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学观念植根于中世纪基督教神哲学的土壤之中,依据其代表作《神学大全》并结合其神哲学的整体思想,分别从“完满”“和谐”“光明”三个美的要素以及美与善的异同,探讨阿奎那美学与艺术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阿奎那;美学;形式因;经院哲学
中世纪基督教文化是希腊哲学传统、罗马务实精神与希伯来宗教文化多元融合的产物。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25-1274)作为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其美学思想植根于基督教神哲学的土壤,集中体现了经院哲学时期的正统美学,上承亚里士多德、新柏拉图神秘主义和奥古斯丁的美学传统,下启康德的形式主义美学,并最终总结归纳出“完满”“和谐”“光明”三个美的要素,在西方美学史上占有重要位置。阿奎那本人生前并未写作任何美学专著,本文依据其散落在《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中的美学观点并结合其神哲学立场,尝试对其美学思想的基本观点进行梳理与阐述。
一、美的三要素
什么是美?在阿奎那看来,“所谓美的事物即是那些当为人看到时让人感到愉悦的事物。因此,美即在于适当的比例。因为感官总是喜欢具有适当比例的事物,即喜欢与它们自己种类相仿的东西。这也是由于即使感官也是一种理性,因为每种认识能力都是一种理性。而既然知识是就相似而言的,而相似总相关于形式,则美本身便适合于形式因的本性”[1]80。
阿奎那的这一论述意味着,美首先能通过感官令人愉快,只有在观赏时直接带给人愉快感受的才是美;其次,美本身与形式因紧密相联。阿奎那的神哲学思想承袭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实体构成的形质论(hylemorphism)观点,即个别实体均由质料因与形式因结合而成。质料因指事物的基质,作为潜能是还未实现的现实;形式因即事物的本质,作为现实是已经实现的潜能也是质料因所追求的目的与动力。美所具有的特质能够被人的感觉与理性所认识,而认识活动必须以事物的可感形式为中介,因此构成具体事物美的条件在于其感性形式。
基于形质论的背景,阿奎那类比三位一体中的圣子属性,提出了美的事物在形式上的三个规定:“完满”“和谐”和“光明”。“完满”指美必须具有全整性(integritas)。完满性(perfectio)是美的前提基础,那些残缺的事物由于残缺而丑陋,过度或不足都会损害事物的完满性,该物因此成为变态的,也就不能被称为美了。除了完整性之外,事物的美还在于“和谐的关系”与“鲜明的色彩”。“和谐”指事物为了取悦感官而依照适当或和谐(consonantia)的比例(proportio)构成,指美的事物的形式与质料及其自身各个部分在数量关系上的有机协调关系,这也正是人们之所以能从和谐的色彩或乐章中获得愉悦享受的原因[2]。 “光明”这一要素既指外表具有光明或明晰(claritas)的色彩,同时又指能够照亮灵魂的理智之光,然而不论是物质抑或精神之美,光明都是对上帝神圣之光的一种“分有”。
光作为重要的神学范畴之一主要源自于《圣经》与柏拉图主义传统。在《圣经》传统中,光象征着上帝、真理其本身就是美的,创世第一日圣言创造了光,“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开了”(创1:3-4)。在柏拉图的“洞穴比喻”中,作为一切真理之源头的完美理念被喻为太阳之光辉,这一学说后经由普罗提诺发展为“太一”之光流溢生成万物的学说。“光明”不仅是物体外表的一种悦目东西,它也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精神性的东西,上帝是原初之光、美之本原,万物之美皆来自上帝之光的流溢,强调光的美学意义是阿奎那神学美学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美与善的异同
基于美的三要素理论,阿奎那继而创造性地阐发了美与善的异同。美与善的关系是西方美学史上一条重要的内在线索,中世纪普遍流行的观点是“美善同一”。从本体论角度看,美善的确同源,所有美善的被造物都是对上帝美善的“分有”。也就是说,一切美的事物都是善的,一切善的事物也都是美的,美与善共同具有形式因的基本性质,“在一事物中,美和善基本上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是以同一个东西,即形式,为基础的,从而善也就被赞赏为美”[1]80。
