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丰节能IPO财务舞弊案例分析及启示

2020-07-06 16:41张英迪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财务舞弊

摘要:作为“IPO核查第一案”,天丰节能在证监会2013年对在审IPO公司的专项检查中,被发现财务舞弊行为,该公司通过虚增虚列、隐瞒关联交易、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各种手段来美化财务报表指标,以期达到成功上市的目的。本文将围绕天丰节能财务舞弊手段及动因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天丰节能;财务舞弊;GONE理论

中图分类号:F239.4;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11-0098-02

随着企业融资、筹资需求越来越大,但融资、筹资渠道又相对较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财务舞弊行为也相继出现。在我国IPO发行审核中,一批公司的财务舞弊陆续被查出,天丰节能财务舞弊案赫然在列。

一、案情回顾

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8660万元,是河南天丰装配集团的下属控股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绿色节能板材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在光大证券保荐下,天丰节能计划进行创业板IPO,但由于创业板行业受限,于当年撤回材料。2012年,光大证券再一次为天丰节能保荐,报送中小板IPO。2012年年末,证监会宣布对在审的IPO公司开展财务报告专项检查,随后证监会公布了抽查的30家企业名单,天丰节能为其中一家。

核查组进驻天丰节能后,在前期核查当地银行基本账户资料时就发现,公司财务账中的银行金额和银行提供的对账单金额无法匹配,还发现往来账款中某些科目的截止日期也无法对应。银行在这之后突然声称银行流水在打印过程中操作失误,要求收回重新打印。这些异常引起了核查组的重视,同时也引起天丰节能管理层的警觉,天丰节能董事长李续禄突然致电核查组口头要求撤回上市申请。当核查组再次来到存放资料的会议室时,所有资料不知所踪,核查组随即向证监会报告情况,证监会决定对天丰节能进行立案调查。随着不断深入调查,该公司财务数据中的诸多漏洞相继被稽查大队人员找到。最终,证监会对天丰节能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3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李续禄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孙玉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随后,天丰节能聘请的三家中介机构光大证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也被立案调查,并被相应处罚。

二、财务舞弊手段

1.虚增销售收入

2010年~2012年,天丰节能销售收入分别为1.1亿元、2.08亿元、2.71亿元,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达9256万元。

2.虚增固定资产

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虚增固定资产,一是虚构固定资產采购,二是通过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虚增在建工程。2010年~2012年三年时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792.4万元。

3.虚增利润

2010年~2012年,公司共虚增利润3439.02万元,其中2010年虚增408.85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11%;2011年虚增1404.47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3.46%;2012年虚增1625.71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2.94%。

4.虚列付款

三年间,公司虚列向开封市升龙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昱业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等13家供应商付款2944.14万元。

5.隐瞒关联交易

(1)将关联交易转换为非关联交易。公司先与无关联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第三方与关联公司签订合同,将关联方交易转为非关联交易。通过此方法,公司三年间累计规避关联交易2977.76万元。

(2)在财务记账时直接篡改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为调节报表利润,该公司直接将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篡改为非关联第三方往来,三年累计篡改金额达362.24万元。

(3)与关联方的大额资金拆借未进行账务处理。与关联方河南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天丰建设银行账户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均未在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中体现,金额达54421.11万元,其中,2011年高达43758.11万元。

6.伪造银行对账单

2011年12月31日,天丰节能明细账显示建设银行3102账户财务账面余额为3038万元,其银行对账单却显示余额仅为38万元,差额3000万元。为掩盖着3000万元的差异,公司伪造了银行对账单,同时还伪造另一账户2010年~2012年的全套账单。

三、动因分析

根据GONE理论,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要(Need)、暴露(Exposure)四个因素决定了企业财务舞弊风险程度,其中,贪婪、需要因素从企业视角出发分析财务舞弊现象,机会、暴露因素从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出发,揭示财务舞弊风险。天丰节能在财务舞弊中的手段绝非高明,也不隐蔽,是什么让企业在越来越严格的核查中仍然选择铤而走险,深入分析天丰节能财务舞弊的动因就尤为重要。

