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夫妻财产约定的这些坑!

2020-07-18 15:56黄小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胡先生徐先生赵先生

黄小星

近年来,随着保护个人财产意识的增强,夫妻财产约定确实已经成为许多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网红”举措。那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因欺詐、胁迫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要保留证据

由于坐月子期间发生的婆媳矛盾,蔡女士对和丈夫张先生的婚姻感到很不满。但毕竟已有孩子,她也不想轻易结束这段婚姻。为了让自己和女儿更有保障,蔡女士要求张先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把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约定为她一人所有,张先生不肯同意。

一天深夜,蔡女士拿出事先拟好的协议要求张先生签字,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情急之下,蔡女士从厨房找来一把菜刀,声称不签协议,日子没法过,不如去死。张先生夺下菜刀后,她又把熟睡的女儿抱起来,冲到窗前说:“你今天不签,我就抱着女儿一起跳楼。”张先生无奈,只好违心签了字。

拿到协议后,蔡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房产。张先生抗辩说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了胁迫,但因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败诉。

如果遇到像张先生这样被胁迫的情况,务必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当时的录音,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徐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住,几次因房东毁约而被迫匆忙搬家。为此,李女士一直渴望能尽快拥有自己的房子。后来,她终于看到一套性价比很高的二手房,地理位置、小区环境、户型楼层朝向都相当满意,缺点就一个:贵。双方倾尽积蓄,又从徐先生父母处借款80万,才勉强凑够首付。

可惜好景不长,房子有了,两人的感情却出现问题,徐先生出轨了。李女士提出离婚,徐先生苦苦相求,承诺悔过。李女士提出,如果要继续生活,就要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子归自己所有,80万债务和银行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归徐先生所有。为了保住婚姻,徐先生只好同意了。

然而,破镜难圆。几年后,双方的婚姻还是走向了尽头。离婚诉讼过程中,徐先生以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限制人身权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秦先生事业有成,妻子刘女士全职照顾孩子。婚后几年,刘女士感觉没有安全感。可是,自己多年远离职场,又没有特长,再回职场没有竞争力,且已经习惯养尊处优的生活。思前想后,她准备用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保护自己。

刘女士列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约定谁也不能单方提出离婚,除非协商一致;谁单方决定离婚,就无权要求分割以上财产,只能净身出户。秦先生觉得妻子纯粹是杞人忧天,哈哈一笑,大笔一挥签字了。

没想到,几年后,由于性格不合,秦先生真的到了起诉离婚的地步。本以为离婚后自己就真的一无所有了,结果,这份“谁提出离婚就净身出户”的夫妻财产约定,由于限制了秦先生的离婚自由,被法院判定无效。

连带孩子抚养权预先处分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孟先生身世坎坷,母亲早逝,父亲再娶。他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两位老人相继过世后,十几岁的孟先生回到父亲身边,却时刻感觉自己是多余的外人。这样的经历让他对婚姻始终望而却步,年近五十还孑然一身。

直到3年前,孟先生才终于鼓起勇气步入婚姻。婚后,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老来得子,孟先生欣喜若狂。但天生对安全感的缺失让他忧心忡忡,总担心有一天年轻的妻子变心,会把孩子带走。于是,他要求妻子与他签订夫妻财产约定,除财产安排外,还特意加了一条:“如果将来离婚,孩子抚养权必须无条件归男方所有,女方承诺不主张孩子抚养权。”

后来,因种种原因,妻子还是决定与孟先生离婚,并坚决要求孩子抚养权。至于两人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其实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不能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提前约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为假如离婚时候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在审判时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综合判定抚养权。

处分他人财产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胡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90后夫妻,结婚后搬进了胡先生父母的房子里。王女士工作清闲,又没有孩子,就希望丈夫能经常陪陪自己。可胡先生与朋友合开了一家文化公司,每天特别忙,两个人相聚的时间特别少。时间久了,王女士受不了一个人的孤独,提出离婚。胡先生认为,双方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王女士思考再三,也觉得自己有些冲动,决定分开一段时间,彼此冷静一下。

经过商议,胡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双方分开居住一年。这一年内,双方各自的收入归自己所有,胡先生出外租房居住,王女士有权单独居住在婚房里,其间,胡先生不得抵押、出租、要求合住。协议签订后,胡先生就搬走了。胡先生的父母得知后,非常生气,以胡先生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为由,起诉要求王女士搬离,王女士最终败诉。

假如王女士当时约定的是胡先生自己婚前的房产,或者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要求胡先生的父母同时出具一份同意声明,就不会陷于如今的被动局面了。

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

赵先生与丁女士结婚多年,感情很稳定。后来,赵先生与人合办了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运营中经常发生垫资情况,赵先生不得不对外借款进行周转。由于市场不景气,赵先生很多应收欠款收不回来,对外借款也还不上。有些债权人起诉要求赵先生还款,夫妻两人东拼西凑归还了这部分借款。

可是,两人的孩子在国外读书,花销很大。丁女士担心再有债权人起诉,很可能以后就得卖房卖车了。为提前防范风险,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自协议之日起,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存款、房产、车辆归各自所有。由于家庭的主要房产都在丁女士名下,而对外借款主要是以赵先生的名义出借,所以,两个人就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家庭财产了。

实际上,夫妻俩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只对夫妻俩内部有效,是不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款,债权人就有权利起诉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夫妻俩对外偿还了借款之后,在离婚时,才能够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由一方向另一方追偿。

以上列举了几种最常见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其实,制定夫妻财产约定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比如口头约定不符合法定形式,书面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可,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只对目前财产进行约定还不够,还要提前考虑约定现有财产的转化、变现和增值、收益归谁所有;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囊括的部分,还应该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分割,等等。总之,制定夫妻财产约定是非常专业的事情,还是由律师审核把关最为稳妥,以免辛苦约定却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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