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范凌志
香港国安法落地实施后,香港社会逐步恢复秩序,一些“港独”组织也鸡飞狗走,但危害香港繁荣稳定的因素似乎并未立即消散。刚刚过去的周末,以戴耀廷为首的“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政团“民主动力”串通,上演所谓“初选”的政治闹剧,旨在对9月立法会选举进行操控。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者陈弘毅14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瘫痪立法会”这样的主张对香港不利,“泛民”的举动其实对其自身都是不利的。陈弘毅在解释《基本法》及评论香港法治问题上享有权威地位,在谈到日前他表示可将香港国安法理解为一项“新社会契约”的说法时,他强调,之所以可以这么理解,关键在于香港国安法的内容是合理的,有正当性的。陈弘毅同时表示,1997年以来,香港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发展得比回归前更快,更加进步,法律界人士应持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看待“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治。
香港国安法,既合理又正当
环球时报:您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可以将香港国安法理解成中央为了继续实施“一国两制”而提出的“新社会契约”。为什么可以这么理解?
陈弘毅:我之前提出,可以将香港国安法理解为中央提出的“新社会契约”,有些人可能有点误解,以为我的意思是指中央同香港市民“签订”的社会契约,不是这个意思。任何的契约都是有人先起草,然后看看内容是不是合理,大家可不可以接受,西方的“社会契约论”也是这样的意思。1997年香港实施“一国两制”以来,《基本法》中一些关于香港市民义务方面的条款还没有落实,比如《基本法》第23条。我把香港国安法形容为“新社会契约”,其实是指国安法定出了一些关于国家与香港市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定出了“一国两制”中“一国原则”的底线,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条款有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市民没有理由不接受。
环球时报:纽约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孔杰荣(JeromeA.Cohen)不同意您的说法,他片面地认为香港国安法并不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您怎么看他的观点?媒体称孔杰荣是您的老师,是这样吗?
陈弘毅:正如我刚才所说,“社会契约”的基本构想并不是政府跟民众签署某一个文件,并没有“签订社会契约”这样的一个动作或程序,所以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探讨,它只是代表国家与人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套规范。能不能理解为“社会契约”,关键就是看其内容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正当性,人们是否会觉得它是可以接受、值得接受的。
我在美国哈佛大学念书的时候,
孔杰荣是我的老师之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孔杰荣在推动中美法学交流方面也是有一定贡献的。他后来离开了哈佛大学。其实孔杰荣教授对我观点的回应并不是一篇论文,只是评论一两句,所以我觉得不需要再深入进行辩论。
环球时报:长期以来,香港法律界中的一部分人对中央抱有一种不信任,甚至敌视的态度,您认为,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是什么?
陈弘毅:这跟英国殖民统治的历史有关。香港这100多年来都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香港大学法学院在1969年才成立,所以很多法律界人士长期以来都是在英国学习。即使是在成立本地法学院之后,教授法律的主要也是来自英国或者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的外国人,他们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抱有一种怀疑或不信任的态度,认为只有普通法体系才是“完美的”,比较符合法治或者人权保障的原则。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一些法律界人士受西方意识形态的影响,会抗拒中国的法制体系,《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迟迟未能落地就是典型的例子。现在有些人担心香港国安法在将来的执行层面会不会出现“破坏法治和人权”或者“侵害司法独立”的情况,我相信有关机构在执行国安法时,会非常谨慎地遵守法治和个人权利保障原则,可以通过事实来证明现在有些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就好像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有很多人也很担心,因此移民离开香港,后来很多人又回来了,这就是因为事实证明《基本法》的设计是行得通的,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要使“一国两制”可以行稳致远,是在“一国原则”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之下,让“一国两制”的运作更加畅顺。
所以,我认为香港法律界人士没有理由去执着攻击回归之后的香港法治,而应用更理性、更客观的心态来研究回归23年来,香港的法律制度究竟是不是如同一些反对人士所说的出现所谓“倒退”。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的法律制度当然不会同港英统治时代完全一样,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回归之后,无论是《驻军法》《国歌法》,还是人大释法,这些新的法律措施实际上并没有损害香港的法治或司法独立,相反地,关于人权的保障在1997年以后发展得比之前更快,更加进步,如果对比1997年前后香港法院关于人权方面的重要判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瘫痪立法会”不符合香港人利益
环球时报:此前,“非法占中”发起人之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发起“35+计划”,并策划所谓“民主派立法会初选”,试图完全控制立法会。对这种“瘫痪立法会”或“瘫痪政府运作”的做法您怎么看?
