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艾
【摘 要】 本文重点分析了新个税改革中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首先对我国现行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政策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子女教育费用扣除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及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新个税 子女教育
随着我国税收改革制度的深化,整个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是个税七次大修中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其中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谓是一大亮点。专项扣除在国际上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有利于体现纳税人不同负担情况,实现公平税负。本文将重点分析专项附加扣除中关于子女教育的相关规定。
一、现行子女教育费用扣除规定
教育水平是国家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长越来越重视对孩子教育的投资,子女教育支出成为家庭支出的重要部分,也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新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对居民综合所得中子女教育费用扣除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扣除主体及子女范围。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二)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阶段是指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阶段是指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残障儿童等接受的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的,也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三)扣除方法。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这两种扣除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二、子女教育费用扣除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应提前子女受教育的起算时间。目前享受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的阶段限于学前教育至学历教育期间,未考虑家庭对三岁前子女抚养及教育支出。幼儿三岁之前是早期发展教育的黄金期, 很多家长会选择各式的早教培训班,购买各类开发智力的书籍和玩具,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同时,从孩子出生到3岁入托之前需要父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家庭经济利益的损失。
因此,应合理定位子女教育支出的起算时间,加3岁以下的婴幼儿抚养阶段教育,将子女教育支出从孩子出生时就开始计算,这样可以缓解纳税人在幼儿阶段面临的养育压力。
(二)子女教育扣除标准应体现地区差异性。鉴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大,按照当前子女教育费用一刀切的统一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征收程序却有悖于实质公平的原则。因此,建议参考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的规定规定,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城镇规模等因素实行有幅度、有差异的定额扣除,同时,还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适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建立阶段性动态调整机制,根据CPI等经济指标适时调整扣除标准,这样也可以有效降低个税相关规定修改的频次。
(三)应提高特殊家庭和特殊儿童的扣除标准。新个税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其中子女教育费用扣除规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100%或夫妻双方各扣除50%,且并未区分不同家庭的特殊性和儿童的特殊性。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2018年离婚率继续保持3.2‰。对于离婚后单独抚养孩子的家庭而言,意味着家长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陪伴孩子成长,经济压力也更大。同时,现实中也存在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劳动力或者家庭收入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形。虽然可以双方约定,选择由抚养方扣除100%额度,但与双亲抚养的正常收入家庭采用同一标准显然不够合理。
另外,对于特殊儿童群体,比如接受特殊教育的残障儿童,由于我国的特殊教育资源存在明显的不足,其家庭的特殊教育及抚养负担也会比一般家庭更重,按照现行规定也只能按照子女教育统一标准扣除也存在不合理性。
因此,建议子女教育扣除应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相关规定,对于一般家庭首先设置统一的扣除标准,其次对单亲家庭或者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劳动力或者家庭收入来源少收入低的特殊家庭、特殊儿童,给予其额外的税收补贴,从而真正实现为纳税人减负,体现国家的关怀。
三、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也是我国个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能够更好的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调节收入再分配,缩减居民收入差距。但通过分析子女教育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还有一定提升的空间,在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我国国情,综合考虑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外成熟个税扣除政策,不断完善扣除的具体规定,调整和丰富扣除方式,使我国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加健全、公平、合理,也使纳税人享受到更全面的税收红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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