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 张茗淇 朱雪峰
政商关系是指在既定的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部门与具有经济行为主体的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的一种关系。只要某一经济体系中有这两大主体,政商关系就有新的定义方式。作为管理部门的政府在顺应市场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其职能的主要方式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的同时为其提供公共服务,而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廉洁规范经营。在既定的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只有在形成良好政商关系的基础上,携手推动社会经济的安定与昌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经过了多次且不同层面的转变。
1.1978年政府职能改革。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全国工作重心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并决定改革过于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业务和管理权力下放。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权力过于集中,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突出。基本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与企业是分离的,既不鼓励也不处理。1982年职能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确立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明确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企业的活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政商关系从“父子”式命令服从关系,转换到“父子”式谈判关系。
2.1988年政府职能改革。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政府职能转变开始成为机构改革的重点。政府机构改革的长远目标是逐步建立完善的政府特色职能,合理的结构,协调的运作,灵活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政治作风。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党政分离,政府与企业的简化和统一,处于社会边缘的民营企业开始取得合法地位,但政府没有宣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限制企业主的收入。
3.1993年政府职能改革。此次改革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组织的改革“应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的中心环节”,这标志着政府职能转变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地位的正式确定,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淡化,关系不亲,组织臃肿,效率低下。
4.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 此次是比较有力的改革,强调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职能、加快政企分离为目的,废除了所有的专业经济部门,清理了政府与企业之间过于亲密的组织基础。改革后,国务院事业单位由72所减少到53所,行政编制由3.2万减少到1.6万,减少近50%。这是对传统政府职能认识的一次重大突破。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政商关系已经走到了涉及根本的瓶颈,政府缺乏对企业的主动服务性,行政申请批效率慢,政府职能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为政府与企业分离奠定基础。
5.2003年政府职能改革。200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政府应当处理的事情必须处理,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必须协调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资本能力强、与政府官员打交道能力好的企业家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政治,而市场越不完善,当地的私人企业家参与政治和讨论政治的可能性越大。
6.2008年政府职能改革。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责任关系理顺,设立了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环境保护部,涉及15个调整机构,减少了4个正部级机构,初步形成与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相结合,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匹配的政府组织结构。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政商关系腐败,政府企业勾肩搭背,关系不明确,责任关系模糊。
7.2013年政府职能改革。2013年3月政府职能改革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一步明确了中共中央委员会深化党政体制改革的规划,深化了体制改革。强调必须以国家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指导。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政府管理者担心自己的处境,开始回避企业,避免与企业家沟通,由勾肩搭背变成了背对背的局面。
8.2018年政府职能改革。十八大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声明指出,要“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了以上述职能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政府职能。“政府”和“商业”已经从一个极端发展到了另一个极端。此时的政商关系表现为,我国反腐败力度加大,大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政商关系中的不健康因素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与消除。官商勾结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所以如何发挥政府职能打造良好的政商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1.问题,政府对市场主体准入政策透明度不高。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会遇到许多障碍,市场准入透明度不高,“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条件依旧存在。面对各种新政策、规定和办法,民营企业看得见却摸不到,兑现和落实十分困难。表面上对各种企业保持一视同仁,可由于某些特定的条款,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出现差别对待现象。某些民营新企业,刚刚起步进入市场,由于面对市场准入的硬性“高门槛”而被拒之门外。
2.对策,发挥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作用。①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各种不合理的门槛限制坚决抵制,为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打基础,给企业提供方便。加大激励机制,鼓励私人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政策,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发展中面临的障碍,具体来说可以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配套的法律法规、公共服务和奖励机制,使其在与国有等大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底气。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运用高科技来推进流程效率。现如今黑龙江省简化企业市场准入环节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已正在实施,但仍有可以发展的空间,如加大“送政上门”力度,主动走访新申办新登记的私营中小型企业为其提供电子和网上材料等。切实优化市场环境,真正帮助那些“地基”不稳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②坚持地位平等原则,增加政府透明度。公平对待在投融资、招投标等私有领域环节的实施。具体来说,一方面政府要坚持企业地位平等的原则,深入了解2019年9月份颁布的负面清单制度中所规定的政府活动边界,政府要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企业一视同仁,不能做越界的行为更不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赋予企业享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等的待遇和服务。真正地从根源做到公平公正,排除隐性弊端,公开面向全社会,全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要坚持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规范透明治理,利用信息化和科技化,与网络接轨,通过各种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的安全,使市场主体能够安心踏实的去了解市场情况,促进市场公平公开的竞争、激发市场的竞争活力。
通过研究近30年来几次重大政府改革,可以直接看出政府职能的变化对政商关系有影响。本文仅针对政府对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近年来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发挥政府职能的主体作用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