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特赦通知看国家对罪犯的政策

2020-07-11 01:32
云南档案 2020年6期
关键词:战犯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 颜 野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一共进行过九次特赦。而新中国成立之前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也一直存在这一行为。

历史上的“特赦”

特赦的法律虽然是1949年才颁布的,但是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虽然没有特赦的明文规定,但是与特赦近似的法律行为,在历史上一直伴随着社会而存在,这就是丹书铁券,也是民间所说的免死牌。

据考,汉高祖刘邦夺取政权后,为巩固政治笼络功臣,颁发给有功之臣“丹书铁券”作为褒奖。特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又与功臣部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于宗庙(即祠堂)。”其中的“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即以铁为契,重臣的信誓用丹砂写在铁券上,装进金匮藏于宗庙内,最早的“铁券”并无免罪免死之特权,仅作为一种加官晋爵封侯的凭证。

北魏时期,孝文帝经常为宗亲、近臣颁授“铁券”,以替代为护身符的作用;隋唐以来,颁发“铁券”已成为常例,凡开国元勋,中兴功臣以及少数民族首领都可以赐予“铁券”,而且随着铁券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隋朝开始“铁券”是丹砂填字逐渐改为用“金”填刻,故后世又将其称为“钱镠铁券”,(如图一)是乾宁四年(897年),唐昭宗颁赐给吴越国王钱镠的,现仍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图一:乾宁四年(897 年)唐昭宗颁赐给吴越国王钱镠的“铁券”

宋太祖赵匡胤所谓的“黄袍加身”,实际上就是从后周柴家手中谋得皇位的,为了安抚民心,下旨善待柴氏子孙,赐柴氏“丹书铁券”诏告后人对柴氏宗亲,即使犯罪也不得加刑,历史上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所描写的“小旋风”柴进家的“丹书铁券”确实有犯罪后的免责特权。

“特赦”的条件

特赦不仅在中国存在,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只是立法程序,颁发的部门等不同罢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西欧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的国家对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在有些国家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可以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特赦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实行呢?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新的体系下被看作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柬埔寨,对红色高棉的主要领导者;南非、智利等国在近代的对过去的当权者都进行过特赦。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行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都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二是由于一定的重大庆祝活动而对部分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主要有如国家元首登基、国王庆生、皇家婚礼,周年国庆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时就曾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民革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当然也有一般较轻的刑事,一同得到特赦。

三是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按法律判刑的人,可以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人,在有些国家这些人是可以特赦的,这样使其在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特赦的到底是什么人?

电视剧《特赦1959年》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它通过电视连续剧的形式,将中国政府改造国民党的高级战俘的过程生动地展现了出来。故事中的人物绝大多数都是历史上比较有名的人物,如王耀武、杜聿明、康泽、王陵基、沈醉等。剧中中国国家话剧院演员米学东扮演剧中人为刘安国,他的原型是国民党早期高级领导文强。他是湖南长沙人,17岁就拜见过孙中山先生,毛泽东的母亲文七妹是他的亲姑妈,他与毛泽东的弟弟毛泽覃年龄相仿,因此特别友好并一起前往广州报考黄埔军校,周恩来是他的入党介绍人,黄埔期间是林彪军校的班长。可惜阴差阳错被四川省委开除了党籍。1936年加入国民党,受戴笠的赏识加入军统,任上海办事处处长,后因策反汉奸有功晋升中将军衔,抗战胜利后,被派往东北,任军统东北办事处处长。戴笠死后,他脱离军统,任长沙绥靖公署第一处中将处长,1949年1月,在淮海战役第三阶段中,和杜聿明一起被俘。

1950年,文强被送到北京的“功德林”战犯管理所,在狱中他拒写悔过书。他说:“我曾任红一师师长兼政委,毛泽东是我表哥,朱德是我的上级,林彪除了与我打过架外,还是我的部下呢?刘少奇离我家不到20里路程,我有什么错,是他们没有把我教好,要写应该是他们写”。他哪来的底气呢?无非是上述关系和资历,他错误地估算错了共产党领导的廉洁奉公精神,不认真改造,凭这些关系他应该比别人早些会被放出来,可实际上文强是功德林战犯管理所最后一批出来的战犯。1975年,特赦后的文强,让重病住院的周恩来总理来到医院,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他之所以是最后一批被特赦的战犯,其原因是他从不认错。特赦后,文强被安排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任专职委员,94岁时去世。

