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 曾昭忠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位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黔江干流大藤峡出口弩滩上,具有防洪、航运、发电、补水压咸、灌溉等作用。工程由大坝、厂房、船闸等建筑物构成,需要的砂石骨料通过设置在右岸的砂石加工系统生产供应。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混凝土级配调整、拌合楼改造及料源级配变化等因素造成级配失衡,通过改变生产工艺将多余的粗骨料加工成人工粗骨料,以满足工程需要,同时解决多余破碎料废弃损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限于合同中关于级配变化调整的限制性条件较多,本文从料源级配与需用级配差异变化的程度、合同约定的级配风险、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风险承担的规定,来说明合同中关于承包人应承担的级配风险范围,并通过收集的各省市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文件规定来佐证正常的风险幅度,以论证级配变化后生产破碎粗骨料的增容属于合同变更而不属于合同风险范围。
大藤峡砂石加工系统共由左岸坝下毛料临时码头、左岸坝下毛料堆存场、第一筛分车间、中碎车间、细碎车间、第二筛分车间、立轴制砂车间、棒磨制砂等车间组成。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所需的粗骨料从江口天然砂砾石料场开采经一筛筛分分级后分别堆场在成品粗骨料仓;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所需的细骨料从江口天然砂砾石料场原料中超径石、级配多余料通过一筛、中碎、细碎、超细碎破碎、棒磨车间磨细后进入成品细骨料仓。骨料生产工艺特点为粗骨料为筛分的天然骨料,细骨料一部分为天然细骨料,一部分为破碎的人工细骨料。
根据2016年-2018年骨料供应量计算的加权平均需求级配、料源复勘级配的不平衡性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料源级配、需求级配的不平衡性进行对比,用来说明合同条件中级配结构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实际需求比例:特 大 石1.26%,大 石28.45%, 中 石21.40%, 小 石19.25%,天然砂0.06%,人工砂29.45%;实际料源比例:超径石8.67%,特大石23.71%,大石20.17%,中石22.59%,小石20.88%,天然砂3.99%;招标文件需求比例:特大石2.08%,大石12.40%,中石22.43%,小石29.95%,天然砂7.74%,人工砂25.39%;招标文件料源比例:超径石8%,特大石12%,大石20%,中石25%,小石27%,天然砂8%;料源级配与招标级配之间平衡条件的变化:特大石226%,大石-109%,中石46%,小石-55%,成品砂102%。由于砂石加工系统工艺流程设计参数除了岩石特性就是料源级配和需求级配,料源级配与需求级配之间的差异状况决定了是否选用破碎工艺来平衡级配不足。
通过招标文件给出的料源级配、骨料需求级配值,显示级配特征为:原料粗骨料含量偏多,含砂率偏低,天然砂石级配与需用砂石级配之间的差异小。按照这种级配特征值进行的工艺流程计算结果显示(见投标文件工艺流程计算表),经一筛筛分后入仓的各级粗骨料能满足设计需求量如下:成品骨料设计需求量:特大石33.86t/h,大石201.87t/h,中石365.16t/h,小石487.59t/h,成品砂539.52t/h;一筛筛分后进仓成品量:特大石33.86t/h,大石212t/h,中石385t/h,小石514t/h,成品砂110.40t/h。一筛筛分入仓后的各级骨料剩余量>80mm的进入中碎进行破碎,80-40mm的进入细碎破碎,中细碎车间在系统生产中具有级配调节的作用。通过将多余的级配量破碎成制砂原料进行级配平衡调节,但这种调节作用仅限于粗骨料含量偏多时的情况,当粗骨料含量偏少或级配缺径时只能通过生产人工粗骨料补充。因此,中细碎车间设备的富余系数决定了加工系统对于粗骨料含量偏多时的级配平衡调整能力,根据投标文件各车间的负荷率如下:中碎车间设计负荷率64%;细碎车间设计负荷率66%;超细碎车间设计负荷率75%;棒磨车间设计负荷率74%。根据车间设计负荷率及设计规范规定负荷率取值范围,可以得出中碎车间和细碎车间的富余系数及级配调整能力如下:中碎车间:富余系数6%~16%,级配调整能力351.92~385.12t/h;细碎车间:富余系数4%~14%,级配调整能力248.58~272.46t/h。综上所述,投标方案中系统调节级配平衡的幅度为4%-16%之间。
合同约定的级配限制性条件共有6条,这6条归纳为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充分考虑毛料级配不均衡的风险;②充分考虑砂石成品料需求级配与砂石毛料级配之间的不均衡性的风险。这两方面的风险前提是招标文件提供的级配特征值是准确的,投标人也仅能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在系统工艺设计中考虑级配的不均衡性。
而实际级配变化情况是:不仅料源级配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发生较大变化、需求级配也发生较大变化,料源级配与需求级配之间的差异也发生较大变化,而且合同中没有约定需求级配变化以及料源级配与需求级配同时变化造成级配失衡的风险属于承包人要充分考虑的合同风险。
根据实际料源级配、需求级配进行工艺流程计算,计算结果显示,经一筛筛分后入仓的粗骨料不能满足工程需求量,具体如下:成品骨料实际需求:特大石22t/h,大石488t/h,中石377t/h,小石336t/h,成品砂619t/h;一筛筛分后进仓成品量:特大石22t/h,大石371.10t/h,中石415.59t/h,小石336t/h,成品砂73.47t/h。
级配变化后的设备负荷率变为:中碎车间设计负荷率110%;细碎车间设计负荷率64%;超细碎车间设计负荷率91%;棒磨车间设计负荷率74%。
根据一筛筛分后进仓量及实际需求量,一筛筛分出来的天然大石不能满足需求,级配差异量达到488-371=117t/h。通过级配变化前后的车间设备负荷率比较,级配变化后中碎需处理的破碎量已超过设备处理能力,系统自身的级配调节能力已不能满足级配变化后的要求。
根据收集的各省市造价文件整理与归纳得出,由于各省市的实际情况不同,根据实际工程特点,针对材料价格的调整幅度也不相同。通过比较分析可得:部分省市认为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价款应该调整;另一部分省市认为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时,价款应该调整;还有部分省市对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规定为8%、15% 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应为5%-15%之间。
综合上述,由于实际的料源级配、需求级配值均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不一致,且料源级配与需用级配之间差异相对招标文件的变化幅度大,其中:特大石226%、大石-109%、中石46%、小石-55%,级配结构的变化直接使“本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粗骨料由天然砂砾石料筛分获得,细骨料由天然砂砾石料超径石破碎、筛分获得”的合同边界调节被打破,需生产破碎粗骨料来补充天然粗骨料的不足。而且具有级配平衡作用的中细碎车间,调节能力为4%~16%之间,级配变化后中碎处理能力需增加36%才能满足料源中>80mm骨料的破碎要求,原有系统已无法调节级配平衡,因此需要对系统工艺进行全面调整才能满足工程要求。
鉴于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没有包括需求级配变化以及需求级配与料源级配同时变化造成级配失衡的风险,而且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的规定以及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性质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合同风险是有限的风险,通过收集的相关行业文件可以判断风险范围应在5%~15%之内。根据表一,特大石、大石、天然砂的级配差异的变化幅度及需求级配变化幅度均超过100%,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范围,这是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无法预计的客观情况变化,也不属于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可以确定属于情势变更原则下的合同变更。而且需求级配变化以及调整生产工艺增加设备生产破碎粗骨料的工艺与原合同工艺明显不同,符合合同中通用条款关于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条件: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因此,级配变化后生产破碎粗骨料属于合同变更,而非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