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境模拟法在商法课堂教学中的意义与应用

2020-07-23 16:41林一
西部学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沉浸式体验虚拟现实技术

摘要:商事思维与法律思维二元融合是商法思维的重要特征。商境模拟教学可使学生在模拟商事生活中获得“沉浸式”体验,助益商事思维训练,故应以此变革商法课堂教学方式。商境模拟法一般由“商境设定 任务设置 任务执行 交流点评”四个环节组成,重点是商境设定中的“素材辅助”与任务设置中的“专业知识点列示”,并可以采用虚拟现实技术增强模拟效果。

关键词:商法思维;商事思维;商境模拟教学;沉浸式体验;虚拟现实技术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8-0053-05

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重实践”作为“强化法学教育之要”构成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商法作为与市场经济需要结合最为密切的法律,尤其强调在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商法意识,训练学生的商法思维,适应并满足商事法律实践的需求。但总体看来,当前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乃至法学课外实践等模式,均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尤其体现为商事思维训练的缺失。本文认为商法思维是商事思维和法律思维的融合,商事思维须依赖“体验”而非“分析”获得。商境模拟教学法对商事思维训练方面有明显助益,应当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商境模拟教学法;未来亦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丰富和创新商境模拟教学应用。

一、商法思维与商事思维训练的意义

所谓“商法思维”,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商法职业的决策过程中按照商法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法学知识与商事知识相交融的综合专业思维。商法思维要求商事法律人在既有的法律思维框架下像商人那样去思考并解决问题,由此呈现出商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二元结构,后者是商法思维的一般性特征,前者则是商法思维的区别性特征,具有在商事立法、商事审判、法律解释和商事活动中反应并实现商法理念的重要价值和功能。

商事思维与法律思维融于商法思维,但二者遵循不同的思维逻辑。法律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基础的“裁判性”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商事思维则是一种以“成本收益”为核心的“计算性”思维,依据商业逻辑,以商业价值观的思考、核心竞争力的运用,挖掘商业价值、实现盈利目的。“商事思维”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逐利性”思维。商人逐利。商事思维的核心要旨是如何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即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尽可能谋求超出投入的产出。在商事實践中,经常发生“效率违约”,正是商事思维作用的结果。因此,从商事思维的角度出发,防范商人违约或违法行为最有效的路径,就是通过自治或法定的方式增加违约或违法成本。

第二,“效率性”思维。基于“逐利性”考量,惟有尽可能提高商品或资本的流动性和利用率,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中带来营利目的的最大化实现。效率性思维不仅体现在生产效率、管理效率等商事事实行为方面,也体现在决策效率、缔约效率、争议解决效率等商事法律行为方面。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要素合同格式条款的广泛使用,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方式以及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发展等,都由“效率性”思维驱使。

第三,“创新性”思维。对逐利和效率的追求,使商人极具冒险精神和创新性思维。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商人要想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始终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要应变创新。非创新不能出奇、制胜。“创新”既体现在对产品、技术和方法的改善与革新,更反映在对制度和规则的冲击与突破。后者虽然增加社会成本,但也成为推动商事法律制度持续向善的重要力量。

第四,“合作性”思维。商业是共赢之术。利弊权衡、适度妥协是商人的本能。没有一项交易是建立在一方获利一方受损的基础上。合作共赢是商业发展的基本前提。马克斯·韦伯在《经济通史》中揭示了商业的群体性发展特征,中世纪商人基尔特展示了商人共同体的强大力量,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商业组织和商业性团体深化了商业关系中各种利益问的合作、互利与发展。

商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法律思维产生冲突,但是商法要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并防范极端化后果,就必须充分认识并理解这种思维,并将之纳入商事法律思维体系中。商事思维训练就是使学生在商法学习过程中,认识、理解、促进并防范商事思维作用下的社会经济行动。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看,商法所建构的思维体系,其内部关系必然表现为商事思维对法律思维的作用,与法律思维对商事思维的反作用;从外在表现看,则是在商事立法、商事法律实践以及商事法律研究中,不过分专注于法律现象(规范)本身,而是将法律看作是商业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投射,来认识和理解法律,推动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从竞争走向协作。正如韦伯所见,即使在形式合理的成文法系中,如果法律规定脱离社会现实,也会使交易成本变得难以计算,使当事人各方的预期落空,因此,能够填补规范与事实的缝隙的正是职业法律家。而商法教学无疑应该在满足职业法律家启蒙要求方面有所作为。

