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020-07-12 12:47周崇武中共宜良县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20年23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现行民商法

周崇武 中共宜良县委党校

连带责任可以在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条文当中看到,这说明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但是因为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制度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明确的理论阐述,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使法院裁判不尽如人意,因此深入研究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不管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都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表现

现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可以划分为很多种,如由于委托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关法律条文。又如由于承担保证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方面在担保法中有规定。还有因为共同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然而纵观现行的民商法,没有任何一条对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表述,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会因为连带责任问题而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典型的问题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就会产生不一样的裁判结果,因为会导致一起诉讼案引起多起诉讼案的情况。

根源问题还是在于民商法中没有确切地描述连带责任,致使司法实践中与连带责任相关的诉讼案件会存在很多不合理情况。[1]而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连带责任的存在又具有其合理性,具体来说,通过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表述可以对连带责任制度做如下归纳,即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务主体,并且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律行为而产生,而连带责任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但也包含着公平即兼顾连带责任人的权益。对于连带责任诉讼案件的审理,通常情况下除了一般的约定之外,更多的是由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过程当中通常会直接选择法律条文来做出对当事人连带责任的裁判,这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满足裁判内容的公平合理,以及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以及有效,所以连带责任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因为涉及到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很多,在司法实践当中就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文就比较困难。

看现行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会发现该制度既强调了强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又带有民法典连带责任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共同诉讼形式不一致,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矛盾等典型问题。特别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两个(含)以上责任人违反对同一民事主体赋予的法定义务而构成了数个侵权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全权承担责任,则全体债务消除,除承担责任之外的责任人外的责任人所赋予的责任就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会产生其他的诉讼,这里又涉及到追偿问题。[2]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案例说明

本文所列案例是一起因为担保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案件。本案中主债务人有逃债嫌疑,主债务人是否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存疑,且银行上诉时间已经过了担保期,依然主张主债务人清偿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从法院一审、二审所选择的法律依据来看,法院所选的担保法中的连带责任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有矛盾的,具体在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的17条之间是矛盾的,从前者看主债务如果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是不中断的,但是诉讼时效17条的规定却是相反的,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时效也中断。从担保法的角度来讲,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促进主债务人直接清偿,依托这个角度来分析担保法的价值导向明显要高于诉讼时效规定。但如果按担保法来论,在诉讼上会发现不利于诉讼时效的发挥,即便要引述诉讼时效的规定也需要将诉讼时效的规定缩限理解,要把连带责任人分离出来,做特殊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担保期已经过了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案件情况来看,本案中担保期应当从2014年11月开始计算到2015年11月为止。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没有在担保期内提起诉讼只是提出了催收通知,这种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也就中断了,即从严格意义上讲担保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个问题是担保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如果法院三审当中确定了此前两次审理的裁决有误,则需要执行回转,也就是救济。而如果三审同样是维持原判,即担保人败诉,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执行追偿权,担保法第十二条有规定。担保人要执行追偿权,就必定引起另外的诉讼。

二、应对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对策

对于连带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民商法框架下,目前还是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逐步去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尤其要明确连带责任的范围,把连带责任制度中的模糊点去除,因为法律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模糊,只要存在模糊点就会出现问题。[3]当然现行的连带责任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尽管有矛盾,但法令之所以是法令,关键就是不能朝令夕改,所以在现行的连带责任制度下,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应对连带责任问题。

第一,按照现行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规定,连带责任主要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权利人可以同时向全体连带责任人或选择部分连带责任人进行起诉,法院需要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来保障权利人的诉讼权。

第二,对于法院而言,必须要强化释明权,释明权在法系中是特有的概念,但是释明权也并不是特殊的权利,它必须要在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框架内,不能超出更不能凌驾于当事人自由处分权上。所以释明权的强化需要贯穿于立案到法庭辩论结束。法院确定裁判结果的过程之中,法院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告知当事人享有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上的处分权,以及行使处分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而引领权利人正确主张权利。

第三,法院在审理连带责任一类的案件中,如果发现权利人有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或未被起诉的债务人处有明显能够影响裁判结果的举证,法院要依职权追加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责任主体,查明案件事实,并做出准确的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四,为了保证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时效,必须要去平衡民商法主体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最重要的指标是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水平。当然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是时刻都在变化的,在这种变化中如果出现了新的债权关系或者是新的连带责任人,就需要去平衡诉讼主体关系,并且保证义务、权利可以合理执行,对此就必须要明确案件办理当中的具体责任主体,才可以保证民商行为、主体之间相互适应。连带责任人通常都有两个(含)以上,按照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其中一人或多人乃至全部责任人,这里必须要重视的是谁是责任诉讼主体,尤其是当权利人只向一个责任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余的责任人是否属于共同被告。权利人如果只起诉一个责任人,对于法院来说,因为法院没有权利去起诉所有责任人,就只会按照权利人的主张来进行裁判,除非是出现上文第三条所述的情景,法院才会追加责任主体。这里涉及补充连带责任。

第五,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按照现行民商法规定连带责任的直接受益人是权利人,连带责任人的负担实际上是比较重的,而且这里并不适用民事责任中的谁有过错谁承担,没有过错不承担的原则。如果连带责任人并没有过错却承担了全部的责任,必定会产生追偿。这里需要参考最高人们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等早期的文件。法院要对法律所赋予权利人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上的选择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只有在案件事实明确需要借助未被起诉的主债务人才能确认的场合,法院才会追加被告,后续也开始明确追偿权。所以针对民商法库中连带责任种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束语:综上所述,现行民商法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诉讼时效问题,连带责任人追偿问题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民商法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表述,有模糊点,因而法院在裁判中会出现不同的审理裁判情况,并且引起后续很多问题,因此在现行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框架下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关键要以法律为基础,根据具体连带责任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和裁定,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实践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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