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海,周雪亮,樊 伟
(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
现阶段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国家面临的各方面威胁和挑战日益增多,迫切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作为确保国家安全和提高国家科技整体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既是推进国家科技进步的有力手段,也是顺应当今世界军事发展形势的重大举措。当前,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处于关键期,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存在各种问题,严重阻碍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进行系统性设计,构建高效管理体系。虽然各地方政府已经建立起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但服务平台信息流通不畅、功能不全面、关联不紧密,导致“孤岛”现象出现,从而制约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现实问题已成为现有研究焦点。因此,亟需打通“卡脖子”环节,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度发展。本文通过梳理集成动员理论发现,其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二者均属于资源调配活动,需要将工作流程集成化。因此,为解决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难题,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入发展,本文基于集成动员理论思想,构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丰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模式。
现阶段,我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覆盖范围不断扩展,协同速度不断提高。虽然部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相关服务平台已经建成,但是仍然存在着信息沟通不顺畅、业务流程不合理、运行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分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发展现状、解决现实问题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设计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
近年来,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相关服务平台大量涌现[1],数量较多,但其工作机制较为混乱,工作效率较低。通过大量实际调研和相关分析发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相关服务平台功能单一。现有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相关服务平台,其业务功能大多局限于政策信息和产品信息发布,并且信息更新速度较慢,阻碍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深入推进。
(2)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重复性建设现象严重。平台业务之间存在功能重叠、资源浪费等问题。例如,同一家企业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会多次经历资格审核流程,严重阻碍了协同发展速度提升[2]。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服务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创新业务流程,设计集成化、高效化的业务流程体系,从而高效发挥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
(3)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标准不统一。现阶段,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服务平台建设门槛较低,平台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既缺少相关法律规范,也缺乏统一的业务标准,各业务环节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平台发布不实信息等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效率。
(4)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不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包含众多环节,涉及众多主体和领域,现有工作机制无法满足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需求。工作机制不健全会导致科技风险隐患,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因此,特别需要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中的保密机制。
(5)随着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入发展,各相关主体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有着更高的要求[3]。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与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成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最突出的矛盾,迫切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设计,以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入发展。
当前,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缺乏总体设计,没有规范的架构标准,这成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丰富的集成动员实践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实践发现,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对资源进行配置,且工作机制均呈现集成化的特点。因此,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方法和理论研究中,集成动员理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借鉴集成动员的理论思想,以实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快速发展为目标,针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设计基于集成理论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集成动员理论是指以动员链、动员网构架为基础,建立跨系统、具有集成特征的国民经济动员模式[4]。具体而言,它是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应急应战状态下超常规供给为目标,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支撑,以综合集成为内涵基础,以动员联盟为模式手段,以动员活动为落脚点,与我国总体安全观相适应,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相衔接的动员工作模式[5]。集成动员理论是敏捷动员理论的深化和发展,是针对动员需求变化快速、敏捷的特性提出的。集成动员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在根本上具有相似性,均以资源配置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的[6]。
集成动员组织模式是指组织内各要素间活动和关系的正式形式,以完成动员任务为目标,以实现动员的集成性和敏捷性为宗旨,将动员过程中相关要素按照集成动员理念组织起来的系统,能够更好地实现动员集成化[7]。
集成动员组织就是将复杂系统有序化,其组织结构必须是具有自组织、自适应等特性的复杂系统。集成动员组织构建具备高敏捷性、高稳定性、可扩充性等特征[7]。针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功能单一、重复建设、标准不统一、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遵循集成动员组织模式的敏捷性、稳定性、模块化与精简化、可扩充性等原则,设计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进一步发展。
集成动员工作模式是以总线型构架为基础的,利用该模式将动员工作常态化,从而持续提升集成动员能力。各类动员任务涉及不同动员主体,其总线标准就是系统各主体之间的标准互联界面。动员活动的本质就是以动员联盟形式将政府不同职能部门集成,高效完成动员任务,总线型模式下动员任务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主要依赖于动员协调部门。
集成动员采用多任务管理中心式组织模式,这种工作机制的思想来源于集成产品开发,属于典型跨组织合作行为,即矩阵式组织。集成动员是指以动员需求为导向,事先将各种可能的动员任务转化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动员工作流程,并把流程通过预案的形式加以规范。集成动员工作模式站在全局角度统筹动员活动并依据规则调配资源,设置相关负责人以避免协调混乱。
采用集成动员的总线型工作模式能够迅速组建多任务管理中心[7],将动员任务快速分解给各相关部门的任务负责人,由其负责后期任务验收,组建跨系统临时组织,保障应急应战状态下动员任务顺利实施。执行主体任务负责人认领动员任务后,依据动员机构分配的任务,接受动员机构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将任务交付于多任务管理中心,多任务管理中心式工作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多任务管理中心式工作机制
