有违法律的要求,也体现了律师并不注重自身的职业伦理修养,同时这些不当言论也可能会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正和司法进步。
三、孙杨方律师张起淮在本案中未对社会大众宣传正确法治理念,未起到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律师既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理应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虽然经济利益是律师从业所追求的一个重要且现实的目标,即律师以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来换取报酬,进而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摒弃其所应对社会和大众所肩负的责任。律师既应该尽力维护社会大众正当的法律权益,也应在执业过程中帮助民众正确认识法律和我国的司法体系。所以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也应积极进行权力监督,并推动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并且律师也应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合法执业,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为普通民众做表率。律师应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法治理念,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参与普法,帮助民众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本案中孙杨方律师张起淮不仅在裁决作出前发表宣称必胜的不正当言论,也在裁决作出后发表了煽动民众情绪的律师声明,而且在声明第五点着重提到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浙江省体育局、中国游泳协会和中国国家游泳队对孙杨的支持,以此来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问题。这样的声明内容明显不是以法律和事实为基础,而是“以人为据”的表现,妄图以权威的支持来使民众相信孙杨没有违规服用兴奋剂。这样诉诸权威的内容很容易误导民众,让民众以为权威的支持可以胜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客观分析,与法治理念相违背。法律既不该是“有钱人的游戏”,也不是“权威者的工具”,律师理应在追求个案公正结果的过程中向社会群众传递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法律知识,而非发布律师声明宣扬“外国阴谋论”和“权威论”来引导民众情绪,让民众产生对法治理念的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
综上,孙杨的律师张起淮在代理案件时存在一些有违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而究其原因在于律所和律师过分追求金钱和官司胜利,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不完善,律师个体的职业伦理意识也较为淡薄。因此我国一是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良好做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重视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注重培养律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让律师从学习阶段的开始就注重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同时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再教育培训,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教育培训资源,通过教育使职业伦理规范转化为律师个体的价值理念,使律师以自身的道德力量促使其保持自律,让践行正义成为律师心中自然而然的事情。二是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自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形成科学的律师职业评价体系,对律师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并同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借助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来实现律师行业的自我管理;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律师协会享有的惩戒权力形同虚设,仅是司法机关让渡的一些非实质性的处罚权,因此应给予律师协会一些实质权力,允许律师协会在法律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律师进行实质惩罚,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既要充分发挥律协自治管理的功能,也要防止律师协会滥用权力。三是大力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我国目前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虽然已经有了《律师法》,但在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因此我国既需要对《律师法》进一步修改,也需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其他法律法规,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规范体系,既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能惩戒律师的违规行为;四是可以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作用。并且随着律师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也会被逐渐激发和增强,律师群体也自然会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伦理修养,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并积极向社会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
律师职业伦理关乎律师职业的生存和发展,应是每一位律师终生的必修课。只看重官司输赢和专业技能的律师注定无法在律师行业获得长远发展,更无法真正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因此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必不可少,律师应加强对自己的职业伦理要求,并坚持在个案中践行职业伦理规范,不断反思改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德才兼修,在执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个人价值并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勇:《律师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 李若莹:《对律师惩戒制度的司考——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为视角》,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3] 范敏之: 《律师职业的实践反思与伦理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作者简介:陈瑞青(1998—),女,山西大同人,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