二、商境模拟教学以“沉浸式商事生活模拟”助益商事思维训练

商法思维训练应重视商事思维训练。但从目前国内法学院普遍采取的实践教学方式看,均偏重法律思维训练,难以满足商事思维训练的要求。在课堂内引入商境模拟教学模式则在这方面有所助益。

商境模拟教学法,是一种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使学生在预设商事生活情境下自然生发出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自编自导自演”的沉浸式体验教学法。教师除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对“商业情境”进行概括性设定外,该商境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节、行动、关系、效果与反应都由学生自主决定、自行设计、自我实现,甚至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可以置身于这种状态,获得持续性学习体验。

商境模拟教学本质上是情景模拟教学的一种。但它既与建立在“真实情境参与”上的“情景学习”存在显著差异,也在“商境模拟”方面与模拟法庭/仲裁、案例教学等存在较大区别。

(一)在模拟情境中发生:与情景学习的区别

情景学习(situated learning)是美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种学习理论,其基本内涵是“在行动中求知”(knowingin action)及“在行动中反省”(reflection in action)。(Schon,1987)。因此,社会环境、个体实践以及综合要素互动构成情景学习的重要条件。情景学习的基本特征是使學习者在完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亲身参与获得经验和知识。学徒式学习、诊所式教学以及法学课外实践教学都是典型的情景学习的方法。

情景学习的这种真实性与参与性,极大地激励了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得到广泛关注;但同时也受到限制和挑战。一方面,正如情景学习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让·莱夫(Jean Lave)所认识到的,情景学习通常只适用于成人教育,很难在传统的课堂上得以应用。另一方面,情景学习作为一种“学习”方法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因为学习者(新手)必须在实践共同体中的各方都愿意接受新来的不够资格的人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时,其学习(地位)方为合法。而实践共同体是否愿意承受新手经验习得过程中造成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就商法教学而言,典型情景学习的方式甚至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以诊所式教学为例,其在美国一诞生便具有强烈的公益目的性,即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为贫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商事交易显然不具备使用这种公共服务的条件,更何况几乎没有商人愿意将商业利益当成试验品供诊所教学使用。而课外实践,则因商事法律专业性强,案件复杂,甚至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既难以接触,也难以持续跟进,常常处于片段式学习的状态。

商境模拟教学以“模拟情境”避免了“真实情境”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在商境模拟教学中,所有构成和蕴涵在商业情境中的那些相互交织的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是虚拟出来的。因此,商境模拟教学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几乎每一次交易、每一场商战都可以为商法提供情景模拟的素材。

(二)商事生活模拟:与模拟法庭或仲裁的区别

模拟法庭或仲裁是一种虚拟法庭或仲裁庭审判实践实现教学目的的教学模式。其本质也是情景模拟教学,但是这种情景模拟,更多针对的是审判程序和控辩技能,其核心功能是实现法律思维训练而非商事思维训练。尤其模拟法庭或仲裁的训练只反映了对抗性纠纷解决的局部环节,而大量的商事法律服务是向当事人提供事前的商事交易风险防范意见或建议,模拟法庭或仲裁庭对此助益无多。此外,模拟法庭或仲裁的特点决定其成本高,参与人数少,不可能被“课堂化”,因此,就商事思维训练而言,作用非常有限。

商境模拟教学正好填补了模拟法庭或仲裁的不足。一方面,商境模拟教学是以商事生活而不是法律生活搭建“情境”。学生经历、体验的是商事生活本身,所有的思考、行动都发生在商事生活领域,会自动自发地以商业行动目标实现为本位对商业生活中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问题进行认知和理解,并站在商业的立场上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实现对商法思维中商事思维训练的目的。另一方面,商境模拟教学是一种可以发生在课堂上的常态化的教学模式。在整个商法教学过程中,都可以使学生处于这种模拟的情境中,学习各种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在各自身份、关系情境设定下,寻求最大限度地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商业理想,或实现商业理想的同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路径和方法,实现商法思维训练目的。

