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妹
(福建警察学院 刑罚执行系,福建 福州 350007)
2018年2月11日,行为人持刀在北京西城区大悦城商场砍杀路人,造成1死12伤;2018年4月27日,行为人持刀在陕西米脂县第三中学附近砍杀学生,造成9死10伤;2018年6月22日,行为人持刀在西安302路公交车砍杀乘客,造成4死7伤;2018年9月,行为人先是驾车冲撞后持刀砍杀路人,造成12死43伤……无差别杀人事件频发,造成严重的伤亡结果,引发社会恐慌。这类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犯罪我们称之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突发性和随机性,导致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难以提前进行管控和防范。学者对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防控研究大多是从犯罪的原因和防控机制进行分析,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行为人心理等自身原因、社会转型期激发矛盾,社会结构失衡、社会防控体系不科学等,再针对犯罪原因提出防控路径。传统的防范思路存在以下问题:1)行为人的极端性格与心理难以发现和跟进处理;2)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结构的平衡不是短时间能改变的;3)社会防控体系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总的来说,这些防控方法实施周期长,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防控效果反馈时间长。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酿成原因更难分析、发案规律更难总结,潜在行为人难以追踪[1]”,事后的刑罚对于潜在的犯罪行为人的震慑有限,对于那些一心求死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预防效果更是有限。犯罪原因论的作用有限,在无差别杀人犯罪已然危及社会秩序的当前之急,犯罪预防需要转换思路。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预防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另一种思路,本文尝试探讨该理论与无差别杀人犯罪防控的内在衔接与具体应对措施。
2008年日本东京秋叶原杀人事件发生后①,“无差别杀伤事件”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我国学者开始以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概念进行研究②,更多的学者把此类犯罪放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里研究,对于此类犯罪,学术研究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研究的内容也并未界分清楚。一般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2]。
受害对象的“无差别性”是指犯罪人“动机不明,于任何时间与地点,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害”[3]。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案件中可以发现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是没有交集的陌生人,不曾有过矛盾,仅仅是因为出现在案发地点而成为受害者。杀人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具有区别性的特征就是受害对象的无差别性。如2018年陕西米脂县赵某因多年前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学生,在米脂县第三中学附近持刀砍杀米脂三中学生,造成9死10伤。赵某选择受害对象虽然是学生这一特定群体,但具有随机性,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受害对象依然具有无差别性。
行为人的杀害行为具有突发性,让受害者措手不及,防范难度较大。部分无差别杀人犯罪有犯罪预备行为,犯罪人会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作案工具常见易得,加上行为人的犯罪策划、工具准备都是单独进行,日常特征不明显,难以提前排查。行为人犯罪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又具有随机性,杀害行为的随机性与突发性让人们措手不及导致无法防范。
