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媛
(太原煤气化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太原 030024)
出于积极响应使用清洁能源环境保护号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天然气行业的有效发展。另外,因为天然气成本较低而且在推进“煤改气”有关政策的形势下,出于考虑到企业成本投入,现在关于LNG“点供”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为了节省产品成本增强其竞争力,将以往的管道燃气模式逐渐转变为价格较低的LNG“点供”模式。
相比在高压常温下进行存储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天然气,在常压低温条件下储藏的液化天然气更为安全。而且单位体积的液化天然气在气化后能到达原液态的600 倍左右,但是将液化石油气与压缩天气进行减压后,其最终体积仅为原始高压状态的250 倍左右,可以看见在相同体积下LNG 具有更大的储存密度[1]。除此之外,因为LNG 具有较高的着火点难以燃烧,并且气化之后会降低密度仅为空气密度的1/2,如果发生泄漏则会马上扩散与挥发,具有较好的抗爆性。现阶段,国际油价行情相对低迷,开展LNG“点供”项目具有十分显著的综合经济性。因为各地情况不同,在购置气化站设备成本投入、水电以及人工等方面投入均存在差异。例如10 蒸吨锅炉,相比与煤炭作为燃料,每年LNG 燃料费用能达到其1.6 倍左右二者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如果仅基于燃料成本方面进行经济性对比是没有必要的,可我们也应意识到燃煤锅炉的人工投入与用地面积一般是燃气的2.3 倍左右,那么则可以将部分超出费用与一定的燃料成本进行抵消,而且燃气锅炉具有更高的环保性与节能性。与管道气相比LNG 也存在明显优势,燃料费用每年可以节省约110 万元。现阶段,10 蒸吨锅炉需要使用的LNG 气化装置,通常投资价格维持在75 万元/套,若按此价格进行估算只需要6-10 月就可以将购置成本回收,并且采取LNG“点供”模式还可以节省应用管道气缴纳的开口费用。所以,针对还没有开通管道气的地方,采用LNG“点供”属于一项经济性较高的选择。另外,基于液化天然气价格走低,还可以增强LPG 优势,提高跨区流动性。
因为管道天然气的应用及推广起步较晚,导致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际进度难以和工业发展速度相符,存在城市覆盖燃气管道程度低、长输管网难以到位等问题,这对大范围使用管道天然气造成一定影响,并且为了响应“煤改气”政策的号召,使得一些用气工业企业必须要采取“点供”保证其发展需求[2]。
关于这一点文章认为主要是由于管道气价格和LNG 气价格的冲击。我国关于管道价格与LNG 价格采取的为“双轨制”,针对管道气采取政府指导价,至于LNG 则主要以市场化定价为主。因为不断下行的LNG 气价导致两者价差进一步增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用气大户对于燃料成本投入降低的动力,更以此为企业增加了寻利空间。由于受到气价的影响,LNG 气化站(图1)要是由企业自主建造的话,需要缴纳管道燃气初装费,通常情况下包含具有建设权业主的庭院管网建造费用,另外还要承担后期输气中有关维修、安全监测等多方面费用。一般可以将初装费划分为定型与非定型的。针对定型类来讲可以再划分成标准化类,例如多少米范围的管道,供气企业不需要进行过多改装,因此该类型的初装费也相对便宜,通常为几千元左右。至于非定型则会涉及管道敷设等,以管道压力、长度等为依据进行收费。
图1 LNG 气化站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在“点供”上具有一个明确态度,不然则会对该地管道燃气发展造成一定影响。首先,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点供”作为唯一支持项目,则会不可避免的冲击管道特许经营权,对管道燃气有关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其次,要是政府部门采取对“点供”的抵制,则会使得管道燃气有关经营主体无法产生促进其进步的危机感,在建设进度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很容易导致建设进度难以满足燃气发展需求。除此之外,若是政府态度处在二者之间,不支持但也不反对,会使得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建设投资上畏首畏尾,而且会出现充分建设网管、燃气设施的情况,从而干扰了管道燃气原有的经营市场阻碍其发展。所以,政府部门应该把特许经营管道燃气作为基础,在“点供”方面予以态度,才可以确保管道燃气有序发展。
出于进一步推广与使用管道天然气,使用户可以使用性价比更高、清洁的天然气,文章建议经营管道燃气的相关企业,应以工业企业实际用气规模为依据,对现下天然气价格行情充分考虑,将政府批复的天然气指导价为基础和用气方进行积极协商,将最大优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管道燃气企业而言,在获取特许经营权之后需要严格依据协议准则进行经营活动。地方政府部门需要为特许经营权提供保障。在特许经营的范围中具有燃气需求的各类用户规定其应用管道燃气,在原则上不可以应用“点供”。如果某些区域难以覆盖燃气管网,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应用“点供”或是其他供应方法。在管道可以抵达后,则需要将“点供”变成管道燃气[3]。由此,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则能防止外来“点供”企业存在的无场所、无经营资格等现实问题。
管理部门应确保特许经营管道燃气权利的实效性,首先需要燃气企业将投资建设方面的义务落实;其次应为其特许经营权益提供保障。关于处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部分,需要联合有关部门一起整治“未批先建”燃气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户排查已存在自然燃气设施设备的企业,依据部门职责予进行执法纠正,严格监督整改举措落实情况。
有关经营企业,应科学制定投资建设计划,而且认真管理管道燃气建设工程、为用户用气安全提供贴心服务等。应进一步加大管道燃气相关设施建设力度,实现燃气管网覆盖率的提高,才会让越来越多的用户可以应用管道天然气;通过提高管理能力,一方面要管理好工程建设,另一方面还需要兼顾到安全运营,才会保证企业运行更有序、规范;通过服务水平的提高,不要因为拥有特许经营而忘记自己的服务使命,只有到位的服务才会让用户真正认可与信任企业。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地区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天然气工程项目,在未来其会成为我国应用相对广泛的新型能源。在现行方针政策下的LNG“点供”,可以将LNG 作为未能实现管网覆盖地方的补充,也可以在LNG优势价格时通过LNG 开展调峰,可从长远视角分析是难以和管道气抗衡,可其在未来会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是怎样实现“点供”和管道气之间的共存需要各个主体的互相协调与配合,只有这样才会实现天然气行业的“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