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的新闻采访活动具备较强的渗透力,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要想在保障新闻采访权的情况下来保护隐私权,或者在保障隐私权的过程中全面展现新闻采访权,只有让新闻工作者正确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问题,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此来促进隐私权和采访权的和谐共处。无论是新闻工作者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新闻工作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让自身采访侵害公民隐私权,而公民隐私权也不要成为束缚新闻工作者正常报道新闻的工具,而是要共同来维护公共利益。本文主要是对记者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问题展开分析,希望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记者;权衡隐私权;采访权;问题;方法
一、加深对采访权的思考
新闻记者拥有相应的采访权,这属于较为合理的权利,不具备任何的争议。在过去的时候,只要不涉及到违法问题,记者可以随时去任何地方采访他人,而采访对象经常会把接到记者采访作为一项幸运之事,自主、积极配合记者的采访,这时候的采访权不太让人重视。但是随着新闻记者和采访对象之间出现冲突情况越来越多,采访权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其中采访权与隐私权相互冲突的类别有:第一类是采访侵权。记者因为编写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侵犯了受采访方的合法权益,让被采访对象存在不满情绪,法院出现的“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我国每年法院所受理的相应新闻诉讼案件不少于1000件,出现了告记者、告媒体热。第二类是采访受侵。记者在使用正当、合法采访的时候,受到了他人人为方面的干扰,导致摄像机被毁、采访本被没收的情况出现,甚至会出现记者受到不法伤害的事情出现,让社会、新闻界都较为震惊。针对以上问题,都表明了我们需要加深对于采访权的思考,在以上两种类型冲突中都关系着一种议题,那就是采访权问题,第一种类型是因为采访权的使用不恰当,第二种是因为采访权受到了限制,这些都妨碍了记者合法、正常使用采访权,对媒介运作都属于一种伤害。当前社会公众对于记者的信任度逐渐下降,打击了采访中涉及到的社会基础,甚至会用“防火、防盗、防记者”等字眼来打击记者参与采访活动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同时也阻碍了记者开展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的自主性与积极性,降低了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同时,公众与社会对于记者的采访权也会拥有一定的矛盾心理,希望记者拥有更为自主、积极的采访权,这样可以全面报道新闻,满足自己知晓社会数据信息的需求。同时也对于记者存在一定的畏惧心理,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犯,从而提出要限制记者去采访。针对以上分析、思考可以发现,我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缓解以上矛盾,明确记者采访权的内涵与属性,这些都属于新闻界、法学界共同探究的论题。
二、平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间的冲突
记者想要正确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问题,一定要做好平衡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当前新闻界中拥有三项观点。第一项观点是充分保护隐私权,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维持个人生活安宁的重要条件,所以需要受到隐私权的全面保护。第二项观点是要全面保护新闻的报道权,在这个观点中认为,在新闻报道和隐私权出现冲突过程中,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会影响公共利益,所以一定要着重保护新闻报道权。第三项观点属于“个别衡量论”,这个观点中认为隐私权与采访权出现冲突的时候,一定要结合个案分析来比较新闻报道中的“名人”隐私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受损害程度。如果社会利益大,一定要认可新闻报道,如果“名人”隐私利益大,一定要优先保护个人的隐私。这三项观点都有可借鉴之处,但是前两个会出现权力失衡,第三个较为模棱两可。所以要想衡t好隐私权和采访权之间的问题,不仅新闻工作者要付出努力,同时其他社会公众也要做出努力。首先,需要加强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次,需要注重对新闻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新闻媒体需要拥有“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理念,充分展现出自身的社会舆论功能,相关部门要注重对于媒体的约束、管理、监督,让媒体可以处于一个和谐、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最后,需要加强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认知能力,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原则,个人隐私会受到保护,但是个人隐私和最重要利益,也就是政治生活出现联系的过程中,个人利益就不是一般意义事件,而是政治中的一部分,这是新闻报道中不能够回避的问题。针对以上观念可以看出,如果公民隐私会影响公平利益,那么新闻媒介就有权力去报道,个人利益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让步。由此可见,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拥有对自身隐私权保护的认知,能够正确行使权力,不妨碍合理、正常的新闻报道,减少新闻报道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最后,一定要加强新闻行业、记者的自律。新闻媒体如果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不仅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揭露了记者的道德问题,由此,不仅需要做好外部因素的规范与监督,新闻行业工作者也要自律,通过各类途径来获取素材时,更要注重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我行为,不要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以及隐私权。除此之外,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展现出良好的人文关怀,在犯罪新闻报道、灾难性新闻事件中,一定要充分照顾到受害者的情感,如果受害者不想透露情况,不要过多报道、询问细节,也不要在没有经过受害者同意情况下去公布消息。新闻工作者还要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保证新闻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不能够在报道中添加自我情感观点,而是要注重客观陈述事实,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有效防止在新闻报道期间出现新闻侵权的行为,这样新闻工作者也能够在自我合理报道过程中如果遭到诽谤,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当前在隐私权与采访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如果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新闻工作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较轻,导致很多新闻工作者没有把公民的隐私权放在眼里,由此,只有不断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才能够让新闻工作者具备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也能够让公民拥有较强的维权意识。除了民法通则中设定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与非财产性法律责任,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归纳得出,答辩和更正属干新闻媒体纠错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新闻侵权主体防止新闻诉讼、减轻责任的主要手段,只有在同等范围之内消除被侵权人影响,恢复被损害的名誉,这样才能够保护受害方。由此可见,很有必要在我国基本法律中提出答辩和更正要成为一项必要的侵犯隐私权的非财产性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让新闻侵权拥有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这样能够保证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隐私权、采访权冲突的情况。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制定隐性的采访制度,明确隐性采访惩罚措施以及监督制度,要设定隐性采访的具体范围,对于损害党和国家、群众利益的事件,要在公开采访无法进行的情形下,引入隐性采访,对于一些可以报道的新闻事件,一定要减少使用隐性采访。同时,还需要设立完整的隐性采访设备的应用制度,隐性采访设备一般是隐蔽性非常强的录音、拍摄工具,不经意之间就会触犯法律法规,出现违法行为,所以一定要严格设定设备应用制度,防止新闻工作者的滥照、滥拍情况发生。
结语
总之,新闻工作者要正确处理隐私权和采访权之间的冲突,能够利用采访权涤荡黑暗、去恶除邪,不要让采访权成为侵犯他人权力的工具,新闻工作者需要正确、合理运用采访权,同时也要明确公共隐私权的范围,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与制度,在如实报道新闻的过程中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同时,还需要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恪守新闻职业操守,不利用特殊工具、权利去披露、刺探他人的隐私,成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參考文献:
[1]舒真.记者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J].新闻知识,2011(08):83-84+46.
[2]陈茗.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面对的两种权利冲突[J].理论探索,2002(01):63-64.
[3]王军.从戴安娜之死看隐私权、知情权与采访权的冲突与平衡[J].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1999(05):55-58.
[4]杨琳,申楠.我国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3(01):66-71.
[5]然声.试谈新闻报道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J].记者摇篮,2004(04):21-22.
【作者简介】孙小静,烟台广播电视台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