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时常发生,在法律上主体权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学者们也引入了一系列原则,如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同意原则等体现出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重视。可以通过强化体育内部规则、拓宽法律的适应范围、着手考虑建立仲裁机构来遏制体育赛场的暴力行为。但最基础的还是要加强运动员及相关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
关键词:赛场暴力;风险自负;仲裁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077-03
根据《环球时报》报道,2017 年 11 月 3 日,在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第七赛段比赛中瑞士国家队队车与科一 LOOK 洲际队运动员王鑫发生接触,使王鑫摔倒。赛后,科一 LOOK 洲际自行车部分工作人员和运动员中多人对瑞士国家队工作人员进行了肢体接触和言语冒犯,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相关规定,给自行车运动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事件反映出科一 LOOK 洲际队在队伍管理上及平时运动员的教育方面存在问题。对于组委会及裁判团所作出的取消科一 LOOK 洲际自行车队继续参加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资格的处罚决定,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坚决支持。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一直以来对赛场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暴力事件持零容忍的态度;中国自协要求所有境内外车队、全国各省市自行车队和参加各类业余赛事的车队及個人,必须严格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良好的赛风赛纪。
本文将对体育赛场上的暴力行为进行简单的评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一)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逻辑起点
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指的是运动员之间在赛场上发生的非法的肢体性接触行为,例如:运动员的恶意侵犯、运动场上运动员之间的斗殴等。广义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包括教练员、裁判员、观众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有学者认为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指的是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另一方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性行为 [1];有学者从刑法角度认为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是在竞技体育活动过程中,基于行为人的故意,实施冲撞或者其他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超出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的伤害行为 [2]。本文中所提到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指的是在赛场方面,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及相关人员之间,违背体育规则的身体攻击行为。
(二)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分类
体育赛场暴力行为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类。按照侵害性质分:身体和精神方面,如:肢体伤害和言语侮辱;按照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实施主体可以进行分类:如运动员之间、观众之间、运动员与观众之间、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等;按照体育暴力行为的规模大小可以分为小范围和群殴;按照暴力行为发生场所可以分为:赛场内暴力和赛场外暴力。本文中所提的赛场暴力行为既包含身体侵害又包括言语侮辱。
(三)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成因
多数情况下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严重违背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精神,扰乱了体育赛事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所属的协会、社会团体、政府组织及国家的形象。之所以会产生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可能存在的原因有:运动项目的竞争性、对抗性,双方运动员需要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肢体接触;部分运动员、教练员法律意识淡薄;体育赛事商业化、职业化导致运动员言语行为利益化;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赛场裁判不公;体育竞赛的过度政治化。[3]
(四)此次赛场暴力事件归属范畴
在此次比赛中瑞士国家队队车与科一 LOOK 洲际队运动员王鑫发生接触使王鑫摔倒。赛后,科一 LOOK 洲际自行车部分工作人员和运动员多人对瑞士国家队工作人员进行了肢体接触和言语冒犯。此次关于运动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冲突,首先从逻辑起点而言,广义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中的主体,除了包括运动员,还包含了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事件中暴力行为主体是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符合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定义; 其次,从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划分看,由于对瑞士国家队工作人员进行肢体和言语攻击,是在比赛过程中,从而很清楚地得出本次事件是在其划分标准之列;最后,本次事件反映出了科—LOOK 洲际队在队伍管理上及其运动员的教育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在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成因上也有一定的体现。综上而言,本次出现的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的殴打行为是符合体育赛场暴力。
二、现行法律中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主体受体责任划分
纵观我国出现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大多数学者将这些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处理,认为体育赛场伤害行为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化,将体育赛场伤害行为当做一种正当业务 [4],故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 [5]、公平原则等减轻加害方的责任。首先,韩勇教授主张将自甘风险原则引入体育伤害侵权领域,这的确是一项创新之举。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要结合综合因素,如赛场的激烈性、运动项目的对抗性程度、双方运动员之间的竞争性,由此看出,自甘风险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狭义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在本文所讲的自行车比赛中,尽管其也属于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但对于工作人员并不应当承担自己可能被对方运动员殴打的风险,此处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自甘风险原则并没有广泛运用于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中,其源于欧洲,自身条件也不够成熟, 尽管传入我国已经十多年,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不存在适用此原则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体育赛场暴力行为还是建立在过错归责原则之上,但是可能由于某些紧张情绪、比赛的激烈或者兴奋激素的刺激很可能导致运动员没有注意到某种义务,根据体育赛事的对抗性特征,法律已经降低了赛场运动员的注意义务标准。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理此种案件,对运动员可能造成不公平,对以后的比赛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从体育法规分析,1995 年《体育法》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方面对体育纠纷进行了职权划分和界定。其不足在于内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如没有对公民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 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
