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逻辑、表征与机制

2020-07-14 06:53何志武吕永峰
关键词:安全法公共政策民意

何志武 吕永峰

(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民意是公共政策权威性的基石,民智是增强公共政策科学性的有力补充。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强调要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然而,公共政策面向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类型,因此公众参与政策的空间和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

关于公共政策的类型,有学者以公众接受度要求和专业技术性要求为基准维度,将公共政策分为自主决策型、价值主导型、科学(理性)主导型和多元平衡型等四种类型。其中,科学(理性)主导型聚焦于较为专业的领域,其内容具有强烈的专业色彩和科学属性,如能源、环境、通讯、科技、知识产权等①。

近年来,学界已从多面向、多层次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多是笼统地将公共政策视为价值主导型这一种类型,只是强调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和公众的参与权利及能力,忽视了对不同类型公共政策中公众参与的空间、机制和方式等问题的差异化考察。特别是对科学(理性)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制定,有些学者认为“此类政策涉及专业领域,强调官员与专家在其中发挥作用。公众因专业知识匮乏而缺少参与的激情与能力”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学界对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较少。

本文重点关注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探讨在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公众参与的空间?公众参与的动因是什么?表征方式怎样?行动机制如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保障该类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有重要价值。

一、公共利益与知识赋权: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逻辑

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官员和官方智库组成决策主体,支配决策过程,而受过良好教育、具备一定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库外专家”虽未能进入官方智库,但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追求,加之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作为文化资本为参与政策讨论赋权,使得他们获得政策讨论的话语空间,通过表达专业意见和建议为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场外援助”,推动政策科学性目标的实现。

(一)科学性: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核心诉求

科学主导型政策一般涉及较为广泛的专业领域,决策问题主要由专业技术及专业标准规定。在现实的政策实践中,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行业政策均属于科学主导型政策,如《核安全法》《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等。

科学性是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核心诉求,意指通过决策主体的科学考察和专业论证,借助大量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政策方案进行规划与设计,以保证政策方案遵循科学规律、契合专业标准、符合理性要求。科学性的核心诉求决定了此类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专业优先的原则,以科学理性为先导,由政府官员主导,在官方智库中选择、邀请部分行业专家进入决策平台,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学科优势,广泛收集政策信息和理性知识,审慎提出政策规划,精心论证政策方案。

(二)公共利益: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内生动力

公共利益是一种真实的利益,它所反映的是“在多元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利益相关者在利益和利益分配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③。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追求是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内生动力。

虽然科学主导型政策面向专业领域,指涉的内容普遍带有强烈的专业属性,但政策的实施会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核安全法》规定了核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安全使用核能,避免核材料泄露、核废料污染等提供了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既关系到国家层面的核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层面公众生产生活的核安全;《中国制造2025》提出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加快实现中国由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的转变,既关系到国力强盛,也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部分普通公众因相关科学知识储备不足无力参与政策讨论,但事实上,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与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相关,既关系着个人利益,又关系着公共利益。正是这种与政策紧密关联的公共利益,直接推动了公众对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关注,成为公众参与此类公共决策的内生动力。

(三)知识赋权: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实践逻辑

首先,决策主体的“有限理性”为公众参与提供了空间。面对公共管理对象的日益复杂化,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公共政策对科学理性的要求日益增强,政府的“有限理性”逐渐显露,具体表现为政府专业技术知识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而与政府的“有限理性”一样,官方智库也有一定的知识局限,这种局限就智库里的专家个体而言,源于专家学科旨趣差异而引起的知识结构单一;就专家智库群体而言,可能存在专家结构层次相对单薄、专家规模不尽完整的问题。“对于某一具体问题,如果参与论证的专家知识背景过于单一、结构失衡,专家意见就可能失去其合理性”④。另外,在政策实践中,政府在进行官方智库的人员选拔时忽略或故意拒绝某些方面专家的参与,导致官方智库中缺乏某些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持与政府官员明显不同意见的专家,致使官方智库知识结构与利益结构失衡,造成官方智库的知识局限与理性缺损,限制了专家智库科学理性能力的有效发挥,从而对决策的科学性造成威胁,但这也同时为公众的政策参与提供了空间。