(三)沉浸式体验:与案例教学的区别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s of teaching),是指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调查,案例教学法对分析能力的培养高居各教学方法的首位。因此,作为一种可以在课堂内常规性采用的实践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在商法教学方法改革中备受推崇。尤其伴随法律专业数据库的迅速发展,商事案例资源匮乏的现象已经得到缓解;司法改革中建立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促进了法官“说理”,使可供学习研究的案例质量显著提高,为商法教学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条件。

但是案例教学法仍然难以满足商法教学中对商事思维进行训练的特殊要求,具体表现在:

第一,商法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主要是法院的判决,抑或监管机关的审批、审核或处罚决定,以分析法律适用过程,发现立法或释法问题为主旨;其中所涉及的商业问题,往往是基于法律适用和说理需要而进行的裁剪,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师生关注的是证据证明的商业事实,而非商业事实本身。这在根本上仍然是对法律思维的训练,而非对商事思维的训练。

第二,商事法律服务经常性表现为事前性风控措施设计,无论是商事组织体内部的章程或内部治理规则的制定,还是商事组织外部交易的合同设计,呈现在课堂里的只有定型的法律文书,学生和老师都无法了解它背后隐藏的真实的商业安排和利益考量,无法有效培养学生对商事活动的法律诉求的分析、归纳、提炼能力,进而实现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的相互融合。

第三,即使为使学生聚焦于商业活动本身,而将教学案例从法院判决扩大到商事交易案例,并采取角色扮演的方式使学生融入案例描述的情境,以此来训练商事思维。但是这种案例教学本质上仍然是外在性体验。案例与学生之间是剧本与演员的关系,学生按照老师择选的“剧本”(案例)进行演绎,虽然会产生“二次创作”,但总体上是按照老师(法律)的思维和逻辑展开行动,对于商事思维的训练可能差强人意。

商境模拟教学则是一种不同于案例教学的沉浸式体验。商境模拟教学的“沉浸”,就是让学生不仅是商事案件中的演员,更是编剧、导演,通过自行设计、自行安排、自行演绎,将自己彻底融入虚拟的商事生活,仿佛那就是自己的生活。事实上,商法对于本科生而言之所以“难学”,根本原因在于“商事生活”对于本科生来说似乎遥不可及。美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奥苏泊尔认为,在有意义的学习中,新的学习总是建立在原先的学习基础上,人们总是利用原先的学习来促进后继学习,而后继学习又可以巩固和加深原先的学习。同样,生活经验作为一种先鉴,总是对学习和认知产生重要影响。在商法教学实践中,可以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来自经济发达地区的学生比来自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对商法知识的接受程度更强;来自具有经商或商业背景家庭的学生比其他学生对商法知识的接受程度更强;研究生比本科生对商法知识的接受程度更强;有工作经历的学生比没有工作经历的学生对商法知识的接受程度更强。因此,创造一种条件,使学生仿若置身真实的商业社会,并发挥自己的想像力和创造力,设计安排属于自己的商业生活,不仅会激励学生像商人那样去思考,去行动,更会激发学生对商法课程的强烈需求和渴望。这正是商境模拟教学与案例教学的根本区别——不是为学生提供案例,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创造案例;通过在自己创造的案例中不断探索、纠正、完善、提高,实现对商事思维的训练,并建立与法律思维融合的通道。

此外,由于商境模拟教学是一种沉浸式体验,因此,它受课程内容和课堂时间的约束较少,不与理论讲授发生过多竞争,是一种渗透于无形中的教学方式。

三、商境模拟教学的实施方案与效果

商境模拟教学一般由以下四个环节构成:商境设定——任务设置——任务执行——交流点评。在这些环节中,教师的责任是:商境设定,任務设置、引导咨询以及点评讲解;学生的任务是:角色分工,自主研讨,展现交流以及提问评价。商境模拟教学在商法开课时即可导入,在整个学期都可持续利用。

