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立晴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数字治理是指在政府、居民、企业等主体运用信息技术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及公共事务处理效率和质量的一种治理模式。因此其基本特征有:一是主体更加多元,数字治理的主体包括居民、企业和政府等社会主体,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参与互动的治理体系。二是治理更加数字化,与传统的治理方式相比,数字治理更多的运用数字信息工具、战略、理论,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三是目的是提升经济社会治理效率和质量的,实现信息集中化、数据精简真实、应用场景更广、服务一体化,数据在各主体之间畅通、有序的发挥作用,将政府职能延伸出去,提升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效能。
(一)推进协同治理,增强决策科学性。大数据技术为政府提供新的战略思维,推动政府从多种不同角度分析研判问题,社会治理体系更加立体化,而且随着数据的公开透明,公众、企业等各种社会主体能共同监督政府服务,为社会治理提供思路建议,帮助完善服务机制、优化服务配置。
(二)精准跟踪分析,提升治理精准性。大数据具有超强关联分析和预测功能,能够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精准的服务。如实时追踪人群行动轨迹,做好联防联控。通过大数据分析并发现物资需求规律,预测和调度运输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及时满足公众需求,通过大数据分析城市通勤情况,进而优化城市交通。
(三)实时收集数据,强化公共安全。大数据广泛应用于舆情监管、治安管理、金融监管等方面。通过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新形式收集舆情,分析研判舆情动态,建立舆情档案,实时关注网络舆情动态;运用大数据监测账户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分析水电气使用数据预测租房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防和避免危害安全的事情发生。
(一)数据共享尚未全面打通。在大数据信息下,信息传输与数据管理仍存在短板,纵向信息管理方面,政府系统从基层到中央的直报系统效率较低。横向信息管理方面,各省市地方政府、同一地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没有实现共享,出现跨省的信息流动较少,政府基层人员负担较重,需填写大量类似报表。
(二)应急管理功能模块应用性有待加强。部分数字治理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在于没有做到平(时)战(时)结合,在日常状态下可以正常运转,在特殊时期却难以发挥作用,数字治理项目缺乏高质量的应急管理功能模块。另一方面,工作人员没有掌握系统的操作方法,数字治理项目的功能性和应用性有待提高,需加强培训。
(三)舆论监管面临新挑战。应用数字信息技术使得社会主体之间的沟通逐渐倾向在网络上,网络舆论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这使得监管舆情面临新的难题。大多数公众在面对爆炸式的信息时往往无法理性筛选,如果地方政府舆情管理能力不足,就难以帮助公众消除“视觉盲区”和“认识误区”,遏制负面舆论的扩散,不仅无益于地方政府应急治理,更容易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四)保护数据和隐私安全难度大。运用大数据的数字治理实现了实时追踪,各地也开始广泛使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人员的追踪和记录,帮助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但这些个人面部、指纹和行动数据、商业往来数据、政府管理相关数据一旦泄露就可能造成巨大侵害,目前尚缺少相关法律和技术支撑以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打造和谐共治新格局。随着公民的素养和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单一主体、机构或部门参与难以满足现代城市治理的需求,治理主体也应逐渐由“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转变为协同共治。应建立以政府主导,非盈利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深度参与,逐步形成全方位、多主体、宽领域的新格局。
(二)提高新技术支撑能力,持续赋能数字治理。数字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离不开对先进技术的融合应用,应大力鼓励科技研发相关各方加强协同合作,推进新技术新装备专业试验场所建设,在物联网、三网融合、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进行探索和大胆创新,提高数字经济创新的基础能力。同时,加快布局5G、工业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并逐渐实现网络基础全覆盖。运用创新数字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智慧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安全监管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保证数字治理安全性,提高社会认同感。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大数据对个体、场景进行精准识别和实时追踪,有效提升治理水平,但更需要坚持数字安全底线,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和安全防范。积极贯彻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探索数据信息高效安全流通的法规制度。逐步引用区块链技术的公共记账、无法篡改且可被追溯等特性,保障数字治理的安全性,依法维持数据和隐私安全。
(四)优化数字治理格局,推进信息流动扁平化。目前的数字治理是由基层逐级向上级报送信息的金字塔结构,中间组织仅简单的传递信息,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和权力。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放权和技术赋能,信息流动更加扁平化。同时集中统筹省市级数字治理的规划和建设,提高系统兼容性,畅通信息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