其次,专业知识为公众参与赋权,并为公众参与提供文化资本,使“民间智库”的专业性和多样性意见得以表达并发挥作用。“民间智库”,是相对于官方智库或半官方智库以及高校智库而言的⑤,在本文中指的是由身处各地、各行各业的,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网民构成的“组合体”。“民间智库”能够输出专业性、多样性的网民意见。事实上,在官方智库外,活跃着一批民间专家,他们擅长于某一学科领域,具备相关的理论与技术知识,但又未被政府选拔或邀请到官方专家智库中。这些散布在各地的、有着不同学科背景的“库外专家”,因其专业背景而对相关的科学主导型政策有着强烈的兴趣、专业的经验和较高的热情。专业知识的储备为“民间智库”提供了充足的文化资本,同时为其进行政策参与赋权。在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助力下,这些“库外专家”往往通过微博、微信、网络论坛、QQ群等新媒体工具和渠道表达自己的专业意见,参与决策过程并施加自己的影响,从而维护政策的科学性。

二、专业性与多样性:网络民意形塑公众参与的表征形式

在互联网上,“民间智库”的组成范围较为广泛,组成形式较为开放。“库外专家”基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的多样而丰富的专业意见或通过官方指定的网络渠道(如意见征集平台、电子邮件等)上传至决策平台,或被政府官员通过舆情工具所收集,并被决策主体关注、分析、选择和采纳,由此保障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还有一部分公众虽然对政策主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但通过表达价值偏好和情感诉求对决策施加影响,他们理应也是“民间智库”的一部分。“民间智库”通过互联网,以网络民意“封装”民间智慧、表征公众参与。而“多样性胜过专业能力”⑥,网络民意因其来源和视角的多样性、差异性和专业性而尤显珍贵。

(一)现实民意的网络映射:网络民意的意涵

学界对民意的界定,大致有“公意”和“众意”两种内涵,但总体来说,相关学者更倾向将其视为“公意”,即社会的主导意见、民众意愿表达的总趋势。如“民意是人民意识、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是社会的主导意见”⑦,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对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⑧,其“主体是社会大众,客体是社会问题或现象,形式特征是数量上的多数一致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⑨。上述观点倾向于将民意定义为“多数人的意见”,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则被排除在外。然而,“多数人的意见”显然不能解释现实社会的意见多样性,将民意界定为“多数人的意见”只能算是一种狭义的民意。

而有的学者则将个体或特殊群体的不同意见考虑在内,认为“同一个社会中,民意并非一定是同质的、有共同取向的而应该是包容多元、容许冲突的”⑩,“民意是公众对于自己、周遭生活环境、社区事务与更大范围内的公共空间中相关事物的知识、态度、行为预想的公开化与交流后形成的公众意见状况”,这个定义体现了民意的多层次、全方位、公开化表达的特征,既尊重个人的不同意见,也强调扩大社会共识,是一种广义的民意。

本文所使用的“网络民意”指的是广义的民意,即不仅包括多数网民的意见,而且包括少数网民的意见,意指公众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与新媒体平台,针对社会热点事件或公共问题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诉求和愿望,是现实生活中公众态度和意见在网络上的综合反映。

(二)专业意见与情感诉求:网络民意表征公众参与

表征(representation)的含义是“代表”“再现”或“替代”,但表征绝不是简单地复制世界,它涉及对意义的生产。如前所述,“民间智库”是科学主导型政策公众参与的主体,其结构包括各路“库外专家”和部分具备公共精神的普通公众。互联网是“民间智库”参与政策过程的主要场域,通过网络表达和观点汇流,网络民意逐渐浮现,其中既有丰富的专业意见,又有多样的情感诉求,这些多来源、多视角的专业意见和情感诉求凝结了“民间智库”的思想智慧,助力于决策科学性的实现。可见,网络民意是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具体表征。

首先,“库外专家”通过表达专业意见实现公众参与,为决策的科学性提供智力支持。在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公共场域中,“库外专家”频繁穿梭于论坛、贴吧等网络公共平台或QQ群、微信群等网络社群中,他们当中有科学家、工程师、律师、医生、教师等,来自不同学科领域、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且对政策参与有着较高热情。各路专家一方面通过观点的交流交锋促进技术互补从而得出更为科学的专业意见和思想智慧,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与决策主体进行理性沟通(如在官方意见征集平台发表意见),从而保障政策决策的科学化。