毛泽东主席为何要特赦战犯呢?那是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从外地赶回北京,途中在杭州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周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办此事,离国庆只有30多天时间,是否来得及审查清楚?或者不赶国庆,在秋天办理即可,但仍用国庆10年的名义,此事是否可行,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这也是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但实际上没有使用过,第一次正式使用。之后的三部宪法均完全删除了类似的条款。

根据毛泽东主席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了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犯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该建议。15日,毛泽东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文化教育界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并征求对特赦问题的意见,关于为什么要实施特赦政策,毛泽东说:主要是又经过几年的发展,“人民自己站起来了,人民神气了,问题是人民问题,实施特赦的条件已成熟。”

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由朱徳主持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特赦的决定。当天刘少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这是由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和国家领导共同推动出台的新中国第一个特赦令。这次特赦一共有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另有389名获减刑。其中五位是国民党的高级将领,第一位是王耀武,山东泰安人,黄埔三期,在八年抗战中,他率领七十四军,几乎参加过所有抗战的正面战场,而他带领的七十四军抗日赢得了虎贲军的称号,抗战后还担任山东省主席,在解放战争时期的济南战役被俘的国军中将。第二位是黄埔一期的杜聿明中将,抗战中所率领的第五军被称为国军中的铁马雄师,在昆仑关战役中击退号称钢军的日本第五师团。第三位是郑庭笈,国民党保密局郑介民的亲弟弟,黄埔第五期。抗战中在昆仑关战役中击毙日本中村正雄少将,使其名声大振。第四位是陈长捷,保定军校毕业的中将,抗战八年中参加过平型关大捷,南口战役等且均获全胜,被称为军中的常胜将军。第五位是宋希濂,黄埔一期的中将兵团司令官,抗战中参加过淞沪会战,南京保卫战,滇西大反攻等战役,最值得夸耀的是龙陵战役中指挥部队完胜日本军队。

除了国民党的战争罪犯外,还有包括爱新觉罗·溥仪在内的三位伪满洲国人员。1959年12月4日,33名特赦战犯拿到了期盼已久的“特赦证”,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如此,中央还安排了他们的工作,使他们在政治上、生活上获得了重生。

以上是有关战犯的特赦状况,还有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又是些什么人呢?有没有云南的呢?

这份档案,正是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赦一名云南昆明市人员的通知书,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

1959年度法曲字第191号

遵照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本院对在押罪犯祖志江进行了审查。

罪犯祖志江,男性,23岁,汉族,山东武成人。该犯因犯虐待罪,于1957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经昆明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该犯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经过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已经有确实改恶从善的表现,符合特赦令第三条的规定,予以释放。

1959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该特赦通知书长27.5公分,宽17.5公分(如图二),全文不到200字,而且行文的抬头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头衔。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径为6厘米的红色大印,而原审法院为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释放时并非用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衔头和印章,可见这区区200字它承载的却是国家的意志,也关乎到个人的政治生命。

那么罪犯祖志江他为什么能与国家的战争罪犯一起获得特赦呢?我们再来看这份特赦通知书他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文件中所说的特赦令的第三条是指普通刑事罪犯,判处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而文中提及的罪犯,第一,23岁,他犯的是虐待罪属于较轻的罪刑;第二,他判了五年的刑期到特赦时他已服刑超过三分之一;第三,他经过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已经有确实改恶从善的表现,符合特赦令第三条的规定。由此,得以释放。今天展示的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1959年度曲字第191号特赦通知书中的罪犯祖志江虽然不是战犯,但他却赶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第一次特赦的快车,成了幸运的人,因此,这份特赦令十分珍贵,它见证了那段历史。

图二 特赦通知书

新中国成立后的九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的特赦是建国十年的首次举措,加上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一共9次特赦。第一次特赦是1959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第二次特赦是1960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三次特赦是1961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四次特赦是1963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第五次特赦是1964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六次特赦是1966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七次特赦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第八次特赦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其余6次均为战争罪犯。

时到今日,第八次、第九次特赦的对象也进一步加大,体现了党和政府处理特赦罪犯的人性化和合理化,也体现了当今政治大格局,大包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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