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是商家展示产品特性的重要媒介,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还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由此可见小小的一张产品标识,其承载的信息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标识在产品销售、售后等重要商品流通环节扮演的关键角色,标识也成了各种虚假、错漏、夸大、误导、歧义等信息所导致的消费纠纷的主战场。根据近年来我国各省份、各地市发布的皮革制品抽查结果,产品标识的不合格率牢牢占据项目不合格率的榜首,至少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产品标识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甚至部分产品标识的不合格内容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成为名副其实的“三无”产品。由此可见,准确理解标识的标注要求并规范标注,在商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比阐述国内皮革制品标识标注要求的标准化现状,深入剖析部分常见易出现错误标注的情形,为产品制造商提供规范标注产品标识的指引,并对制定和完善统一的皮革制品标识标准提出建议,以期保护和提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的皮革制品产品标准,主要归口在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产品类别包括背提包、旅行箱包、手包、腰带、票夹、手套、皮革服装、毛皮服装等,鞋类产品标准作为一个单独大类主要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除了鞋类产品有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对其标识标签进行统一要求外,其他皮革制品还缺乏统一的产品标识标签标准,现状基本是各产品类别的标识标注要求,都由其各自的产品标准规定,由于不同类别产品标准对于标识标签标注的要素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给标准使用的各相关方,特别是制造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在产品标识的合规性以及各标识要素的统一理解上带来不小的麻烦。除鞋类产品外,国内主要皮革制品的产品标准对标识的要求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国内皮革制品标识标注的要求大体上是基本一致的,主要要素包括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标、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货号、主体材质、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等,但具体到部分产品类别,也存在不一样的要求,如野餐包要求标注颜色、不要求标注货号,而其他大部分类别则相反,背提包、旅行箱包、票夹、腰带、手包等不要求标注规格,野餐包、皮革服装、毛皮服装等则要求标注,还有如产品等级、进口产品原产地、维护保养和售后服务等要素内容,不同类别产品的要求也不一致。
制造商的信息包含的要素总共有3个,分别是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从字面意思看起来比较简单,然而这项标识内容在商家制作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者维权等多个方面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理解分歧。
出现分歧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相关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产品标识要求的第(二)点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从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准二者的强制性属性来说,法律应强于标准,因此部分相关方认为产品标识上标注产品生产者的信息是必要项,而非品牌所有者的信息。
实际上,早在1997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一文,对产品质量法中关于标识内容的要求作出了释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该文虽在2014年原总局清理废旧文件时声明作废了,但对于产品质量法中标识信息的理解和标注要求,并未声明无效。
表1 皮革制品标准标签要求
因此,制造商信息的标注,需要准确把握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主体的理解,不论从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是制造商出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等各个方面,制造商的信息标注,都应是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相关信息。
执行标准编号是产品生产所依据的标准编号,如背提包为QB/T 1333—2018,该要素错误标注的情形主要包括标准代号错误、标准序列号错误以及标准年份号错误等等。
标准代号错误举例,如标注为GB/T 1333—2018;标准序列号错误举例,如标注为QB/T 1335—2018;标准年份代号错误举例,如标注为QB/T 1333—2017,错误标注的主要原因是对标准编号的不熟悉。
对于皮革制品的材质标注,一般包括面料和里料两部分(腰带类为面层/底层),此两部分的原则大致相同,以下以QB/T 1333—2018《背提包》7.1.2条标签中对材质的标注要求中较易产生错误标注的条款为例进行分析。
2.3.1 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
对于本条款,各方争议最多的地方在于如何确定面层材料的总面积?认为背提包可能是不规则,甚至带弧形外观的设计,对于面积的计算因为没有统一的方法,不同人测量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那么就会导致部分人认为要标注、部分人认为不需要标注的分歧。
理解标准条款的要求,不能仅仅从文字或者数字上直接解读。标准中20%的概念其实主要表达的是一个范围,而非一个准确无误的数字,但对于严谨的标准来说,范围又必须以数字来约束。以往版本《背提包》对于面料材质的标注并没有“20%”的概念,而是“材质(面料、里料)”,因此一直以来各方存在多大面积的面料需要或不需要标注的争议,为避免以上争议,在2018年版本的标准上,加上了“20%”的规定,向标准使用的各方提供一种衡量和把握的度,即当认为某种面料在背提包产品面料的20%左右时,就应该标注,需要向消费者明示出产品材料的材质信息,而并非毫厘不差地量出占比,并仅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需要标注。
2.3.2 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革除外),可标注为“真皮”
