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治实现的必然过程,由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守法不仅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更要守权、用权,要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尊重司法审判活动。
关键词:全民守法;守法守权;尊重法律
1.前言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然而,30多年过去了,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旧的十六字方针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适应了时代的发展需要。今天笔者将单就最后四字方针的改变,也就是从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来讨论一下法治实现需要的条件。
2.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衍变的必然
有学者认为,现代法治实现的条件包括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独立的司法系统、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及法律职业共同体[1],上述四类要素诚然是法治实现的应有条件,但笔者认为单就这些是不全面的,法治的实现除了依靠法律学者、司法人员对法律体系进行创制、维护和利用独立审判效能对公民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裁断、惩治、评价,最基础的是需要有社会成员进行参与。有人认为法治实现的过程仅仅是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是法律规范体系实现的专业构成,是公民在需要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形成的专业团体,但法治的实现归根结底应该是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共同遵守、维护和认同。
改革开放时期,众多新生事物的发展导致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不能起到及时有效的跟进,这时候需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对社会成员起到震慑和约束作用;而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成熟稳定的今天,众多紧跟时代潮流的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法律的评价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许多在以前认定为违法的行为至今日已不适宜再定性为违法,法治建设中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程度更加广泛,民众法制意识更加强烈,全面守法显得更加值得进行强调。由此,可以看到从违法必究及全民守法的过渡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社会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带来的上层建筑的进步,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需要,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与进步。
3.司法实践中全民守法的具体要求
联系全民守法的含义及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守法主要体现在“守”字上,一般人即认为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性规定即可,不违反法律即是守法,其实不然,全民守法有着其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含义和要求。
3.1守法要守实质的法,更要守宽泛的法
新时期的全民守法,不仅仅要求所有公民遵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更要求所有人遵守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优良传统及美德,这些传统及美德即为宽泛的法,其虽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但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从理论上讲,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的规定基本符合道德的要求,但在法律覆盖不到的地域由道德对法律进行补充,公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应该遵守道德对自身的约束。不同历史时期对宽泛的法的重点要求有所不同,社会稳定时期要求社会公民遵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谐共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现疫情时期遵守宽泛的法着重点应在社会全体成员在进行经济、文化事业的同时将国家利益放在出发点上,不要为了自身的经济、文化利益做一些不利于国家事业,充当外国敌对政客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遵的是良心,守的是大义。
3.2守法更要守權、用权
我国的宪法、法律不仅仅对公民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更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全民守法不仅仅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是及时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充分利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部分法律在作强制义务性规定的同时也是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性规定,在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多数公民法律参与意识不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自身没有过错,拒绝参与庭审活动,殊不知到庭应诉不仅仅是公民应有的义务,更是法律赋予公民自身保护正当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现实中,很多案件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参加庭审后依据原告陈述及证据就进行了法律事实认定,依法宣判后可能与实际事实有所出入,但是在被告不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法官无法详尽的查明实际事实情况;而且,当事人不参与庭审本身亦是对自身答辩权利的放弃,这就导致案件判决后不能服判息诉,错过上诉时效后又丧失了法律救济权利,这跟其参与庭审意识不强有着极大的关系。所有,笔者认为,下一步相关部门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可以放在诉讼参与权这一方面,提高社会公民的涉诉参与意识,充分利用自身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应有之义
法律意识的结构说明: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高目标,法律意识培养的最高境界是公民对现代化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意识修养的综合体现[2]。法律被全民所信仰才能促进全民对法律的遵守,即便达不到类似于宗教信仰的那种高度,但是基本的信仰便可达到社会的善治。这一方面要求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即在社会广泛参与的过程中使得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参与者因为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对法律更加具有认同感。另一方面全面守法不仅需要新闻舆论对守法意识的培养,更需要司法部门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判决对社会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鼓励合法合德,抑制违法违约,纠改不正社会风气。只有在所有的社会参与者都保持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任与尊重的前提下,法治的实现才更顺理成章。全民守法,既是法治实现的目标,也是法治实现的条件。
5.结语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基本矛盾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对公民法律意识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从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正是经济基础后上层建筑改变的应有之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虽任重道远,但胜在不断前行,相信良法善治、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在党的领导下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陈振一.现代法治实现的制度条件解构[J]学术交流2005年11月第11期
[2] 黄微.法治实现的关键条件是“法律必须被全体社会公众普遍信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期
作者简介:付晓东(1991.10-) ,山东省菏泽市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师范大学法硕专业 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