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障的民法文化实现

2020-07-23 06:16陈司奇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0期

陈司奇

【摘要】民生保障与民法文化具有内在共性。民法文化不但能够为民生保障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模板,而且赋予了民生保障以实现的可能性。新时代民生保障事业的深化与发展,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文化理念为引领,积极推进民事立法、公正司法和民生执法的民生保障模式一体建构,尊重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促进和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关键词】 民生保障  民法文化  人民主体地位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0.012

民生是人民幸福与社会和谐之底色,民生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1]民生保障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存与发展,恰与民法文化的价值目标相契合。新时代民生保障事业的深化与发展,需要以民法文化理念为引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权利、提升人民尊严、服务人民发展。

民生保障的民法文化逻辑

民生保障与民法文化具有内在共性。“民生是指人民的生计与追求”,[2]民生保障的关键在于以保障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利益需求为基础,建构人民应然的生活状态,回应并解决人民的生活关切,寄托人民的美好生活理想,无疑与民法文化具有内在共性。民法的人法性决定了民法文化体现为一种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人民的社会文化与秩序构造,必定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价值取向,以实现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利益需求为主旨目的,不但倡导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尊重人民的人格独立与地位平等,而且力戒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不合理渗透与扩张、追求和保护人民的个人权利与利益。可见,不论是文化理念还是实践进路,都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法文化对于破解民生疑难问题所具有的先天优势,民生保障归根结底是保护和促进人民的权利与利益,而权利与利益正是民法文化的题中之意。反过来,改善和保障民生也是民法文化的主体根据,民法文化作为一种以民为本的法律文化,其制度更新与实践性品格亦要求其必须积极回应新时代的中国民生难题,助力中国民生保障事业突破重围。

民生保障诉求民法文化保驾护航。之所以民生保障的推进与实现需要民法文化保驾护航,是因为人的一生从诞生到离世,都离不开民法的关怀和保障。民法文化与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民生保障具有特定和最直接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社会制度及社会治理活动所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各种地位,都需要建立在民法制度及其民法文化确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基础与依据之上。换言之,人民的一切地位,需要通过民法文化的制度形式反映出来,没有民法文化预设的民事主体地位作为先决条件,人民也就不可能拥有其他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民法是人民的权利法和利益法,民法及其民法文化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最全面、最充分地体现了民生保障的人民权利与利益条件,而它们所确立的人民主体的各种人身与财产权利,构成了民生保障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实现民生保障不仅需要加强民事立法,使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制度的明确规范与调整,而且诉求在人民权利与利益制度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于法治框架内以司法正义和民生执法实现对它的整体促进与维护。

民生保障的民法文化理念

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需求作为民法文化的逻辑起点与核心要素,不仅建立了民法文化与民生保障的内在联系,而且为民生保障指明了理论和实践的前进方向。新时代民生保障应当立足“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文化价值主线,尊重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为了人民利益,不断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愿望。

尊重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3]人民主体地位是人民作为独立个体存在、充分享有权利和全面实现利益的前提条件。民生保障事业的开展,必须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尊重与坚持人民整体和个体的主体地位,这意味着人民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民是发展的中心主体、人民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一方面,必须突出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和评价主体地位,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公共权力源于人民赋予,其为服务人民而存在,其运行应当时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时,明确人民群众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最终评价者,将民生保障与发展的成果交由人民检验和评判;另一方面,必须强调人民的利益主体地位,其核心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独立人格地位。给予人民独立的生存空间,充分体现人民的人格,张扬人民的自由意志,从而确保人民之中的每位成员都能成为独立自主、有尊严的个体,能够以行为自由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并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二是认可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平等。平等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应然属性,个人在自然生理或者身体条件上可以有初始的差别,但其主体人格和财产并不能因此而有不平等。只有以人民主体地位平等为根据,并且维护人民主体地位平等,才能实现民生保障的价值与目标。三是确保私权优先保护和私权对公权的制衡。必须正确处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确立作为民法及其民法文化调整对象的私权的根本地位,限定公权范围及其行使的边界,在保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谦抑和尊重的同时,克服其对私权利的“侵权性”作用和影响,实现私权优位及其对公权的制衡。

