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20-07-12 08:02栾敬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0年45期
关键词:计息抵销清偿

栾敬君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一、债权到期,停止计算,该法律后果是否适用于担保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根据该规定,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之日,贷款到期,不能再计息。这是企业破产对金融债权产生的最快最直接的法律后果。由此衍生出另一个问题:金融机构能否可以继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利息?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期限届满,停止计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当停止计息。否则会造成从债务金额大于主债务情况。还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权停止计息,未规定担保债权停止计息,且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故金融机构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利息。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从关系在签订时就已具备,并不是在破产后才形成主从关系。如果在企业破产后否定之前的主从关系,则有违基本法律准则,也显失公正。

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主张用破产企业在本行的存款抵销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

观点一认为可以抵销,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实质上是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故可根据上述规定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观点二认为不能抵销,理由是:抵销的实质即是向金融机构清偿债务,这种清偿属个别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破产受理后,破产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不能以破产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金融机构因向企业发放贷款,存在一定的信息优势,金融机构利用其信息优势个别清偿债务,损害破产企业、职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已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完成产权过户的资产,是否应当归入破产财产?

法院的以物抵债裁定中往往会载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持本裁定可到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办理过户登记将会产生高额的过户费用,而抵债的资产往往对金融机构不具有太强的使用价值,所以有的金融机构希望能在找到合适的买家之后,直接将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以此来减少过户支出。

关于以物抵债的资产是否应当归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给出了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

四、因金融债权未能得到有效实现,引发的工作人员履职风险

1.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远远高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或破产程序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2.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报表与破产时审计的财务报表差距过大;3.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后来补填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被债务人、担保人以“重大误解”、“欺诈”等由否定合同效力;4.金融机构为确保当期贷款不发生逾期,指导企业提交不真实的贷款审查材料,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为企业续贷;5.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企业不符合放贷条件仍帮其完成贷款审批的其他情形。

五、金融债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一)风险意识前置

1.债权形成之前应当严格审查企业贷款的准入条件,严格遵循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杜绝存在侥幸心理。 2.关于债权担保,建议优先选择物的抵押,以确保金融债权是有担保债权。万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率和清偿顺序都会有相对较高的保障。此外,还需注意抵押物的评估,要结合实际的市场价值及变现情况综合评估,杜绝为提高授信额度而虚高评估。特别是对于一些专用生产设备,因实际变现金额往往偏低,确定评估价值和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授权额度时,要充分考虑这个因素。3.贷款发放后密切关注企业的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变化,贷后管理人员要发挥积极作用,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避免为只解决当期贷款问题而虚报、瞒报企业风险,如果发现企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尽早止损。

(二)破产程序中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申报债权;对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中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申请成为债委会主席或委员,充分利用债委会的监督职能,监督破产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性,监督财务审计的合法性和资产评估的公允性,监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合理性等;也可以与其他债权人联合,以实现联合自救的合法诉求;其他有利于债权的权利也要根据破产企业的情况及时充分的行使。如果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建议积极参与重整,保持重整中的话语权,积极引导企业脱离债务危机,进而取得较高的受偿率。另外有一项权利需要特别关注:即对关联企业的债权异议。有的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优良资产转移到其关联公司名下或者通过关联关系形成关联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对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顺序清偿问题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做出了明确的劣后受偿顺序安排。

综上,金融债权人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做好充分的风险防范,充分行使债权人权利,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计息抵销清偿
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让与形态下的风险探究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六大国有商业银行齐发公告,这类存款业务清零
论形成权行使中的先定力
——以法定抵销为例
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计息案例分析
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再认识
——年计息n次的复利计息现值计算探讨
离婚债务清偿:法律规制与伦理关怀
“计息规则”带来的利息差异研究
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
关于企业破产抵销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