(一)商境设定:以素材辅助为基础

商境设定,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围绕特定教学内容,确定需模拟的商业生活情境与核心要素,为学生提供或辅助学生获得与模拟情境有关相关案例素材,以备学生进行模拟实践的行为。商境设定中,素材辅助是关键。所谓案例素材(case materials),是指形成案例的最初的原始材料。商境模拟教学中不需要教师提供或编写案例,因为学生是案例的“编写者”或“创造者”,创制属于他们自己的案例。但是教师要进行素材辅助,这既是“给米成炊”的必要,也是“授之以渔”的过程。素材辅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向学生提供或指导学生观赏影视片段或文学作品中的相关情节或桥段,帮助学生建立感性认识。例如,观看影片《中国合伙人》中的创业桥段;或者赏析美国经典律政剧《Boston Legal》中的律师处理房屋浮动利率暴涨案的桥段,让学生体会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的差异,以及如何将商事思维融入法律思维,维护客户利益。第二,提供与模拟商境相关的基础案例或搜集线索与路径。如资本市场上具有典型法律意义的并购案例,或者提供学生寻找相关法律、案例或监管决定的网站或方法。

笔者在商法开课时,即围绕教学目标和任务,为学生设定大学生创业的商业情境。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偏好,确定拟经营的事业,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投资方式)从事经营,并使自己的企业成功设立(各种组织形式的优劣比较、设立制度、章程自治)。之后,根据授课需要,不同公司会遭遇不同的模拟商境,例如股权转让的情境(股权转让制度),控制权争夺的情境(公司治理制度)、对赌融资的情境(资本制度)、股票发行、申请上市的情境(发行、上市条件、程序与信息披露制度)、票据流转质押的情境(票据制度)等。这些情境设定要根据教学进度徐徐展开,并提前2-3周准备。

从实施效果看,模拟的商境设定后,学生借助素材辅助,经过自主研讨,能够迅速进入模拟商境,使自己投入商事生活,变身为所设立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或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法务,并带着这样的身份参与整个课程学习,除非根据商境模拟需要,发生身份角色变动。

(二)任务设定:贴合商业实践

模拟商境设定后,进入任务设置环节。任务设置是教师为保障教学目标实现结合核心知识点要求学生完成的任务。任务设置时,目标任务应当具体明确,紧密围绕教学目标和核心知识点,并且紧密贴合真实的商业生活。商境模拟教学的目标是训练学生的商事思维,因此,任务必须反映真实商业生活的需求。

例如,在设定股权转让情境时,笔者要求学生完成:(1)制作股权转让协议书;(2)股权价格议定的考量因素;(3)检讨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设计的合法性与妥当性(是否符合最初的商业构想),并修改。(4)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外部流程。学生通过任务设置了解真实商业生活中的关键问题,以及课程教学中的核心知识点和基本内容。

从实施效果看,学生不但在一般意义上,借助素材辅助,寻找相关案例材料或法律依据,按照要求完成相关任务,通常还会产生各种自主创造,并在这种创造中完成商业与法律之间互动关系的思考。

(三)任务执行:丰富角色创造

任务执行是商境模拟教学的核心实施环节,是学生对教师任务设置的反应与执行,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沉浸式体验的集中表现阶段,反映了学生对角色的丰富创造。任务执行分为3个阶段:小组分工、角色扮演以及自主研讨。(1)分组。根据商法结社自由原则,各组成员自由组合,自主选任小组长,负责整个组的研讨学习工作。(2)角色设定。根据模拟情境设定角色并进行调整。如在企业设立模拟中,每组设定两个基本角色设定:投资人和律师(团队),每种角色人数不限。在股票发行模拟中,角色设定为:发行公司、保荐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以及银行等。可利用前期企业设立模拟中的成果,亦可按照申报确定角色。由担任保荐人角色的小组牵头发行人方的所有任务;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独立工作。(3)自主研讨,是学生在素材辅助的前提下,根据所搜集的案例素材和教授的任务设定,自编自导自演的过程。这个过程教师观察不到,但是并非失去控制。一方面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现一些问题,需要教师提供咨询和帮助,或进行素材补充;另一方面,教师会要求各小组组长记录研讨过程,具体到每个人的意见和贡献。记录要求小组成员签字,教师根据记录确定平时成绩。最后集中体现为任务成果。

这个部分的实施效果,常常让教师有意外惊喜。从企业设立看,学生设立企业的文件资料大多比较完整,制作精良,公司印章高度仿真,一些特殊行业需要的经营许可证也基本齐备;企业类型各异,虽然以一般的有限公司为主,但不乏多样性;企业经营范围较为广泛,餐饮零食、旅游、房地产开发;化妆品研发,养生保健,模拟仿真娱乐减压、小额贷、银行、教育培训、广告影视等;公司采取不同设立方式,以发起设立为主,但也有采用募集设立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也常有“亮点”,例如股权转让条款规定,股权转让只能转让给原始股东(目的是保证公司经营方向和核心竞争力);股东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目的是加强团结,及时了解经营状况,避免被董事会架空);股东会通知采用微信方式,以回复确认收悉。这些想法充分反映了学生在模拟商业生活找到了乐趣,愿意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学习和思考中。