阿奎那在“美善同一”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美善不同”的观点。从认识论角度看,美的“完满”“和谐”“光明”感性形式决定了美与善的差异。善是意欲的对象,倾向于带有目的性地趋向一件事物;美是认知的对象,不带任何外在目的,因此相对于人所渴求的善,美是人所关照的形式。审美是非功利的认识活动,只有人才拥有美感,动物只具有与食、性相关的生理快感,美感与快感的根本区别也体现在美与善本质上的不同。
审美活动作为一种非功利的理性观照,主体只有在不带有任何欲念或使用目的的情况下,才可能进入审美观照的境界。与此同时,相对于实现物质或欲望满足后动物性的“快感”,美的对象能使审美主体获得一种无目的的“美感”,前者更容易激发味觉、嗅觉等低级感官的生理愉悦,后者更接近于視觉、听觉领悟事物形式后的精神愉悦。
三、阿奎那的艺术观
阿奎那的艺术观代表了中世纪社会对艺术的普遍认知。他对“艺术”的定义十分宽泛,艺术的目的在于将形式赋予质料,因此不单单指优美艺术,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抽象艺术以及涉及具体事物的制作技艺与生产形式。
自从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开启了艺术理论的探讨之路以来,“艺术是一种制作活动”占据着主流的艺术观。阿奎那承袭亚氏艺术观的影响,将艺术作为与目的(效用)关联的制作活动,令人愉悦的外观必须伴随着切实的功能性与道德价值,后者才是评判艺术作品好坏的真正标准。因此,在阿奎那看来,比起与美的关联,艺术与功效的关系更为紧密。文学、绘画、雕塑作品作为具有功能性的载体,其形式上的和谐以及合乎比例还不足以使其变美,只有在当其具备恰当的目的意图时它们才是美的,“彩色玻璃、音乐和雕像都不是美丽的,只是因为它们带来愉悦。它们可能带来愉悦,或它们可能带来教诲,但是在每种情况下,中世纪都接受了那种观点,即它们的真实的美依赖于它们与意图的一致性”[3]。
在此意义上,阿奎那赞同柏拉图的“摹仿说”,主张艺术作品是模仿自然之产物,艺术制作者需要掌握的无他,仅仅是如何完成制作的技艺。因其制作之物的“理念”及构想早已藉由神圣者进入制作者的心中,“一栋房子的类似物就事先存在于建筑师的心灵之中。这可以称作这栋房子的观念,因为建筑师是打算把他的房子建筑成跟他心灵中设想出来的形式一个样子的”[1]288-289。艺术家的心灵只有在受到神之心灵的启发时,才能创造出美善的艺术作品。
因此,艺术只是对自然的模仿,除上帝之外无人有能力保存自然事物之存在,房屋的稳固有赖于石材的坚固,后者只能由上帝的主权决定,“正如技艺工作预设了自然的工作,自然的工作也预设了作为造物主上帝的工作。实际上,技艺产品的材料来自自然界,而自然产品的材料也是经由上帝创造产生出来的”[4]。自然是神造的,艺术是人造的,艺术家只在“制作”而非“创造”,后者已远远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围,只有上帝才能真正创造。人模仿自然,而自然来源于上帝,因此艺术最终只能是对上帝的模仿。而艺术家的主观自我越是接近于神之光辉,其自我越是完整、越是和谐,其作品自然也越是美善。
四、结语
阿奎那归纳得出的“完满”“和谐”“光明”三个美的形式都源于同一个神圣本原——上帝。上帝是美的源头,规定了世间美的本质与尺度;上帝同时拥有最高的美,即至美,是世间的美所欲求的目标。换句话说,上帝既是美的原因,也是美之所以能够美的动力及其最终目的。阿奎那在以超验的信仰为起点与目的的神哲学体系中给予了经验、感性的美以不可缺少的位置。他的美学思想既是超验的神思,亦能最直接地经验到美的感性形式,在承认美的实在性的同時,从超验与经验、感性与理性的关系维度强调了美的主观性,对西方近代美学的观点及其基本问题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集:第1卷)[M].段德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集:第2卷)[M].段德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82-183.
[3]夏因尔.阿奎那之锯——中世纪的艺术观[J].强东红,译.上海文化(文化研究),2018(5):55-59、74.
[4]阿奎那.反异教大全:第3卷[M].段德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297-298.
作者简介:李宜君,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哲学、宗教学。
实习编辑: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