陈弘毅:我认为香港的选民也会比较理性,能看出“瘫痪立法会”或“瘫痪政府运作”这样的主张其实是对香港不利的。香港现在疫情严峻,过去一年的动荡让香港经济遭到1997年以来最大的打击,如果财政预算被否决、公务员拿不到薪金、所有政府活动停顿,肯定会令香港市民的生活更差,这不符合所有香港市民的利益。
环球时报:“泛民”号称上周末有“60万人”投票,您觉得这能如实反映民意吗?这会对9月的立法会选举造成什么影响?
陈弘毅:香港的选民应该有300万以上,有部分人参与所谓“初选”并不奇怪。但这样的“初选”对于所谓“泛民主派”是不是有利,我有所怀疑。因为出来对所谓“初选”进行投票的这些人可能是政治参与欲望比较强的人,从结果能看出来都是一些比较激进的所谓“本土派”占优势,这说明一些比较温和反对派的支持者,没有出来参加。结果就是可能一些比较温和的“泛民主派”因为所谓“初选”的结果,不能参加正式的立法会选举了,所以这对他们自身也是不利的。
环球时报:您认为香港国安法的生效,会不会导致下一届立法会出现大规模“DQ”(取消资格)“港独”倾向当选议员的情况?
陈弘毅:“DQ”当选议员从2016年以来已经建立起标准,主要就是看参选人是不是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例也支撑这些标准。所以,我认为有关“DQ”的处理,还是会以原来的标准为参考。不过,以前只是一个宣誓的要求,现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再有主张“港独”的行为和活动就变成违法犯罪了,这样一来,“DQ”一些主张“港独”“自决”的候选人就有了更稳固的法律依据。▲
希望“港独”改过自新
环球时报:有人说,“港独”这个概念之前一直是“伪命题”,是这样吗?
陈弘毅:2010年以前,当时只是有一些所谓“本土主义”的思潮,体现在行动上就是比如保护一些港英时代的文物、建筑这样的运动,例如当时的“皇后码头清拆风波”,后来有人开始反对香港跟内地在经济上进一步融合,反对建高铁、反对内地游客来港等。2014年的“非法占中”是本土势力抬头的一个重要社会事件,在那之后一些人从“争取普选”转向搞“香港独立”。
《基本法》23条就有禁止分裂国家的规定,但是23条立法长期没有完成。2003年撤回23条立法之后,其实在接下来的几年仍然有合适的社会条件重推23条立法,特区政府本来是应该在这方面继续努力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这个社会条件渐渐地消失了,随之发生“反国教风波”“非法占中”乃至去年的动乱,所以最后需要由中央出手,让香港重回正轨。
环球时报:在这个过程中,是谁给了一部分人“港独可以成功的”幻想?
陈弘毅:说实话,我也不太理解他们的心态,但有些主张“港独”的人是希望争取外国的支持。这跟“台独”势力的情况一样,因为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里的一个地区能不能够“独立”,关键是要看国际上是不是承认。
环球时报: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一些具体问题仍然引人关注,比如一些市面上销售的“港独”或者颠覆政府的“政治类”书籍,或者藏匿“港独”标语是否算触法?一些“打擦边球”的口号呢?您的看法呢?
陈弘毅:目前来说,对于这些具体情况,香港国安法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而且也没有明文授权特区政府制定这方面的细则。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些具体情况,需要特区政府律政司方面进行一些法律研究,由律政司向特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明确哪些具体行为很可能是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一旦出现此类行为就会被检控,然后由法院来判决。当然,如果法院对于香港国安法的认知偏离该法的立法原意的话,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环球时报:一些“港独”组织解散之后,还应保持哪些警惕?
陈弘毅:现在这些“港独”组织解散之后的情况还不太明朗,不过香港国安法已经很清楚列明底线,我们希望这些“港独”分子能自觉自愿遵守法律,改过自新。香港国安法是在法律层面上完成了“一国两制”里“一国原则”的保障。除了制定法律,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香港1997年回归以来都没有很重视国民教育和国情教育,社会人士也不太明白《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他们从事的政治活动的规范,所以,我认为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国情教育、国民教育都是非常必要的。中国传统就是这样,儒家重视教育,法家重视刑罚,两方面应该同时采用。
环球时报:香港国安法除了针对“港独”有震慑作用,它对遏制“台独”有哪些意义?
陈弘毅:香港国安法里关于分裂国家条文不限于针对“港独”,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或者任何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行,都会受到香港国安法的规管。所以,如果想在香港进行一些“台独”分裂活动也是被禁止的。我们之前针对“台独”有《反分裂国家法》,现在香港国安法的制定也有在香港施行反分裂国家政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