1.贪婪因素

贪婪因素体现了舞弊者的自身道德、价值观等影响因素,通常会为自身的舞弊行为寻找合理化理由。在天丰节能财务舞弊案件中,企业一旦IPO成功将带来超额的利润,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财务舞弊,突破道德底线,丧失职业操守。在核查人员初期发现异常后,董事长李续禄甚至通过口头通知撤回申请、转移会计账簿等方式,企图逃避检查,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2.机会因素

机会因素与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紧密相关,分为内部机会因素和外部机会因素。

(1)内部机会因素。主要是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天丰节能董事长李续禄作为公司最大股东,权利缺乏有效约束,监事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其资金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也不是独立任职,财务总监孙玉玲同时担任天丰节能和天丰投资的财务总监,公司治理及内控有着严重的缺陷。

(2)外部机会因素。主要由外部环境所决定,一是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职。光大证券作为天丰节能IPO申请的保荐机构,没有独立获取天丰节能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对账单并有效实施函证,对于存在明显异常的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没有深入审查,未能发现公司虚构客户的行为,也未能发现公司掩盖关联交易等舞弊行为。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审计缺陷。作為天丰节能的签字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程序对重大错报风险、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部分工作底稿缺失;在搜集应收账款、销售客户、银行、固定资产购买等相关资料时,未保持独立性;在获取相关函证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引起关注;对于公司存在的明显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和关联方交易等异常情况,也未引起关注,致使未能发现公司诸多的造假行为。三是律师事务所未能尽责核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未能尽责核查和验证公司相关情况,出具的部分意见与客观事情相悖。中介机构未能起到应有的审核作用,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这些都让天丰节能进行财务舞弊有机可乘。

3.需要因素

一方面,股权融资作为一种十分有利的融资方式,能为公司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公司通过粉饰报表数据,虚构其他财务信息,一旦成功,就有可能提高IPO通过的几率,也能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期许,有利于股价上涨。同时,上市成功对于企业来说,无疑也能提高企业的品牌效应,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大力支持天丰节能的上市工作,作为地方知名企业,政府也希望能推动企业上市,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树立地方品牌优势。

4.暴露因素

暴露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进行财务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天丰节能财务舞弊案被曝光之前,一直存在通过粉饰财务报表等来满足申请上市条件的行为,但被发现的案例并不多。证监会每年只是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抽查,并没有全面覆盖,这就给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天丰节能在申请IPO当年没有被抽中,很有可能已经上市成功。二是财务舞弊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从天丰节能案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相较于上市后能取得的丰厚利润,处罚并不严重,这也导致部分企业选择铤而走险。

四、启示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内控机制

要有效防止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的行为,首先,企业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治理构架,切实有效的将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分离开来,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

2.加强对相关人员的道德教育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要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坚持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约束,提高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相应责任,保障会计人员从业的独立性。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IPO的重要把关者,一旦未勤勉尽职,就可能产生财务舞弊行为,经中介机构签字认定的所有报告,对市场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参考意义,影响着投资者的判断。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协调证监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职能,完善行业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审计和会计工作,推动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质量。同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也应提高执业水平,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素养,对发现的异常要坚持深入核查。要对从业人员和执业机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人责任,提高中介机构核查质量。

4.加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证监会对IPO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虽越来越大,但舞弊案件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较之财务舞弊行为所能带来的好处,舞弊成本较低,被发现的概率和处罚力度也较低。我们从天丰节能案中可以看到,证监会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处罚力度都比较轻,无法对企业和个人造成经济上的压力,处罚成本远远低于所能带来的潜在利益,威慑力不足。要想有效防范财务舞弊,应加大对舞弊公司和参与舞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让相关机构和人员不敢进行财务舞弊,只有当违法成本足够高时,违法的苗头才能被有效扼杀。

参考文献:

[1]刘文君.天丰节能案发始末[N].财经,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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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英迪,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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