对于皮革制品,“真皮”是对其最高等级的尊称,是否是真皮、是否是头层皮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的重点关切,因此市场上“真皮”二字在皮革制品的标识标签上使用非常混乱,但凡和皮革沾边的,很多商家都宣传为“真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为避免“真皮”术语的滥用,提出了以上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条款中有两点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对“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这点和上一条中“20%”的理解一致,应切实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谨慎执行。二是可标注为“真皮”,“真皮”并不能完全表达皮革材质面料的全部真实属性,因此动物皮革的种类,仍然需要标注,而不能仅仅标注为“真皮”。
2.3.3 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
产品合格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标识要求中提到的需要标注的要素,也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标识上,存在多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形式,包括“合格证”“检验合格”字样,检验员编号、检验员签字等等,不少商家对此感到比较疑惑,哪种才是正确的表达形式?根据目前各标准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部门的一致意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并不拘泥于形式,任何能够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各种方式,都可以被认为是合规的标注。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皮革制品的标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识标准,不同类别皮革制品标准对于标识的要求,存在或多或少的不一致,甚至是同一标识要素,在不同产品标准中的要求不一样,给商家在标识标注的规范性、检验检测机构判定尺度的一致性以及消费者理解准确性上,都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此亟须制定一项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皮革制品标识标准。
以下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标识的要求为基础,提出制定统一的皮革制品标识标准应包含的必要要素的建议,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如下。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首先对于第(一)、第(二)节,从适用性角度分析,两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商品,共包含4项要素,分别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即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因此以上内容是制定统一的皮革制品标识标准所应包含的4项必要要素,大家常常在新闻媒体上听到的“三无”产品的说法,正是缺少了以上4项要素的部分或全部。
对于第(三)节,根据笔者多年从事皮革制品检验检测的经验,皮革制品行业各相关方对这条要求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对本节第一句中“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理解不够透彻,这句话是本节的重要前提,因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因此本节中提到的要素“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含量和名称”,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应标注这些信息,而是根据不同种类或类别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分别进行指导性的规定,这也正是标准化工作中不同品类产品标识标准制定的根本基础。
产品规格在皮革、毛皮服装、腰带等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为重要标识要素,建议应规定标注,而包类产品并非必要要素,建议规定可选择性标注。材质更不用多说,是皮革制品标识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建议应规定标注。等级要素可根据相应皮革制品产品标准的等级要求进行规定,如产品标准没有区分等级,则无需标注。皮革制品标识的产品标准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属于必要要素,应规定标注。货号(款号)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要素,建议应规定标注。特别的,对于商标要素,由于产品销售模式和消费理念的不断创新升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偏好不带商标的商品,这与目前多数皮革制品产品标准中标识的相关要求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据查询,目前需要符合以上规定的仅包含烟草和药品两类产品,因此对于商标要素,不建议列为必要项。
一般的皮革制品并非限期使用的产品,因此第(四)节中内容不建议列为必要项。
对于第(五)节的要求,因部分皮革制品属于高价值商品,特别对于皮革、毛皮服装等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的产品,如维护不当会造成产品的严重损坏,因此建议根据不同皮革制品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规定是否需要标注维护保养警示说明。
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标识是了解产品性能的重要渠道,承载着消费者在购买、穿用以及售后等各阶段所需的必要信息,对于商家而言,产品标识是向消费者宣传产品质量特性的重要媒介,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产品标识是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重要合法依据。准确理解产品标识的内容及意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还需皮革制品标准化相关方的共同努力,积极建言献策并推动我国皮革制品的标准化工作,为皮革制品打造一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身份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