促进和保障人民利益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4]人民的利益需求主要表现为一定的民事利益需求,即对包括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在内的人身利益和涵盖衣食住行乐等方面的财产利益的直接需求。这些受民法调整、经由民法文化反映的利益需求与实现条件构成了民生的核心范畴,而民生保障的价值目标与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人格平等、权利自由、公平合理等民法文化基本原则的现实表征。因此,民生保障应当以民法文化对人民利益的制度化与法治化保护为主线脉络,促进和保障人民利益实现。一是重视和加强对人民人格利益的保障。让人民更体面、富有尊严的生活是民生保障的核心内涵。民生保障不仅应当积极关切人民的生命健康等物质性人格利益,加强提升人民健康水平,还需要重视对人民的人格尊严等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使现实之中依然存在的,如性别歧视、就业歧视和侵犯隐私权等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在民生保障过程中得到扭转和消弭。二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权利和自由作为人的自然诉求,不但构成了民法文化的价值核心,而且决定了民生保障最基本的目标与要求。我国社会对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存在一定缺失,因此,推进民生保障必须充分倡扬权利与自由,不断扩大和积极保障人民的權利与自由。三是确保利益均衡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人民的利益需求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在我国复杂多元的利益结构体系和现有利益格局下,民生保障必须坚持利益均衡的理念,以公平正义为利益导向,用法治体系规范利益分配,从而均衡和协调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使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利益在人民之间得到合理分配与实现。

民生保障的民法文化实践

民法典促民本,塑权利自由绘民生。中国民生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实现,离不开一部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民法典,这是因为民法作为人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民生的方方面面,编纂民法典是维护和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与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又是因为我们的人民和社会长期缺乏民法理性思维的历史传统,亟需一部民法典普及和弘扬民法文化的理念与价值,改变社会整体人文精神匮乏的消极现状。民法典一方面应当符合深刻法理性、严密逻辑性和科学系统性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民生保障的现实国情,回应民生发展的时代内涵。201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无疑饱含了浓厚的民生情怀,如全面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以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建立成年监护制度避免“老无所依”等新规定,都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民生保障的高度、深度与广度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当前正值民法典编纂的关键阶段,民法典各分编应当继续秉持“保障人民权利、提升人民尊严、服务人民发展”的立法精神与宗旨,塑造民生,捍卫民生:一方面,于宏观制度层面倡导民生保障,如全面确认人格权以强化对人民人格尊严的充分保护,完善合同法相关规则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以促进人民利益实现,构建科学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健全侵权责任制度以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于具体规范层面落实民生保障,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立法,如规定居住权以保护弱势群体,就人民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提供司法保护,规范网络借贷和禁止高利放贷等,关切民生热点,满足民生期待,彰显民生保障的时代特征。

守司法正义护权益,保公平公正卫民生。民生保障不但需要法律规范的制度基石,而且仰赖司法正义的遵循与弘扬。法立而行,才能让人民真切地感受到直观的方便与效益,司法正義实现,才能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利益获得最平等和最大限度的保障。然而,当前一些地方司法实践现状不尽如人意,这无疑对保障和发展民生构成了现实阻碍。一方面,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瑕疵,司法地方化与行政化现象根深蒂固,一些司法裁判活动容易受制于外力干扰,失去其应有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法官水平素养参差不齐,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相当数量裁判或脱离正当程序,或有失客观公正,特别是普遍存在的“和稀泥式”判决,造成了对司法正义的极大破坏。因此,推进民生保障必须强化司法这最后一道防线,坚守司法正义,使纷繁复杂的民生问题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得到积极回应与妥善解决:第一,加强和保障司法独立。需于宪法层面明确司法独立原则,完善司法独立相关制度,坚持司法机关的结构性独立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独立,警惕舆论干预司法。第二,坚持和维护司法正义。必须确保司法人员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不偏不倚地对待人民的司法诉求,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双管齐下,努力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当中,坚决避免司法不公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推进司法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司法人员“崇法秉正、厚德为民”的理念与精神,提升司法人员的民生司法能力和法律专业素养,使“司法为民”的理念成为法学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第四,针对民生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研究其特有规律,一方面,创新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为弱势群众提供司法帮助;另一方面,降低司法门槛、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在法律框架内巧用新技术、新模式破解民生难题。

建法治政府束权力,行民生执法惠民生。法治政府既是民法文化的本质诉求,又是民生保障的客观条件。推进民生保障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立良法善治的民生保障格局,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时刻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一,立足权力法定。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若权力不受控制,任由其滥用或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伤民害民,行政权力就如同高悬人民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立法和程序立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与控制,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建构“有限政府”。第二,坚持依法行政。必须重视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确保行政主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运用公权力。同时,强化行政人员思想观念转型,“要将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看作是一种执行法律的工作,而不是那种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工作,即要确立‘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将行政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是过去那种主观任意的活动”,[5]从而尽可能地消除行政工作的主观任意性,杜绝徇私枉法。第三,落实积极履职。为民利民的政府应当是积极履行职责的“有为政府”。建设“有为政府”,一方面,要求“政府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而应当积极作为,防止因失职、不作为或迟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6]另一方面,引导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切实用好“看得见的手”,充分用足“看不见的手”,更快更好地满足人民的民生诉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ZDC022)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9年11月5日。

[2]郑功成:《习近平民生重要论述中的两个关键概念——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9月下。

[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4]《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

[5]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33页。

[6]石佑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纲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学术研究》,2019年第10期。

责 编∕肖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