(四)交流点评:商法理念引导

交流点评,是商境模拟教学的点睛环节。学生所有在模拟情境中的商业创造,都要在这过程中展现,并接受来自同学和老师的质疑和评价。任务成果展现分为课堂内展现和课堂外展现。课堂内展现主要以PPT方式报告商业构想和法律建议,并对同学、老师的提问进行答辩;课堂外展现一般以文件的形式提交给老师。交流点评是学生之间提问答辩互通互学的过程,尤其发现彼此有很多听起来奇特怪异的想法时,会产生极大的学习兴趣。

从实施效果看,交流点评是集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阶段,将使学习更有效率。教师在点评中,要注重商法制度理念的引领和启发。例如,在企业设立中,大多数同学选择设立公司。借此引导学生了解公司制度和其他组织制度的利弊,建立根据营业风险和成本收益配置组织形式的观念。大多数同学提交的文件中都缺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借此可以针对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进行释解。企业设立中大多数学生都选择“货币出资,一次性实缴”。问及原因,答曰“有钱”。但是“有钱也不可乱花”,由此透析马云1.3万元定增华数65亿的操作手法和商业逻辑,并引导学生思考资本制度改革的动因。在募集设立中,注册资本1000万,500万募集,借此引导学生思考募集设立的经济成本以及法律成本。在股权转让中,向原始股东转让是一种具有创造力的想法,值得鼓励,但要引导学生对股权转让的章程自治限度、股东权利平等性与原始股东优先权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对这种想法的商业价值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进行思考等。而同学之间的交流互动也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在股票发行审核中,“发审委”的同学会针对财务报表上的营业额主要反映的是辅营业务而不是主营业务发问;在企业创设中,其他学生会对高管激励模式的合法性发问等。通过交流点评,学生能够更深刻地体悟到商业思维与法律逻辑之间的差异以及彼此弥合的必要性。同时也更增加了商法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动力。

四、未来可期:基于虚拟现实的商境模拟创新性应用

商境模拟教学法是一种沉浸式体验教学,它可以弥补情景学习中过分真实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可以弥补模拟法庭对商事思维训练的缺失以及案例教学在沉浸式体验方面的不足,助益学生在商法课堂上实现商事思维的训练。同时,商境模拟教学与在法教义学意义上传授商法的方法并不矛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得益彰。而商境模拟教学中所体现的创新与合作精神,暗合商事思维理念,是一种使学生全面获益的教学方式,值得推行。英国开放大学在其自2012年起每年发布的旨在探索基于技术变革的新形式的教学、学习和评估的《创新教学报告》中,将沉浸式学习列入2017年度关注的主要教学方式之一。

但是传统的商境模拟教学也有其局限,它主要受制于学生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想象力。虚拟现实技术发展弥补了这一缺憾。虚拟现实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构建的真实或接近真实的数字化环境,用户借助必要的裝备与数字化环境中的对象进行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可以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和体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增强案例素材搜集能力,而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则可以迅速将之转化为更具真实性的虚拟情景,通过使用诸如智能手机、3D电脑屏幕、VR头盔、传感手套等VR设备,或者专门研发如“王者荣耀”那样的游戏软件或程序,让学生们可以自由选择角色、装备、技能、场景等,彻底融入“企业家”“投资人/股东”“行政管理者”“商务律师”等身份和情境中,在游戏中获得更真实的商业与法律相融合的体验,甚至在更多的学科领域、更宽广的虚拟空间经历丰富的沉浸式学习体验,习得真实世界所需技能。虚拟技术为商境模拟教学提供了更具个性化和体验感的教学,将极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目前我国已经将法学纳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范围。相信未来借助虚拟现实技术的创新性应用,商境模拟教学将会在商法实践教学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也为培养创新型创业型专业法律人才提供更多可能性。

作者简介:林一,女,博士、硕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公司法、破产法。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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