无差别杀人犯罪的作案地点相对集中,多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地点,主要有商场、公共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内、校园等场所。无差别杀人犯罪的作案地点多是人员较多的地方,受害者在这些环境里缺少防范意识,没有防范手段或者来不及防范。人员较多的公共场合能满足行为人在短时间内造成严重的后果,引发社会恐慌的目的,行为人多选择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行为人作案地点、时间和受害者选择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行为实施用时短,手无寸铁的人们来不及防范,常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犯罪发生后,受害对象的无差别性造成了社会恐慌,人人自危,社会大众缺乏安全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无差别杀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远比其他类型犯罪的影响大,人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遭受无妄之灾,社会对此类犯罪的防范难度大。另外,通过媒体传播,潜在的行为人受到心理暗示,有可能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出现多起无差别杀人犯罪。
1.时空要素
空间要素是指犯罪人进行无差别杀人行为的空间分布,从收集的10起(见表1)案例看,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地点多发生在公共空间,如学校门口、商场、公交车、公共路段等空间。犯罪人之所以选择这些空间进行无差别杀人是因为公共空间人员较为密集,犯罪防范力量无法集中,人们防范意识薄弱,对于行为人来说,犯罪容易得逞,犯罪完成时间短,犯罪效能高,能达到行为人报复社会等目的。其中,部分犯罪空间会因为犯罪预防措施的实施发生转移,如原发生在幼儿园、小学内部的无差别杀人犯罪,因禁止社会人员进入校内,行为人无法进入学校,于是犯罪地点转移到学校外,2018年发生的几起无差别杀人犯罪即发生在学校门口与附近,如陕西米脂县第三中学附近、上海世外小学门口、重庆巴南区幼儿园门口、辽宁建昌县第二小学门口等场所发生的无差别杀人犯罪。
表1 2018—2019年部分无差别杀人犯罪案件
数据来源:笔者整理。
从时间角度观察,无差别杀人犯罪多发生在日间,日间时段是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的时候,满足行为人犯罪效能的要求,行为人亦会根据犯罪场所选择行为时间,比如学校附近发生的无差别杀人行为多发生在上下学时间。无差别杀人犯罪时间多发生在日间,易引起人们的恐惧,从环境心理学上来说,“昏暗的灯光、黑暗的角落和隐蔽处会使人们感到不安”[4](P211),相对的,日间的公共场所人员流动,光线明亮,人们对犯罪的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对周围的警戒心较夜间来得低。因此,行为人选择日间行凶,犯罪得逞的成功率高。
2.手段要素
从犯罪人行为的手段角度分析,无差别杀人犯罪的行为人多使用刀具刺杀和驾驶车辆冲撞,犯罪人的手段要素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作案工具常见易得。刀具和车辆是日常容易获得的普通的工具,通过犯罪手段对行为人进行犯罪前预测和监控的难度极大。二是作案工具杀伤力大。行为人的工具常见易得,杀伤性强,能在短时间内造成严重的伤亡结果。一旦行为人开始行凶,毫无防备的受害者无法及时反应,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严重的伤亡结果。无差别杀人犯罪的行凶手段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无法通过犯罪手段的信息进行提前防控,只能另寻思路,设定犯罪防控的范围,一旦行为人进入高发的犯罪地点时进行监督和排查。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内政部门的研究,理论基础主要有理性选择理论、环境犯罪学和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会在犯罪所得与犯罪成本之间衡量而作出犯罪与否的决定,因此,通过增加犯罪风险与难度,干预行为人作出犯罪的决定。理性选择理论预防犯罪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影响行为人,消除其犯罪倾向;二是通过改变犯罪情境,让行为人在情境限制下作出不犯罪的决定。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突发性,难以提前防控,第一种途径的预防难度较大,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行为人难以提前预测与防范;第二种途径通过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作出不犯罪的决定,相比第一种途径更具操作性,预防犯罪的效果较为直接。环境犯罪学,包括可防卫空间理论和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可防卫空间理论最初是由Oscar Newman针对公租房计划提出的,他认为“在设计建筑物时限制或减少逃跑路线、增加监控、减少匿名等方法”[5],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关,日常活动与犯罪的关系可以反映在三个因素上:“犯罪者有动机且在场、标的物合适和不存在犯罪发生的抑制者”[6],当三个因素同时出现,犯罪行为有可能发生。减少犯罪应从切断这三个因素与犯罪之间的联系,不给犯罪提供机会。