其次,部分普通公众通过表达多样情感诉求实现公众参与,为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价值参考。“库外专家”参与政策讨论通过网络公共论坛以开放的形式进行,利用新媒体工具以网帖、评论等方式予以呈现,并通过网友的转发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与讨论,继而通过互联网呈现出更多来源、更广视角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诉求。和专业意见建议一样,多样化的情感诉求也是网络民意的重要内容。“公众心理的认同和主观幸福感同样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样化的情感诉求讨论有利于理性、真实民意的形成,从而为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共性提供价值参考。

三、围观讨论与理性交换:辅助参与建构公众参与的行动机制

“库外专家”对政策问题的敏锐洞察和意见表达,“点燃”了政策议题的网络关注度,使政策议题受到更多普通公众的凝视与讨论。“民间智库”以围观讨论和理性交换的形式,辅助参与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

(一)关注讨论:政策议程设置阶段的间接推动

在目前的政策实践中,科学主导型政策议题一般由政府和官方智库动议。但无论是否进入官方智库,相关专家往往会立足学科角度,以相关课题研究为支撑,通过考察与调研发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问题,并努力推动其进入政策议程,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些专业意见建议的上传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常规途径,即通过向政府部门递交报告、人大议案或政协提案、参加官方智库会议等路径予以上传;二是网络途径,即通过网络平台,使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将关系到公众生产生活的专业议题(如核安全、深海能源勘探)的网文展示在贴吧、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通过网民的阅读、点赞、评论和转发引发关注,从而推动意见上传。网络途径与常规途径不同的是,即使是专业性较强的社会问题,一旦在互联网上受到关注就可能迅速发酵,首先在专家之间进行讨论或争辩,然后扩展到社会公众之中。一旦公众找到专业性问题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便会积极关注并迅速扩散相关话题,使之成为“万众瞩目”的公共问题。在此过程中,部分意见完成了聚合,形成了优势意见;没有形成聚合的意见继续着彼此的辩论和交锋,不断加深着公众对科学主导型政策议题的认知和判断。这种广泛的社会关注不断积累着社会资本,它对于决策者而言,无疑是一种压力,一旦时机成熟,这些问题就可能成为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

(二)智力支持:政策规划与设计阶段的理性互补与建言献计

政府官员和官方智库在科学主导型政策的规划与设计阶段仍起主导作用。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诉求要求在政策规划和设计阶段中引入理性交往机制,这个机制包含两个方面:“库外专家”之间的互动交往、“民间智库”与决策主体之间的互动交往。(见图1)

图1 科学主导型政策制定中的理性交往

“库外专家”之间的互动交往表现为理性互补。“库外专家”中聚集了大量“不同领域的技术专家,(他们)具有不同的技术优势,互动过程带来了技术互补,而且通过技术集成能够产生技术创新”。这些专家的专业性、多样性的意见并不是以一种静止的、散点化的形态存在,而是持续地在网络公共平台中进行交流、讨论和对话,以此进行信息交换、技术互补,“信息的交锋和综合,解决了个人认知的有限理性”,最终引起理性优势意见的浮现,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如网络撰文、转载、转发等)展现于网络公共平台或上传至决策机构内部,进而受到公众的和决策主体的关注。

“民间智库”与决策主体的互动交往表现为建言献计与民意上传。科学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政策方案的科学设计是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因素。在科学主导型政策规划与设计阶段,“民间智库”通过官方提供的渠道(如电子信箱、政策意见征询系统等)或利用其他网络技术工具(如网络论坛、微博等)上传专业意见及情感诉求,以网络民意的形式为政策方案的规划与设计建言献计,提供“民智”支持,由此实现“民间智库”与决策主体之间的交往与交互,从而完善政府动议,进行辅助参与。

(三)公众围观:决策过程的监督限权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行为中的政府官员同样适用于“经济人”假设,其行为的出发点有可能是官僚机构和官僚自身的利益。另外,官方智库中的专家既有可能为利益集团所雇用,成为在知识论意义上“俘获管制者”的工具,也有可能被政府雇用,提供“政府定制的专家意见”,成为“论证”政府所欲求的决策方案的工具。所以,“民间智库”除了通过网络民意为政策决策提供“民智”之外,还对决策主体的行为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民间智库”具备通过网络监督限权的资本和能力。“民间智库”中汇聚了身处各地、各行各业的大量“库外专家”及热心公众,他们有专业能力、公共精神及消息渠道,一方面对官方智库专家的组成、行为及其观点进行监督和检验,另一方面时刻保持应激反应,对不合理的官方智库结构及其行为,以及违反科学性的观点和方案及时发声、传播与扩散,引发普通公众的网络围观和转发评论,试图通过网络民意表达引起决策主体的关注和响应,促使其对相关问题进行纠偏和完善。

