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德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最新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信息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支付、投资、转账及信息中介等一系列服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单纯地将互联网同金融业务相融合,而是利用网络技术,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逐渐渗透,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业务模式,是金融行业同互联网技术互相融合而出现的新型领域。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快、覆盖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然而监管不到位、风险大也是不可忽视的缺陷,需高度重视。
2015年7月,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正式地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明确提出,并进行了有效指导。2016年,国务院顺应时代发展,制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要求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重点保护,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风险防范。2017年,中央多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互联网金融风险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治理中,“创新”“规范”是关键点。2018年,金融互联网专项整治活动中,要求对资金来源予以限制,如此一些实力较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迫于压力只得被淘汰。2018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并不顺利。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相比于去年,2018年P2P运营平台数量缩减了870家。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即将步入到成熟期,在将行业风险进行有效释放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修复。互联网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小额支付、第三方支付日益流行,纯渠道化特点更加明显。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制定互联网金融单独法律法规。同时,现行法律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并不对称,造成未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会诱发各种金融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获取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得以保护、平台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等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涉及到,如果出现网络诈骗、平台破产等事件,难以保障平台用户、平台权利。
目前,金融监管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实质性权力,无法有效约束与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所以,为了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要将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作用体现出来,在金融监管央地权限上作出明确规定。对互联网金融而言,需要改进监管的方法,保持更高的协调性,重点是将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放在重要位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以传统机构监管防范为主,这样容易引起监管真空与重叠等现象。这样监管主体互相推卸责任,为监管套利创设了优质条件。
互联网金融为社会大众服务,及时预测市场风险、保护参与者权利益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职责,然而大多数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匮乏,导致参与主体权益被严重损害。2017年底,650家问题平台中224家停业,有的甚至出现了跑路行为;2017年,P2P平台整体受益同比降低了1%,2018年降低到了8.4%,根据这一趋势,在严厉的监管下,2019年P2P平台已经迈入了成熟期,淘汰率持续增长。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互联网技术是强大助推力,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技术安全、信用建设、风险告知、参与主体风险教育等方面存在各种不足之处。
结合行业监管整体布局,国内一般情况下应用分离管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规则指引不足,难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对市场风险进行准确识别。虽然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流程越来越完善,但是其存在聚众性、广泛参与性和非理性等特点,从而为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考验,保护工作也将受到影响。
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对此可以采取设置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委员会的方法,明确其监管职能,并安排专业的监管人员,积极引入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独立董事”,对互联网法制监管最新动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定期披露,设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制度。
其一,建立民间金融多样化利率监管。利用科学合理激励工具,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利率制度;其二,构建民间金融区域竞争机制。适当地将经营范围各项限制条件予以放宽,基于区域性经济差异在不同区域进行规范化、合理化竞争;采用产业政策对民间金融在各行业之间的竞争予以科学引导,诱发租金信息支付效应;其三,对民间金融借贷形式同内容进行有效规范。对民间金融借贷形式进行合理化监管,要求借贷形式满足国家要求的正规形式,针对不合乎规定、不合乎法律的恶性民间金融借贷,应立即取缔,触及刑法的应严厉处罚。其四,监管放贷人融资渠道。合理监管放贷人融资渠道及来源,有效避免以高利贷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把银行资金同民间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隔离,确保正规金融有序进行。其五,拓展互联网金融辐射的有关贷款担保物范围、担保方式及担保关联交易。其六, 针对涉黑问题、变相洗钱、暴力催款等行为,应对其进行刑法处罚。其七,制定 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
其一,在《刑法》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界定。纵观现行《刑法》中并未具体、明确地界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民间金融的借贷、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针对互联网金融应设定针对性刑法治理标准及界限,对具体罪同非罪界限予以明确;其二,健全民间金融犯罪罪名设置。对刑法有关罪名、犯罪构成、犯罪认定标准、刑法幅度进行明确,增加欺诈集资罪、高利贷罪等。其三,完善分类管理刑法监管模式,对现阶段“非法集资”的“大一统”监管模式予以重点改革。民间金融活动形式多样,所引起的社会效益也有所差异,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应基于种类、行为方式、活动内容、规制模式及特点进行重点选择。
其一,对互联网金融核心利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出借人、网络平台、借款人是互联网金融重要利益的关联者。以信息公开为基础,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市场踢出、互联网金融核心利益有关者知情权、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有关责任及义务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监管,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其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有效引导与约束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制;其三,健全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方法。组织制度科学合理是确保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在分工合理的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职能。例如,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制定实施了互联网金融等级备案制度,运行效果较好,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推广。另外,进一步健全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及规范预警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利率进行实时、实地发布,借助地方资金走向与利率走势对民间资本流向进行积极引导。
第一,在“金融消费者”上作出清晰界定,正确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统一下来。第二,完善消费者维权制度。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中长期处在弱势地位,而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指引,促使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资金不受影响,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第三,完善监督制度与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监管部门要结合民法条例、行政法等内容,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投资者权益获得维护,达到减少风险的问题。同时要优化投诉渠道,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科学指导与交易参与者投资行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法律监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法规,确保监管职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扎实的法律基础,提高监管系统的专业化、系统化与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