面对无差别杀人犯罪这种具有突发性、随机性的犯罪,我们需要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研究思路,降低无差别杀人犯罪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最佳的防范思路就是“不给犯罪提供机会,就是最好的犯罪预防”[7](P89)。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优点在于改变犯罪可能实施的场所及情景,减少犯罪的机会。改变犯罪可能实施的场合比改变犯罪行为人极端的心理和社会结构的难度小,付出的成本较低,且能提升社会大众对治安的印象,进而提升公众的安全感。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通过改变受害者的日常活动、犯罪场所和行为人的犯罪决定过程的角度分析情境与犯罪的关系,通过改变三者的具体情境来预防无差别杀人犯罪。无差别杀人犯罪的主要情境是行为人采用常见易得、杀伤性大的工具在公共空间进行无差别杀人,运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于无差别杀人犯罪预防中,要切断犯罪情境与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改变公共空间的情境要素,减少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机会。
1.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新思路
传统的犯罪防控包括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司法预防的预防效果本身无法得到量化的证明,且不说司法预防的效果有多少,司法预防效果具有滞后性,无差别杀人犯罪带来的社会不安全感亟须尽快解决。社会预防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来进行犯罪预防的,因此有“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的观点。但是社会政策从制定、实施到和谐社会环境的构建需要较长的时间,无差别杀人犯罪带来的社会影响无法长时间等待,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防范需要新思路。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新的犯罪预防理论,通过改变犯罪的环境、减少无差别杀人实施的机会。情境犯罪预防方法应用于无差别杀人犯罪是对传统的无差别杀人防控的方法的补充,为当前恢复社会安全感提供新的思路。
无差别杀人犯罪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突发性和随机性,发生在公众场合的行凶行为引起社会恐慌,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社会大众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诉求是减少犯罪,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矛盾的变化,犯罪形态随之变化,如果只是单纯依靠过去传统的犯罪原因分析和犯罪治理,无法有效防范此类犯罪,人心惶惶的社会氛围给予其他犯罪更多土壤。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在无差别杀人犯罪防范中的运用的直接目的就是让犯罪防范效果显现,提升社会的安全感。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不在于改变行为人、消除犯罪原因,在于对环境进行改变,情境的改变能影响行为人决定是否实施犯罪,在短时间内显现出预防犯罪的效果。社会公众对于安全感的感知过程是较为直接的,他们的安全感来源于周围的环境。在社会发生无差别杀人犯罪后,他们很关注自身所处的环境是否安全,在犯罪发生的一定时间内,他们会减少出现在不安全场所的机会和次数。恢复社会秩序和提升公众安全感,要做并可以做到的就是营造安全的场所环境,增加阻隔犯罪的设施和防范的机制。
2.多学科融合提升犯罪预防效果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融合多学科进行犯罪预防的理论,结合建筑学、犯罪学、刑法学等学科。多学科融合进行犯罪预防与我国的刑事一体化是相互呼应的。储槐植教授是“刑事一体化”的提出者,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在于融合学科,打破学科壁垒,融合多学科的知识来解决现实问题。在犯罪形态复杂的犯罪问题面前,单一的犯罪预防路径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衔接刑法与犯罪学的沟通者。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学亦是围绕这个目的展开的,防范无差别杀人犯罪正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现行刑法对于法益的保护更多是从事后保护入手,刑法与犯罪学不是二律背反的关系,应是一体发展的关系。法益的保护可以分为事前的保护和事后的保护,但事后的法益保护导致法益一经损害,恢复的可能性小、难度大,对整个社会的秩序的打击是难以恢复的。人民群众对于法益保护的阶段需求转移到法益破坏前,即对于法益的保护介入时间提前。随着刑法立法观念的转变,预防性立法观在立法中得到强化,刑事一体化的理念要求犯罪学对于犯罪的防控也应具有预防性,若继续待在犯罪后的犯因探寻中,难以提出真正有效的解决措施。情境犯罪预防把犯罪防控提前到犯罪行为实施前,通过增加犯罪难度和风险等措施减少行为人的犯罪的机会,这与预防性刑法观的目的是一致的。
