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2020-07-23 16:28曾潮缤
价值工程 2020年19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区块链

曾潮缤

摘要:目前,传统司法审判模式中由于存在前期执法过程中缺乏对电子证据有效保全、中期人工传输容易被篡改、后期通过鉴定方式难以验证等问题,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遭到质疑,执法司法机关陷入“自证难”的局面。本文基于上述情况,重点研究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即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实时存证,安全核验和有效出证等方式从根源上解决证据“无效”和“自证”的问题,最终实现执法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目标。

Abstract: At present, in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mode, due to the lack of effective preserv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early stage of law enforcement, easy to be tampered with in the middle stage of manual transmission, and difficult to verify through identification in the later stage, the authenticity and credibilit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re questioned,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organs fall into the situation of "self certification difficulty". Based on the above situa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evidence storage technology in the judicial trial, that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valid" and "self certification" of evidence from the root by means of real-time evidence storage, safe verification and effective issuanc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finally achieve the goal of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關键词: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审判;存证

Key words: blockchain;electronic evidence;judicial trial;deposit certificate

中图分类号:D918.2;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9-0214-04

1  背景与现状

1.1 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这一重大决议对于保障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检、法、司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证据;要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及时送检;要求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从这一系列的举措要求可以看出“规范取证、存证保全、证据流转”不仅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制度改革的重点。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许多信访案件,更有甚者还出现了“民告官”的案件,例如当事人向公安局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检举控告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篡改了原有电子证据。由于此类案件的出现,迫使纪检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原有的电子证据采取必要的科学鉴定进而澄清事实。尽管实际操作中已有先例,但由于对电子证据采集和保全工作不重视,大大加强了电子证据鉴定难度甚至由于采集保全规范行为的缺失导致该电子证据根本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电子证据都能进行科学鉴定,从而形成执法机关“自证难”“难以自证”的局面,进而导致整个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需要建设一个防篡改、防抵赖、可验证且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保全系统,提供电子数据存证及验证服务,满足执法机关对以电子化数据信息形式存储的智力成果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确认需求;可以说证据保全系统的建立,一方面能够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执法机关电子证据应用的必然需求。

1.2 现状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证据的种类正逐步从物证时代进入到电子证据时代。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会对涉及案件的计算机、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进行取证,这些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相关介质中。当后续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及法院审判时,该电子证据主要通过人工拷贝复制的方式将该数据提交给检察院和法院。其中,电子证据的移交和传递主要通过存储介质进行转移。

但是,电子证据是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的。由于电子证据是通过介质进行保存的可擦写的数据,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传输或者使用时,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或者破坏,比如对电子证据的剪辑、篡改、删除等。造成电子证据的破坏主要有三种原因:首先是人员在使用中的错误操作导致电子证据破坏;其次是人为蓄意破坏,即接触电子证据的人随时都可以对其进行编辑,甚至可以将其删除,使其灭失;最后是意外事件,比如突然断电、系统崩溃、软硬件故障、病毒或黑客攻击等因素。电子证据一旦遭到破坏,如果没有可以比照的副本数据,就难以恢复。

因此,在传统办案模式下,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遭遇巨大挑战,如何保证司法客观和公正将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2  区块链存证技术

2.1 区块链技术原理

什么是区块链?[1]从科技层面来看,区块链涉及数学、密码学、互联网和计算机编程等很多科学技术问题。从应用视角来看,简单来说,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区块链的“诚实”与“透明”,为区块链创造信任奠定基础。而区块链丰富的应用场景,基本上都基于区块链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

区块链的数据结构是由包含交易信息的区块按照从远及近的顺序有序链接起来的。区块被从远及近有序地链接在这个链条里,每个区块都指向前一个区块。区块上还包含了这个区块本身的一些特征信息。可以类比一页上的“页码”,只不过这个“页码”比较复杂。“页码”中最重要的,就是“哈希值”,它是理解区块链可靠性的关键。所谓“哈希值”,可以理解为数据的一个“指纹”。我们签合同有时会摁手印,以后只要把自己的指纹和合同上的指纹对比一下,就可以证明合同是自己签的。不同的数据,算出来的哈希值一般来说是不同的。如果已知数据A的哈希值是H,想伪造另一个数据B,使它的哈希值也是H,这是极其困难的。也就是说,哈希值具有不可伪造性,起到了“指纹”的作用。

一个区块中,包含了两种哈希值:“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和“本区块的哈希值”。(图1)

因为每个区块都包含了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所有的区块就依次连成一条(逻辑上的)链。“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就起到了“页码”的作用——给页排序。(图2)

由于区块链本身的机制,计算一个区块的哈希值是极其困难的,修改多个区块的哈希值则是难上加难。这样,篡改区块链中的交易信息就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情,这就保证了区块链的可靠性。(图3)