本文借鉴集成动员理论思想,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进行设计。集成动员理论中的多任务管理中心从动员需求的全局性视角出发,在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对动员任务进行统一动员,在多任务下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基于集成动员理论中的工作模式,本文提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应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管理机构的引导(指引和领导)下,将资源要素和功能集成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其中,资源要素包括信息资源、军民双方参与主体资源、资金资源(基金、银行、投资渠道等)、专家智库资源(军民双方专家)等;功能包括各参与主体协调、科技信息发布、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审核、意见反馈等,进而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提供服务,实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敏捷化、模块化、高效化发展。集成动员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类比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集成动员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类比
本文创新性地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分为创新流程和成果转化流程两大板块,在军民科技协同管理机构的引导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为创新流程和成果转化流程提供相关服务,高效配置军民科技创新资源,降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本,缩短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周期,增强军民科技整体竞争力,从而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入发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整体运行机制如图3所示。
图3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整体运行机制
创新流程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工作中的重要板块,主要包括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孕育阶段、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实现阶段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应用阶段。同时,协同创新需求对接机制、协同创新协调机制和协同创新管控机制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保障机制,创新流程机制如图4所示。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孕育阶段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起点,揭示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产生的原因。从国防角度看,随着国防科技发展,产生了大量影响国家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我国整体安全面临越来越大的威胁,迫切需要国家加强国防科技建设、加速军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产生了大量军队、国防科技需求,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了原动力[9]。从经济发展角度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向跨界、融合方向发展,新兴科技领域和跨界学科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当前科技创新能力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需求,民用企业迫切希望借助国防科技体系中的核心技术和资源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这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了驱动力。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中,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需求引导下,军工高校主要进行理论层面和基础层面的创新,军工科研院所主要进行具体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体系中,结合经济发展需求,普通高校和民用科研院所也会进行基础层面的科技创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要求在大量知识积累、调查研究、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存在的问题。军民双方的科技创新力量需要在前人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汲取营养,共同孕育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
军民技协同创新实现阶段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主要过程和核心阶段。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中,军工企业联合军工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明确的需求目标,基于前期收集到的数据,利用自身技术基础,不断寻求创新性技术突破。该阶段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试验研究、风险控制等环节,尤其需要注意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军工、民用企业往往根据国家和市场需求进行协同合作,针对重点技术进行深入创新,这一阶段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工作重点是技术原理的工程实现[10],为后续成果转化提供更多可能性。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应用阶段是指科技创新已经取得相关成果,达到了成果转化和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该阶段,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趋于稳定,创新目标转变为提高技术创新质量、降低技术创新成本,从而使科技成果能够被广泛应用于相关领域。
图4 创新流程机制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中,需要构建相关保障机制以保证流程顺利进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过程中,双方发展需求、信息分享与信任程度等因素影响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进程。对此,本文通过构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需求对接机制、协调机制和管控机制,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顺利开展。
(1)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需求对接机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在本质上是军民之间的融合创新、共同创新,能否建立有效需求对接机制至关重要。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过程中,军用科研机构的动力来源于军队需求,需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民用科研机构的动力来源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需要满足消费者需求变化[11]。因此,要发挥需求对接机制的作用,充分挖掘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内生动力和外部驱力。其中,内生动力包括组织自身经济利益、名誉利益、发展前景等,外部驱力主要包括政策刺激、市场需求等[12]。在理性、客观的前提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各方信息沟通不畅,可能会影响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效果。因此,必须建立相关需求对接机制,促进信息交流与沟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对接环境。充分调动内、外动力,增强内生动力需要提高军队科研单位与军队需求的对接程度,增强军工科技创新研究的针对性,加强对军方科研院所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激励,提高通用科技资源对民方科研院所的开放程度以及对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民方单位补贴程度[13]。积极寻找各主体的共性目标,不断扩展共性目标领域,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度发展。
(2)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协调机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是一个多主体系统,需要政府、军方、民方[14]等各类组织机构共同参与,而多主体系统内的协同程度影响创新结果[15]。因此,需要领导机构、政府部门充当领导者和协调者角色,掌握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现状,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建立健全专业服务机构,使其协助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中,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扮演好协调者角色,根据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双方需求,营造良好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环境。
(3)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管控机制。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过程中,军民双方科研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存在某一主体因自身原因放弃合约的可能性。因此,要健全管控机制,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顺利开展,不仅要构建内部管控机制,还要丰富外部监管手段,鼓励公众监督并增加相应的惩罚机制,进一步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业务落实[16]。
