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
(二)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报《申请书》,并在公告申请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方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十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如公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二)报送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开展年度自查,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
(六)关闭、退出或停产1年(含)以上的;
(七)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的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对拟撤销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告企业可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2013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