《体育法》在 2009 年和 2016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竞技体育依旧难有一个准确定位和协调机制,也没对体育纠纷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从现行《体育法》看,第四章的竞技体育出现的第 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 33 条规定可以提交仲裁机构对体育纠纷进行处理。李智教授利用此款内容提议通过仲裁条款将侵权行为契约化,更好地解决跨国际体育赛场暴力行为 [6]。第 53 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划分体育赛场暴力的责权划分,只是简单规定出现体育纠纷可以采取的解决机制。
三、解决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现状
(一)体育行业内部解决现状
体育赛事领域并非作为法律的“法外空间”,只是法律对此调整的范围比较窄。首先,体育行业内部制定的规则只是一个大概的规制方向。由于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故不能对出现的赛场暴力的对象进行拘禁。根据私法自治原则,经常适用的惩罚有赔偿、赔礼道歉、禁赛。这是针对所有的体育运动所确定的体育处罚规则。在具体的运动项目中,应当出台具体的制度进行管理和约束。我国体育行业内部是根据赛场暴力出现的次数、因素、程度大小来判断此项运动是否应该由具体制度来调整,但是每项运动都会有出现赛场暴力的风险,应该对每项运动都出台与此符合的具体规则;其次所言的三项处罚,赔礼道歉作为形式上的行为,并不会对运动员的声誉造成太大的影响;禁赛适合于狭义的体育赛场暴力,即运动员之间产生的暴力行为。再加上禁赛一般指的是运动员非法注入某些药物,然后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参加比赛,故处罚方法出现一定的不妥当性,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报复行为;然后,体育行业内部相当于一个“熟人社会”,出现某些违反体育规则的事件时,管理层有可能徇私舞弊,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不按照规则进行处理。在此次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比赛中,组委会及裁判团在 2017 年 11 月 3 日根据 UCI 规则第 30.2 规定作出取消科—LOOK 洲际自行车继续参加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的资格的处罚决定并罚款 200 瑞士法郎 ( 约合人民币 1326 元 )。事件发生在 11 月份,中国自行车协会只是在裁判团给出的裁判公告之后,坚决维护裁判结果并提出对暴力的零容忍度,发表声明说进一步调查取证处理,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处罚后果。若体育行业拥有一套体系完善的比赛规则和裁判规则的,体育组织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力,那么体育行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也将会进一步得到遏制。
(二)现行法律解决机制现状
1. 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民事责任
由于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并没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 故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应当适用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过错归责原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体育运动存在规则允许的前设性条件,所出现的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不同于普通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很难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再加上在实践过程中,民事暴力侵权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复杂性。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很少会提起诉讼,一方面是出于管理层、教练员等多方压力,另一方面不愿意撕破脸皮。对于法院而言,因为没有专业的体育知识,对于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偏差,对于可预见风险以及重大过失的判定很重要却也是难点,再加上《体育法》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规定的缺失,很难做出明确清晰的判定。
从立法方面看,应该逐步完善《体育法》,尤其是针对竞技体育方面出现的侵权问题,可以和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衔接。由于侵害行为已经上升为体育赛场暴力行为,不同于体育伤害行为,超出了自甘风险原则的范围,故可以用法律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以从民事诉讼方面规范运动员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行为, 提高各方的法律意识。
2. 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刑法责任
前文中,有学者从入刑的方面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进行了界定。但是体育赛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被当作一种正当业务,只要运动员遵守有關的竞赛规则,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了犯罪性,不负刑事责任。目前《体育法》只是略述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简单地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这个规定不足以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进行约束,《体育法》应当在第七章法律责任方面对体育纠纷责任划分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再根据情节轻重结合是否适用于刑法。
在此次暴力事件中,中国自行车协会要求所有境内
外车队、全国各省市自行车队和参加各类业余赛事的车队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良好的赛风赛纪。只字没有提到是否应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此次暴力事件。
3. 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仲裁解决机制现状
根据前述《体育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体育纠纷,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处理体育赛场暴力事件,可以很好地尊重双方的利益,维护双方的权利。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4. 赛场道德规范现状
作为一个合格的运动员或者是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既然参与到此项体育赛事之中,就应该从道德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体育精神和奥林匹克精神,规定了运动员保持基本道德品质的重要性,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可以看作是运动员为了赢得比赛不择手段,违背体育比赛规则的后续结果。因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做到对参赛过程中每个人的尊重,并有效约束自己的言行。
四、小结
此次自行车赛场暴力事件可以作为一个好的切入点,更好地探讨体育赛场的暴力行为。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在体育赛事中时常发生,在法律中主体权责划分不具有明确性,学者们引入了一系列原则,如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同意原则等也体现出了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重视性。目前现状看,可以强化体育内部规则、拓宽法律的适应范围、着手考虑建立仲裁机构,最基础的还是要加强运动员及相关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体育赛场暴力行为的遏制会更好地体现体育精神,对于以后竞技体育的发展将创造更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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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罗嘉司 . 竞技体育犯罪研究 [D]. 吉林大学 ,2006.
[3] 向会英 , 谭小勇 . 大型体育赛事体育暴力的法律规制 [J]. 体育科研 ,2011(2).
[4] 林亚刚 , 赵慧 . 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J]. 法律与政治 ,2005(2).
[5] 韩勇. 体育伤害自甘风险抗辩的若干问题研究[J]. 体育学刊, 2010(9).
[6] 李智 . 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的民事诉求途径 [J]. 法学评论 , 2010(1).
作者简介:张春雨(1995—),女,汉族,重庆市人,单位为福州大学,研究方向为国际法、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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