四、《核安全法》制定中的网络民意表达:公众参与的实现路径

《核安全法》于2013年被纳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联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等政府部门和官方智库进行。该部法律重点涵盖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等专业内容,它的制定需要大量核物理、核工程、环保、地质等专业科学知识,属于典型的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从2013年纳入立法规划至2018年正式实施,在《核安全法》制定过程中,“民间智库”以政策的科学性为出发点,以互联网为行动场域,通过网络民意表达来“助攻”议程设置、“助力”政策规划与设计、敦促决策过程公开、促进政策的后期完善,较好地实现了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

(一)助攻:网络民意促进“核安全”政策议题的适时浮现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而保障核安全必须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政府以全局眼光,站在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官方智库专家的建议,将核安全法立法工作列入议程。显然,政府和官方智库是《核安全法》进入议程的“主攻手”。

在公众层面,部分国家和地区核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核安全议题进入公众视野,特别是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以来,公众对核安全的忧虑日益加剧,对核能利用的探讨也随之高涨。具备核能专业知识的“库外专家”和具备较强公共精神的普通公众在论坛、贴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撰文发表专业意见,并通过跟帖、转发、分享等手段实现信息的扩散,引发公众讨论。例如,天涯论坛的网帖《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爆炸原因》对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点击数70多万,评论近2000条。相关网帖及其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普及了核能知识,促进了专业知识的互补和交流,同时也进一步表达了公众对核能开发安全性的忧虑,网络民意就此浮现:核电到底安不安全?如何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如何保障公众对核电建设项目充分知情?是否应该通过立法对核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等等。网络民意成为《核安全法》进入立法议题的“助攻手”。

(二)助力:网络民意参与《核安全法》方案的科学设计

《核安全法》的规划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和官方智库组成的决策主体研究相关的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开展了立法项目论证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13日,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14日,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集各方面意见,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和建议3000余条。这些意见和建议均构成了网络民意,为《核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完善送去了“民智”,从而助力《核安全法》方案的科学设计。

除了官方指定的意见征集平台外,相关新媒体平台上也出现了一些有关《核安全法》草案的专业意见,内容涵盖核安全的方针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资质要求、核设施的安全保卫、核废物的无害处理、核材料的安全运输、核安全信息公开等,这些专业意见进一步保障了《核安全法(草案)》的科学性,对其中相关条款的补充、完善及最终法律版本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网帖《对全国人大〈核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指出,草案中缺少核事故赔偿的条款,容易造成不出事故企业自己赚钱,出了事故就推给政府的后果;草案中没有对核电站的选址问题做出规定,可能会导致核电企业任意选址,从而给国家安全增加风险。在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核安全法》中,增加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对核设施的选址及其要求的相关条款,细化了项目选址的决策程序。

(三)助推:网络民意敦促《核安全法》决策的公开及方案的后续完善

“民间智库”持续对《核安全法》决策过程保持着凝视状态,关注着决策的进展情况,表达着专业意见和情感诉求。例如网帖《对全国人大〈核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建议官方智库应“由法学专家、地质、地震、国土规划、运输、水利电力、核工业、农业、海洋、保险业、公安消防、军队、防恐、卫生防疫、医学、心理、应急救灾等专家组成”,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而为了回应公众诉求,及时公布决策信息,决策主体在中国人大网开辟“核安全法立法”专题首页,设置“最新动态”“常委会审议”“图片报道”等栏目,对《核安全法》的审议及制定过程进行相关报道,虽然没有对官方智库组成、相关会议纪要等进行完整披露,但从一定程度上公开了《核安全法》的制定过程,回应了部分网络民意。

《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后,“民间智库”仍持续关注,并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如2018年3月12日,网民王枫发表网文《日本福岛核事故七周年反思:中国〈核安全法〉关键责任缺失问题需引起重视》,指出该部法律中“核设施营运单位安全责任虚化、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弱化、国家层面核能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缺失”,提出“我国《核安全法》必须遵循党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围绕政府与企业之间多个责任主体,严格界定权责,清晰界定各个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建议。

