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平起
基于高校的校企联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在行业发展中引领着技术的走向,然而随着研发和经营活动的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变化,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不完善及优惠政策享受时的门槛,鉴于存在的问题,将导致企业因不能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支持,而难以获得可观经济利润。本文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也提出了几点有效的对策,希望可以降低企业赋税且提高经济利润,以下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一、前言
科技引领未来。只有把科技成果转化到生产实践中,有效满足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政策,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但是就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享受税收优惠工作质量不高。
二、秦川思源税收现状分析
秦川思源属于机床工具行业。装备制造业是中国工业发展的基础,尤其是作为“工业母机”的机床工具行业是基础中的基础,其相比西方有较大差距。秦川思源是西安交通大学于2003年设立,于2012年被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代码:000837)控股,后又联合西安工业大学技术团队发展壮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旨在解决机床工具产业链末端的关键技术问题,其依托自身强大的研发团队,持续的在齿轮测量领域创造发明新的技术。
秦川思源研发团队共计16人,其中博士:5人,硕士研究生:2人,其余为本科等;试验生产辅助人员:本科等15人。自2016年以来,研发项目立项及投入情况见下表:
但是,经营情况持续不佳,自2012年以来,逐年亏损。
享受税收优惠现状:
(一)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然而,以上政策关注点更多的是研究取得突破,经营取得收益,而因为研究开发阶段盈利很难,企业历年持续亏损,是无法真正享受到实际的政策红利。对基础工业这种投入周期长、见效慢的研发投入,很可能企业还没有真正发展壮大就夭折了。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企业的技术开发业务是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政策。然而,这种优惠政策是有前提限制的,企业直至办理完成《技术贸易资格证》后,才得以在2019年度享受到第1次该优惠政策。
(三)依据(国发2011)4号政策精神,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工业软件,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这个政策也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为办理两项前置许可条件,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人力。
三、基于高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问题
(一)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常见于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同时,我国相关激励创业创新的政策调整较频繁,各级纳税人的获得渠道有限,如果想了解相应政策,只能自行从浩如烟海的政策中查找,造成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难以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受益主体存在局限性。简单来讲就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相关资格认定的企业,但是实际状况是:初创企业或未及时办理认定的企业并没有资格使用这一政策,鉴于此,就会使得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出作用。
(三)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程序较为复杂,企业要想享受到优惠政策,必须要先进行申请或者是认证,但是这种过于笼统式的方式,会使资格认证过于形式化且漏洞较多,消耗了企业较多的人力物力,最终未能有效提高企业经济利润。
(四)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企业取得业绩或成果转化后,对初创阶段或前期投入阶段,扶持有限。对企业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很可能在准备享受政策优惠的半道上,就因为经营压力、资金问题而夭折了。
四、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完善享受税收优惠体系
管理部门应该重视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相互融合。可否从法律层面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的普惠性优惠政策、工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等优惠政策立法宣传,提高其权威性和透明性,减少企业的人力物力耗费。
企业可以在相关管理机构的帮助下,整理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办理体系,进一步为企业后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简化资格认证程序。改变以往资格认证过于形式、僵化的现象,以此来解决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以及缺乏可行性的问题。
(三)企业努力提升員工对政策的认知水平,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纳税筹划。
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和法规政策宣传学习,提高对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对企业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普及合法纳税、依法节税的意识,完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
梳理企业业务流程,财务部门加强同研发部门、经营部门的联系,设计路线图,对企业经营全流程进行纳税筹划,对税务处理合理筹划,规避税务风险积极加强同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
(四)秦川思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操规范设计
秦川思源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的规范规定:
1.根据我公司的研发力量和经营特点,为了能够合规合法以及充分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特规定操作规范如下:
业务定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研发服务”的规定,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2.操作要点:
(1)同客户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税率为6%。
(2)使用经科创局认可过的“技术开发合同”范本。(“技术开发合同”见附件,本文省略)
(3)仅限于公司开发的首台首套产品。
(4)合同经办部门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交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后续认定及报备手续。
(5)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五、结语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创新引领作用,需要各级管理部门重视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企业规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行为。这样才能够促使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切合实际的提高企业综合实力。(作者单位:西安秦川思源测量仪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