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基本要义在于树立了证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1](P22-23)在此背景下,刑事侦查的规范化、取证的精细化与系统性成为必然的要求,而作为侦查人才能力培养源泉的侦查学专业课程实训教学必须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其靠拢,尽快适应现行刑事司法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2](P60)
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促使犯罪类型朝多样化和新型化发展,这使得传统的侦查经验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对于大数据带来的犯罪方式和侦查模式的更新,侦查学教学也应当逐步摆脱传统上对口供和侦查经验的过度依赖,将数据收集、分析融入到教学全进程中,将以数据为基本元素和主要方式进行侦查的数据驱动侦查模式体现在实训教学中,培养学生养成对案件事实相关的一切数据信息并加以挖掘、提取和分析,以数据为中心获取侦查线索和证据收集指引的意识。[3](P55)
根据2018年教育部颁布的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侦查学专业应当“模拟公安工作的实际环境、业务内容和技术应用等,运用互动式、研讨式、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教学等不同教学方法”开展课程实训,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为此,各个公安院校都在侦查学专业课程中设置了大量的实训内容,例如《犯罪现场勘查》实训侧重培养学生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实地勘验的能力,《侦查措施与策略》实训侧重培养学生实施搜查、扣押等各种侦查措施的能力,《预审学》实训侧重培养学生实施审讯与证据体系构建、证据审查的能力。
但这些实训限于各自的课程内容,只能培养学生实施侦查某个阶段或某种侦查措施的能力,各个实训项目之间也缺乏衔接与配合,学生缺少全面实施侦查与取证的实践机会。而作为唯一能够覆盖侦查取证全过程的《侦查学专业综合训练》课程,目前一般也是将完整的案件进行拆解,再由承担各个专业课程的教师根据自己课程内容来组织学生进行训练,由于缺乏统一实训平台的约束与指引,实训中协调度不高,科学性不足,最终的效果也不尽人意。
侦查活动本身即具有不断探索的开放性,有效的侦查实训需要赋予侦查主体对各种侦查措施的选择余地和判断空间。例如抓获团伙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选择先抓获已明确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再通过审讯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可查明团伙结构后共同抓捕。在摸排犯罪嫌疑人线索时,可以通过车辆卡口入手,也可通过重点地区人员进行筛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侦查人员同样具有选择余地。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时,侦查人员一般通过获取口供来直接证明,但若无法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则可能需要转向通过推定来间接证明。
但现有侦查学专业课程实训项目中,实训程序和内容基本是固定的,这导致学生进行实训时仅能按照教师的设计走流程,尽管每一步都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但却无法从失败中吸取宝贵的教训,更难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力。最终体现在教学效果上,无法充分培养学生运用开阔思维不断验证、调整侦查思路,选择合理侦查途径的能力,也使得实训教学缺乏能动性追求这一重要品质。[4](P42)
现有侦查学专业课程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受限于场地、经费等条件,对实训内容的展示、分析、总结多采用文字资料或教师口头讲解形式。一方面实训效率低,单个实训时间长,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导致学生总体训练量不足。另外一方面实训的直观性差,利用的资源单一,缺乏与大数据等现代刑侦技术的结合,可以说远远落后于公安刑侦实践,导致学生缺乏数据侦查思维,不能适应当前侦查工作的基本需要。
同时,由于实训方式较为传统,教师在设计每一个实训项目时,需要打印、复印大量文字资料,摆设相关实训环境,耗费大量精力,更新一次实训内容的成本极大,导致教师不愿意轻易改变实训内容,限制了教师对实训项目的创新。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与取证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其最终目标是证明案件事实,即通过侦查获得一个能够证明案件全部定罪和量刑事实的证据体系。传统的侦查破案思维实际上是一种“查明”思维-学生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探索在内心形成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但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是“证明”思维,侦查人员不仅要让自己明白案情,更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让他人(检察官、法官)明白案情。