五、思考与启示: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保障及其拓展

由上观之,决策主体对网络民意的积极回应和对网络民意参与决策广度与深度的支持,对于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可持续性有着重要意义。

(一)诚意的在场:决策主体对网络民意的积极回应

交往实践是网络民意与决策主体互动的实质,而反馈机制则是交往实践的重要保障和内在要求。在公众参与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网络民意期待得到决策主体的反馈和响应。例如天涯论坛网帖《对全国人大〈核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就草案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对核电站的保卫,必须有军队和国家安全部门参加”的建议。审议通过的《核安全法》中,增加了“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条款,强化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保卫。虽然无法考证政府是否因为网民的意见而修改和完善了相关条款,但至少这种修改在事实上与网友的意见一致,在客观上起到了回应网络民意的作用,“当公民发现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被国家(政府)所接受,他们就与国家(政府)有着共同的价值背景,从而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政府)的信心,参与政治的意愿会更强烈”。

决策主体与“民间智库”之间的双向互动既是科学主导型政策科学性诉求实现的保证,又是建立政府与公众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在科学主导型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发展政府与“民间智库”之间的双向协商、沟通机制,促使政府成为一个负责、透明、回应、民主的组织。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决策主体摒弃将公众当作“无知暴民”的偏见,积极回应“民间智库”的专业意见和价值诉求(即网络民意),并通过互联网及其新媒体将相关反馈意见展示出来,形成一种“可见的理性交往实践”。

(二)空间的拓展:网络民意参与广度与深度的探索

在科学主导型政策制定中,官方智库一般由政府官员在体制内“封闭”选拔而组建,官方智库与政府官员共同组成决策团队开展政策论证工作,进行政策规划与设计,继而形成政策草案,再通过网络对草案进行意见征集,最后实现政策的出台。可见,在政策实践中,政策草案的形成是“民间智库”及网络民意介入决策过程的一个关键节点:在草案形成之前,决策主体完全支配政策方案的规划设计;草案形成之后,决策主体将已结构化的政策方案(草案)通过互联网公开,使用征询意见的方式获取公众对该政策方案的评价,形成一种“内输入”的决策模式和“告知—评价”的决策实践,这种决策实践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出公众参与的价值,“民间智库”参与的空间亟待进一步拓展。

首先,应拓展网络民意参与的广度,其核心是在决策过程中鼓励更为广泛和全面的理性讨论,即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更广范围、更多层次“库外专家”的踊跃参与及其意见表达,促进多元专业意见的碰撞。决策主体应建立保障民意充分表达的制度,鼓励更广泛的网络民意表达,支持多样意见和异质诉求的形成。对于决策主体而言,听取和吸纳民意可以“以网民意见的丰富性扩大决策者认识问题的视野,以网民建议的科学性扩充公共政策的官方智库”,以此提高科学主导型决策的科学性。

其次,应增加网络民意参与的深度,其核心是建立决策合作机制,即利用基于互联网的社会化网络,建立一种开放的外部参与机制,鼓励“民间智库”之间、“民间智库”与政府之间在政策过程各阶段和各环节的分工合作,协同参与科学主导型政策的决策过程,使得“民间智库”和政府之间不只协商,还有合作,不只谈话,还有行动,从而将散点化、原子化的网络民意表达“联结”为集约化、模块化的网络公众参与,以此增加网络民意参与的深度,促进政府与“民间智库”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决策协同,在保障科学主导型公共政策科学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决策效率。

注释

①朱伟:《政策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公众的互动模式——基于政策“类型—过程”理论框架的分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9期。

②朱伟:《民意、知识与权力——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专家与政府的互动模式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4页。

③张成福、李丹婷:《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⑤金家厚:《民间智库发展:现状、逻辑与机制》,《行政论坛》2014年第1期。

⑥贝丝·西蒙·诺维克:《维基政府: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李忠军、于卉芹、李晶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第13-14页。

⑦刘建明:《穿越舆论隧道:社会力学的若干定律》,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第170页。

⑧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9页。

⑨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页。

⑩侯学勇:《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多元与失真及其对司法的影响》,《法律方法》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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