科技成果转化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模块。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17]。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转化能使军民双方获取持续竞争力,因此,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对于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快速发展至关重要。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转化流程包括成果登记、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科技再设计、产品试验、相关企业产品生产、产品应用等一系列过程。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转化是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管理机构的引导下,将军用科技代表和民用科技代表以适当的比例进行组合,形成专家智库并集成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该平台承担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审核、政策制定、标准制定、保密审查等相关任务。具体审核决策过程需要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需求、成本、风险、保密等方面的分析,进而得出综合评估结果,最后判断项目能否进行成果转化。成果转化项目审核通过之后,在平台内接受统一的项目管理。成果转化项目能够通过服务平台综合集成优势以匹配相关企业,并且服务平台可以为企业推荐相关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率。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科技信息,能够使得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技术需求,积极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转化。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经过层层筛选和审核后,正式进入转化环节。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环节主要包括成果登记、成果评估、保密措施、技术转让、转化方案、产品生产、市场推广和市场反馈等步骤。其中,科技成果登记和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初始步骤[18]。如果某项科技创新成果具备转化的可能性,就可以向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申请登记,进入成果数据库。服务平台将按照规范披露部分科技成果信息,帮助企业了解该科技成果价值和潜力,促进双方探讨转化策略。根据披露的信息,相关企业可以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价值、产业化预期、市场风险等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相关科技创新成果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自身需求,相关企业将与科技成果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的特点和优势,相关企业对其进行市场推广,以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或经济发展需求,给自身或机构组织带来效益。最终,随着产品市场化,军队、客户企业等各类产品消费者和使用方会对使用效果进行反馈,服务平台将反馈信息整理后公布给相关企业并上报给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管理机构,进而诱发企业新一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领导机构也会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引导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良性发展。成果转化流程机制如图5所示。
图5 成果转化流程机制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由军民双方共同推动。其中,军方主导的成果转化需重点处理好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需要以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需求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从某种角度来说,军方驱动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为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以国家需求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民方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则以市场为导向,具有更敏锐的市场捕捉能力,民用企业将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转化活动,更多关注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军民双方共同驱动下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前瞻性、颠覆性的科技研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前沿科技领域存在研发成本高、技术要求高、研发周期长等问题,相关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科研资源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而降低科研成本,提高科技创新效率,缩短研发周期。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包含一系列审核过程和转化过程,不仅涉及军民双方众多科研资源,还涉及政府机构和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等[19]。面对复杂的参与主体,需要制定相关机制,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开展,成果转化保障机制包括以下方面:
(1)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引导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大致分为政府财政经费、金融机构资本和社会资金等[20]。其中,政府财政科研经费是指由政府提供,支持科技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发的政策型资助资金。目前,政府财政科研经费以财政经费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经过审批后下发。另一主要来源是科技金融担保基金,由政府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其中,金融机构负责开发专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科技信贷产品。多渠道资金引导机制共同运行,可以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业务顺利开展。
(2)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保密机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涉密技术的可能性极大,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障国防科技安全。国防科技机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防技术秘密具有高风险性,涉密技术一旦被泄露就可能严重威胁国防科技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由政府相关机构设立严格的保密机制,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安全。
(3)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共担机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包括产品设计风险、产品生产风险、产品技术不成熟风险等。军民双方共同驱动下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前瞻性、颠覆性和重要战略意义,需要耗费巨额的成果转化成本,承担巨大的成果转化风险,军方或民方仅依靠自身科研资源难以承担这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风险。因此,需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整合军民双方力量,引入第三方担保基金,以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既是推进国家科技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实施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众多现实问题。本文从资源配置角度,充分借鉴集成动员理论思想,针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现实问题,结合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现实需求,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进行设计,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划分为创新流程和成果转化流程两大板块。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管理机构引导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平台集成信息资源、主体资源、资金资源、专家智库资源等要素和项目管理等功能,为创新流程和成果转化流程顺利推进提供服务。本文为创新流程构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需求对接机制、协调机制、管控机制等保障机制,为成果转化流程构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资金引导机制、技术保密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等保障机制。本文基于集成动员理论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进行系统性设计,可为我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模式提供参考机制,为实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整体最优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