当前侦查学专业课程实训项目的设置主要是对课程内容的重现。例如课程中有搜查内容,因此设计搜查实训环节,实训也主要锻炼学生规范化实施搜查的能力。这并非不合理,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仍存在差距,学生还需要明白通过搜查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案件事实,获取的证据在证据体系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侦查如果不能与证据紧密结合,将导致学生尽管学会了细致入微的找寻案件线索,灵活机动的抓获犯罪嫌疑人,思维开阔的推导整个案情,但对整个侦查过程能够获取什么证据,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案件事实缺乏明晰认识,取证过程茫然而被动,最终导致侦查行为在接受起诉和审判检验时出现问题。
侦查学专业课程实训教学要改变现状,解决以上问题,全面锻炼学生实施整体侦查的能力,就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向实战靠拢,吸取其先进经验,目前可选择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这种方式需要各个公安院校建立专门的功能完善的实训场所,包括审讯室、视频审看室、情报分析室等场所,并购买或接入现有海量的应用系统,如执法办案系统、刑事案件系统、情报分析系统、天网系统、人像对比系统、社会资源系统等,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且存在安全与保密管理的较大风险,目前来看尚不现实。[5](P5)
近年来,在公安部训练实战化方针的引领下,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纷纷开展了“刑侦大比武”活动,展示了一种可供我们借鉴的仿真侦查模式:由刑侦部门(类似教师)根据一个或多个真实典型案件设计案情,摆设犯罪现场、提供侦查数据平台和账号,由侦查人员(类似实训学生)自行分析案情,自由选择侦查行为(实现了侦查的开放性),结合图侦、网侦、情报等现代刑侦技术,最后完成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但这种方式依然需要配备较多的人员、占用大量场地,使用较多的设备,难以在课堂或实训室这种小规模的环境下实施。同时,“刑侦大比武”的对象是具备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员,因此主要考察其侦查思维与整体取证能力,对一些细节环节(如法律文书制作)选择了忽略,这也并不完全适合尚未具备足够法律基础和操作能力的学生。
在借鉴实战部门“刑侦大比武”模式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其进行整合和调整,设计合理的刑事侦查进程(如将犯罪现场情况通过图片、视频方式提供而不需布置现场),适当简化取证程序(如将需接入系统账号获取的情报与卡口数据直接通过电子文档提供给学生),模拟实现真实侦查流程,将需要人力沟通、协调、协助的侦查行为集成到一个刑事侦查一体化实训平台上,在此过程中,实训学生需不断审视证据,构建证据体系并调整侦查方向。综合来看,这是目前成本与效益相对合理的模式。
总体目标是实现一个开放式的刑事侦查一体化实训教学平台,并在此平台上设计一系列合理的实训项目,实现刑事侦查全过程仿真教学功能。各个侦查学专业课程的教师可以根据课程需要,进行完整的侦查训练,或者针对自身课程的特点重点训练某一环节。
第一,实训平台应当能够涵盖侦查全过程。实训平台应当涵盖受案、立案、侦查、预审、侦查终结这一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全面训练学生实施模拟侦查,收集组织和审查判断证据的综合能力,完成抓获犯罪嫌疑人与调查取证这两项刑事侦查基本任务,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制作功能。
第二,实训平台应当提供学生操作的开放性。实训平台应当在侦查取证环节实现系统的开放性,不设置绝对的正确或错误标准,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侦查途径和侦查行为,通过系统反馈,不断调整自己的侦查思路和侦查途径,达到实训要求。
第三,实训平台能够能够与大数据等现代刑侦技术对接。为适应现代刑侦技术发展,平台应当通过数据脱敏平台将实训所需的公安网授权资源转换为脱敏数据,一方面实现安全且真实的大数据侦查,另外一方面不改变数据业务逻辑,仍可使用专业侦查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整理、多维展示等,满足更加复杂与更加贴近实战的的虚拟仿真实训教学的需求。
第四,实训平台应当凸显证据在侦查中的核心地位。侦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而证明基本工具是证据。为此,实训平台应当凸显证据在侦查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平台应当直观展示“侦查行为-证据-证明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实现系统化、精细化侦查;另外一方面,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训练学生整体取证思维,实现对在案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科学组织证据体系并展示的功能。此外,平台应当具有一定的证据收集指引功能,实训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犯罪构成进行提示。
