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笑
影视剧中,常有两个人分手后,一个纸箱子快递上门返还私人物品的场景;歌词中也曾有人唱:“如果说你真的要走,把我的相片还给我,在你身上也没有用,我可以还给我妈妈。”然而,生活往往要比剧本、歌词更加复杂,总会有那么一些昔日恋人,因为分手时的爱恨情仇而在财物问题上拉扯算计。
2018年10月,王刚(化名)在微信相亲群中结识了陈歌(化名)。当月,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1月,王刚搬入陈歌的别墅,两人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2月,在两人谈婚论嫁之际,王刚向陈歌提出了分手。此后,为恋爱期间的财物返还问题,王刚提起诉讼,将陈歌诉至法院。
王刚主张,陈歌应返还价值27万元的女士钻戒一枚以及“彩礼”20万元。
王刚称:“2018年10月,我在一个相亲微信群中认识了陈歌。陈歌特别合我的眼缘,她自称是一名音乐老师。考虑到我俩年龄相当,陈歌职业稳定,我们彼此在音乐方面有着共同爱好,因此,初次见面后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因陈歌的房子离我单位很近,11月的时候我们开始同居。同居后,陈歌说她妈妈已经在张罗嫁妆,我也应该证明一下自己的真心,因此就带着陈歌去商場,按她的意思给她买了一枚27万元的女士钻戒。后来,我还给过陈歌20万元做彩礼。同居之后,我发现陈歌并不是学校老师,她只是偶尔给私人上课,而且陈歌交友广泛、应酬很多,所以我提出了分手,但陈歌不同意返还钻戒和彩礼,这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陈歌主张,从未收到过价值27万元的女士钻戒;20万元并不是彩礼,而是王刚让自己帮忙转交给卖方的购房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王刚与陈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钻戒和汇款两个问题上。
王刚有没有给陈歌买过价值27万元的钻戒?
王刚为了证明曾赠送给陈歌一枚价值27万元的钻戒,提交了收据、POS机刷卡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收据、POS机刷卡单显示,王刚曾购买一枚女士钻戒,价值27万元;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对方曾经告诉王刚:“我妈在给我准备嫁妆了,光首饰就差不多有30万,你看你是不是也表示一下,让我妈放心,也好证明你是真的爱我。”“价值相当就成,和你说过的,我嫁妆里的首饰差不多就有30万。”“钻戒还不了,已经被我卖了,卖了2500。”
经过询问,陈歌表示,收据和POS机刷卡单不能证明自己收了钻戒;微信聊天记录里的对话人不是自己。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法官当庭查看了王刚手机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对话人的微信账户信息,并查看了陈歌手机中微信APP的账户信息,经过比对,账户确实并不相符。难道陈歌真的没有收取这枚钻戒?为此,王刚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希望借此证明购买钻戒时陈歌在场。
基于双方的陈述,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当庭要求陈歌打开微信APP,在微信程序的“设置”栏中选择“切换账号”。此时,法官发现,陈歌有两个微信账户,另一个账户与王刚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话人账户一致。
王刚是否给陈歌汇款20万元?
王刚为了证明曾向陈歌转账20万元,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陈歌认可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提交了王刚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解约协议书、卖方证言作为反证。陈歌解释称,王刚是曾经给过自己20万元,但两人交往期间,王刚曾想赶在婚前把名下的小房子换成大房子,经过挑选,王刚看中了张某名下的一处三居室房屋,购房定金刚好是20万元。因为卖方要得急,自己收到的20万元已经作为定金交给了张某。两人分手后,王刚因个人原因与张某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交付的20万元定金已经作为赔偿款给了卖方。
经过询问,王刚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虽然购房协议写的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然而换大房子是陈歌提出来的;此前购买戒指的27万元信用卡分期账单还没有还清,之所以要求陈歌返还这20万元汇款,主要是担心陈歌还不了戒指,想要尽可能地减小经济损失。
经过庭审,法官发现,陈歌否认收到钻戒是出于对王刚提出分手的不满和气愤,王刚要求陈歌返还钻戒及汇款20万元则是想要减轻经济负担。最终,经过调解和劝诫,双方达成和解,陈歌放下了心中的爱恨与不甘,当庭让家人送来那枚价值27万元的钻戒,将钻戒连同鉴定证书、包装盒、包装袋,一并交还给了王刚,为两人间的一段情缘彻底做了了断。
通过讲述王刚与陈歌的案子,在法律层面,我们应当明确的两点是:
第一,有效的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经核实的、可以确定使用人身份、未被删改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本案中,陈歌虽不认可收到过钻戒,但陈歌手机中微信APP绑定的两个账户之一,就是与王刚对话的微信账户,王刚手机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地显示了两人之间关于购买钻戒、返还钻戒的沟通内容。由此,王刚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陈歌收到了钻戒。
第二,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财物是否均能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通常意义上属于赠与,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之规定,分手后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那么,什么是“彩礼”呢?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由此,“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不等于“彩礼”。换言之,两人分手后,如果王刚要求陈歌负担“日常约会花费”的一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要求陈歌返还价值不菲的订婚戒指则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在裁判“彩礼”的返还与否及具体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两人有无实际共同生活、双方解除婚约的具体原因、彩礼的给付有无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等诸方面因素加以判定。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编 芳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