综上所述,区块链是一种把区块以链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数据结构,它适合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用密码学保证了数据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它能够使参与者对全网交易记录的事件顺序和当前状态建立共识。

2.2 区块链存证原理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简单来说,在区块链系统中,每过一段时间,各个参与主体产生的交易数据会被打包成一个数据区块,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形成数据区块的链条,各个参与主体拥有同样的数据链条,且无法单方面篡改,任何信息的修改只有经过约定比例的主体同意方可进行,并且只能添加新的信息,无法删除或修改旧的信息,从而实现多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一致决策,确保各主体身份和主体间交易信息的不可篡改、公开透明。正因具有这些技术特性,所以非常合适应用于存证领域。

区块链存证过程主要是将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数据(包括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存到区块链上,达到防篡改、可追溯、数据来源可信任的目的。为了实现快速交易,一般情况下,采用链上链下协同工作,采用文件与哈希值分离的方式,链上只保存文件的哈希值,原文件保存在链下。只要计算出文件的哈希值,与链上的哈希值比對,就知道文件是否被篡改了。区块链存证技术流程如图4。

3  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审判中应用和实现

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会采集大量的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在后续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移交给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证据保全、移交过程中保持证据原始性、完整性相当重要。因此,可以运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公、检、法、司等部门构建一套存证系统,确保电子证据在产生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可篡改性,同时运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证据移交、验证以及司法鉴定都在线上进行,极大节约人力和物力成本。

3.1 系统部署结构

由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自有自己的信息化执法办案系统,并且各家单位的网络相互独立互不联通,因此考虑组建专门网络(政法专网)部署区块链存证系统,各家单位通过安全边界与存证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证据上链、核验和在线司法鉴定,系统部署结构如图5。

在政法专网搭建一套区块链存证系统平台,政法专网与公安网、检察网、法院网相对独立,网络与网络之间的数据传送通过安全边界进行传输。

首先,执法人员通过取证设备从手机、平板等硬件中获取原始证据,并将原始数据存储于公安网,同步原始证据的哈希值将上传至区块链存储系统平台;后续需要出证时,公安网执法办案系统可将原始证据流转至检察网或法院网,而检察网和法院网的业务执法办案系统可分别调用区块链存证系统相应校验接口,针对公安网传送的原始证据进行校验,从而确认该证据是否被篡改、破坏;如果校验一致,则可认定该原始证据。

3.2 证据存证

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针对手机、计算机、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进行取证,其中原始电子证据及相应的案件信息可存储于公安内网,而原始证据的哈希值需要在第一时间上传至区块链存证系统进行保全,从而保障电子证据文件的原始性。(图6)

3.3 证据核验

在公安机关移交原始证据至检察院、法院时,检察院或法院可以根据同个哈希值算法计算原始证据的哈希值,并将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存证系统进行哈希核验,核验结果将及时反馈至检察院或法院。哈希值如果一致,则证明该证据文件自存证以来未被篡改,为原始证据文件,从而保障电子证据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否则,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不认定该证据文件。

3.4 在线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方可作为区块链存证的节点之一,即当原始证据文件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存证系统时,其哈希值数据会同步于司法鉴定中心的节点存储系统中进行备案。当公安机关需要对原始证据进行鉴定申请时,可以调用司法鉴定中心的申请接口填写相应申请信息并上传检材(原始证据文件),鉴定中心后台收到申请后,即时核验原始证据文件哈希值和之前存于节点存储系统的哈希值,核验一致则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并线上反馈至公安执法办案系统,或根据需要同步检察院或法院执法办案系统。整个鉴定流程都在线上操作,无需执法人员线下现场处理,避免繁琐操作,大大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图8)

4  结论

综述,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由于电子证据先天的易篡改性以及在传输过程人工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了司法审判的质疑风险,而通过本文研究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政法专网搭建一套区块链存证系统,能够及时保全公安执法人员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哈希值,并为检察院、法院提供数据核验服务,实现与三网执法系统、司法鉴定中心系统数据的无缝对接,从而有效解决司法审判的自证难题。

同时,区块链存证系统的运行一方面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办案流程和证据保全流程,减少执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执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单进勇,高胜.区块链理论研究进展[J].密码学报,2018(5).

[2]朱兴雄.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数据存证取证中的应用[A].生态互联 数字电力——2019电力行业信息化年会论文集[C].2019.

[3]李兆森,李彩虹.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应用研究[J]. 软件,2017(8).

[4]孙国梓,冒小乐,陈鼎洁,雷鹏,李华康.基于區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系统[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8,23(4).

[5]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宣判,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02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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