第五,实训平台应当为实训项目的设计提供灵活性和扩展性。实训项目的设计由独立于实训平台的配置文件设定,灵活实现实训项目内容和功能的扩充和调整,例如教师通过修改配置文件即可将一个或几个真实案例进行拼接,形成实训项目的总体框架,并可自由加入其它侦查取证环节,满足自身课程的需要。
平台总体设计分别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展开。对于教师,主要涉及实训项目设计、测试、分发功能。对于学生,主要涉及模拟案件侦查、证据体系构建、证据审查与判断功能,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实训过程(图1)。
图1 平台整体流程图
1.实训项目的设计、测试与分发
实训项目的设计是影响实训效果最为关键的因素,需要教师结合具体案例,并考虑实训项目的综合难度、关键训练要点等进行精心设计。实训项目的设计通过一个标准化的项目配置文件完成,该配置文件主要包括实训项目运行时的参数和包含的全部侦查行为。每个侦查行为需填写指令代码、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或线索内容、侦查结果展示、思考问题、参考答案等要素,其中侦查结果展示也可根据学生的操作情况动态生成,并且支持网页、文本、表格、视频、关联图等多种方式呈现。
实训项目设计完成后,教师可以对实训项目进行测试,找出设计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在分发时,教师需对实训项目数据进行脱敏和随机化处理,一方面满足公安业务的保密需求,避免学生不慎将平台数据上传到互联网等情况(图2)。二是保证实训过程中学生无法猜测和抄袭答案,只能通过自己分析探究结果。
2.实训项目的运行
学生运行实训项目后,每一步的操作都将展示在主界面的流程图上。实训流程的推进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学生完全自主完成,每一步的操作代码由系统根据学生的选择自动提供;另外一种是学生将每一步的操作想法向老师汇报后,由教师提供操作代码。第一种方式适合实训学生较多的情况,教师只需要检查最后的实训结果。第二种方式教师可以掌控学生实训的过程,加深交流,但仅适合实训学生较少的情况。
当学生获取了每个侦查行为的操作代码时,即可执行侦查步骤,系统会根据学生选择的侦查步骤,自动展示侦查的结果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内容(图3),如果有必要,教师还可附加一些题目要求学生回答。学生在模拟侦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侦查结果,还要注重证据体系的构建,并根据构建情况调整侦查方向,使得侦查向证明不断靠拢。证据体系的构建采用打分制度,系统将自动根据学生侦查取证的情况进行打分,当分数达到教师预先设定的及格分数时,实训才能进入侦查终结阶段(图4)。
图3 模拟侦查模块运行界面
图4 证据体系构建模块运行界面
3.辅助功能
实训平台还提供了一系列辅助功能,包括法条提示和查询、法律文书制作、嵌入在线课程等。首先,实训平台提供了一个法律电子书,学生可以在实训过程中随时查阅相关法条,方便学生理解和掌握侦查学专业课程涉及的法律知识。其次,实训平台嵌入了法律文书制作功能,实训平台以重庆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为模板制作了全部刑事法律文书,教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必要的环节让学生亲手制作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再次,实训平台可以嵌入在线课程等网上资源,方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进行讨论、总结,并可以将对实训项目设计、效果等情况反馈给教师。最后,平台除了可对真实公安业务数据进行脱敏外,还提供了常见的一些信息化侦查数据生成功能,教师可以根据需要批量生成户籍信息、手机话单、卡口数据、住宿记录等符合业务逻辑的虚拟数据,满足个别教师的特殊需要。
相比传统的侦查学课程实训模式,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一个刑事侦查一体化实训平台,不仅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开放性的实训环境也更能够激发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侦查资源实现全景式侦查,将侦查与证据紧密结合,有助于优化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实训教学体系,使之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改革要求。同时,这对于学生侦查思维与取证意识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推动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公安教育的品质,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