根据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情境犯罪预防方法主要有增加犯罪难度、增加犯罪风险、减少犯罪受益、减少犯罪刺激和排除犯罪借口,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预防可从这几个方法入手,改变相关情境,不给犯罪提供机会,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增加犯罪难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情境设置增加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难度,增加犯罪完成的时间。增加犯罪难度的途径包括“目标加固、入口控制、出口扫描、转移犯罪人和控制工具/武器”[5]。增加犯罪难度需根据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和案发地点的情境进行分析,分别或综合使用三个途径进行设置。一是以驾车冲撞为作案手段的无差别杀人犯罪中,进行入口控制。在公共空间的入口处设置障碍,使车辆无法进入场所,隔离行为人车辆与目标人群。一旦车辆无法冲进公共空间,增加行为人使用驾车冲撞进行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难度。以驾车冲撞的作案手段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如2018年9月湖南衡东县洣江广场驾车冲撞造成12死43伤,2018年11月辽宁建昌县第二小学门口,行为人驾车冲撞造成5死18伤,这类以汽车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增加犯罪难度的方法是让车辆难以接触到群众,在车辆有机会冲撞人群的场合,通过设置牢固的隔离措施把犯罪人和目标隔离开,使行为人不得不放弃。二是在学校及学校附近进行的无差别杀人犯罪,应加强学校周围的警戒。因学校禁止社会人员进入学校,行为人无法进入学校,针对学生的无差别杀人犯罪场所便转移到学校周围,上下课期间,学生聚集在学校门口,易成为行为人的目标。当前对犯罪的预防重点集中在校园内部,殊不知行为人把学校周围作为实施犯罪的目标场所。上下学时段通过学校路段的出入口进行障碍设置和安全排查,建立学校、社区及公安机关巡逻防控常态机制,把安全警戒的范围从校内扩大到校园附近,对有可疑的行为人进行处置,转移犯罪人。此外,提升家庭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力度非常有必要,提升学校的安全风险预警能力。学校与家长还要教会孩子在遇到无差别杀人犯罪时如何保护自己,包括如何识别危险情况及如何有效展开自救等。三是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运用人脸识别无感应用技术,在商场的入口处对进入商场的人群进行识别,在商场内各层摆放安防工具,加强商场内安全巡逻,与公安机关合作建立警务室,在无差别杀人犯罪发生时,公安机关能快速反应,公众可利用工具展开自我防范,增加行为人犯罪完后时间和难度。笔者所在的城市部分商场内已设置安防工具,但工具设置的摆放点较少,且商场未进行充分宣传,无法联动人民群众转移犯罪人,控制犯罪人的工具与武器。
在增加犯罪难度这一方法的运用中,情境的设置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作案手段和作案地点的环境进行设置,提前进行目标保护,隔离行为人与易受害的人群,延长行为人犯罪犯罪完成的时间,不给行为人实施犯罪提供机会,引导行为人中止犯罪或放弃犯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无差别杀人犯罪前是抱着一心求死的态度,所以在犯罪得逞后不会逃脱。情境犯罪预防方法中的增加犯罪风险就是通过监督等手段增加行为人犯罪被发现的机会,不给行为人机会开始实施犯罪,这是应对没有求生欲望、疯狂无差别杀人的行为人的最直接的方法。增加犯罪风险的方法包括“扩大监护、协助自然监督、减少匿名、利用现场管理者和强化正式监督”[5]。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犯罪的发生出乎人们的意料,常常缺少监督和管理,犯罪容易在短时间内得逞。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随机性,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强化监督,提高应对无差别犯罪的能力。在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情境设置中,一是建立主体多元化的监控体系。在商场、广场、学校等人员较多的场合,设置多角度、明显的监控点。在人员较多的场合设置监控,配备专门的监控管理者和监督者,对这些场合进行实时监督。在人脸无感识别技术发展成熟之际,利用监控自动识别情况,发出预警,在无差别杀人犯罪发生时,实时自动报警。扩大监控主体,把人民群众纳入监控主体,有两大好处,第一个是犯罪预防需要依靠群众,依靠群众可实现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监控的点、面结合,群众是最接近行为人的主体,在犯罪实施前是有机会发现的;第二是可以让潜在的受害者提升警觉,当群众深入了解无差别杀人犯罪及防范的方法,在行为人进行无差别杀人时,群众有机会发现与有能力自救。二是建立立体化的巡防制度。部分地市的公安处警模式正在改革,处警主体由原来的派出所为主调整为巡特警为主,有警处警、无警巡逻的处警模式目的是能就近出警,提高见警率能做到主动预警,但我国警力有限,组建以社区、学校、商场为主体的巡防制度是当前巡防制度的有力补充,网格化、立体化的巡防制度是有力的监督手段,可强化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监督,提高行为人的犯罪风险,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或及时发现行为人进行处置。
减少犯罪受益的目的在于减少行为人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吸引力,主要方法有“隐藏目标、移除目标、财产标识、瓦解黑市和抑制获利”[5]。减少无差别杀人犯罪受益的主要方法是抑制获利。行为人进行无差别杀人最大的犯罪受益就是行为人想要造成多数人员伤亡的惨重后果、引起社会的恐慌和对社会进行报复的快感和引起社会关注的心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对象看似是有所选择的某些群体,归根究底,此类犯罪的目标是无辜的受害者。为了减少行为人的犯罪受益,在犯罪预防的情境设置中要结合其他情境预防方法,尽可能提前处置,以期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行为人的满足感;在犯罪发生后,要减少媒体的集中报道,规范报道内容,适时的引导,减少群众的恐慌。犯罪的集中传播是行为人获取快感的来源之一,引起社会关注和社会恐慌是他们犯罪的吸引力之一,因此,媒体报告尽量不报道犯罪的细节,降低社会关注度,减少行为人的犯罪受益。
减少犯罪刺激的方法包括“减少挫折与压力、避免冲突、减少诱惑和刺激、化解同伴压力与阻止模仿”[5]。减少诱惑和刺激与阻止模仿方法的实施要争取媒体的支持与配合,在新闻报道中积极引导潜在的行为人,降低犯罪的示范效应。无差别杀人犯罪发生后,部分媒体对犯罪的过程和作案手法作详尽的报道,还配上血腥的视频,为了吸引读者的关注,有些媒体还喜欢深挖行为人的犯罪背景,把犯罪的原因归咎为社会不公,似乎在暗示读者,行为人犯罪是“被逼杀人”。这样的报道容易诱发有相似背景的有潜在犯罪动机的行为人进行无差别杀人犯罪。在2010年南平郑民生案件发生后的50天内,陆续发生了5起以学生为目标的无差别杀人,5起案件的犯罪人“犯罪心理机制和模式都有一致性——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向社会宣泄→大肆砍杀学生”[8]。媒体不当的报道容易满足行为人的报复快感和引起社会关注的心理,甚至还可能成为潜在的行为人实施类似无差别犯罪的诱因。因此,在减少犯罪刺激的方法运用中,应当规范媒体报道,不上传案发现场血腥的图片和视频,不详尽报道作案手法,应提醒读者如何防范无差别杀人犯罪,降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示范效应,防止更多的无差别杀人模仿。
排除犯罪借口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会用道德标准评判自己的行为,会为自己的行为找理由和借口,比如受到不公待遇,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排除犯罪借口的方法包括“制定规则、张贴告示、唤醒良知、帮助守法和控制毒品和酒精”[5]。排除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犯罪借口可以从张贴告示、唤醒良知两个方法入手,具体的做法:一是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显示屏或张贴警告牌进行警示宣传,试图在行为人实施无差别杀人犯罪前唤醒其良知,消除其犯罪的借口,对群众也有警醒的作用;二是利用公共媒体与自媒体等途径进行正向引导,若受到不公待遇,遇有家庭矛盾等情况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引导并帮助他们,告知他们利用犯罪进行发泄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利用警示宣传和多路径的引导消除行为人的犯罪借口,增加其犯罪的罪恶感,促使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
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无差别性带来了社会的恐慌,将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应用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预防是一个可行的思路,情境犯罪预防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减少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机会,降低人们因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恐惧。我们要注意的是,情境犯罪预防方法还需同其他犯罪防控方法结合,一同构筑立体的犯罪预防体系。
注释:
① 2008年6月8日12时30分左右,行凶者加藤智大驾驶卡车冲进秋叶原步行街,撞死3人,撞伤2人,用卡车撞伤无辜行人后,他下车用匕首刺死4人,刺伤8人。
② 如张小虎的《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现实状况与理论分析》《论无差别杀人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分》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