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秀 曾德斌 顿晓曦 胡晓燕 潘典进
摘要 农业科技成果多而转化率低是公认的现状。本文分析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6个问题,建议规范鉴评环节、激发使用需求、宏观调控引导、加强保障投入、放活转化机制、建立信息体系,从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关键词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12-0250-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众多,人才队伍庞大,成果丰硕。据统计,农业科技成果年均产生量近万项,除少部分基础研究项目外,多数为应用型成果,而转化利用率只有3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80%以上。科技资源浪费严重,利用过程衔接断层,症结制约现象突出,转化措施亟待加强。
1 存在的问题
1.1 先进站位不高
有些研究项目技术面狭窄,站位不高,真正适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高质量的、先进的、成熟的技术成果不多。如现在有些作物上使用的催枯催熟技术,在作物灌浆成熟期喷施除草剂,研究者只考虑了收割效率问题,而忽视了产品产量、质量、农药残毒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农业科技成果站位不高与农业科研项目研究周期长,应用周期短,在产出后还未得到推广就已经过时,以及区域性强等特点有很大关系。
1.2 需求动能不大
农业科技成果表面上市场需求大,但实际上需求动能极低。一是农业从业者文化素质偏低和老龄化严重,不易接受新生事物,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困难;二是农业生产效率低,投入与产出不对称,导致农业技术新成果的推广转化难[1]。尽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有所上升,但小学、初中文化比重仍然较高,对学习利用先进技术有影响。
1.3 立项目标不明
现阶段,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向政府或上级部门,有的把申报项目(特别是企业)当成争取工作经费、利润甚至是奖金或“福利”,而未能很好地面向市场和农村经济建设。荆门(中国农谷)农业科学研究院已经成立23年,科研人员的财政身份一直是自收自支,科研经费不充足。
科研人员立项时对市场的需求不够重视,只注重先进性,不考虑市场应用前景或需求,并且科研立项审批单位和专家的社会参与度不够,容易造成立项与实际需求脱节,研究与转化脱节。
1.4 转化资金不足
各级财政每年投入到农业科技研究的专项资金占总科研投入的比例很小,直接用于成果转化的就更少。以荆门市2016年市级科技立项为例,农业项目占比大、重点、一般类的数量比例分别为1/5、1/2、1/3,分别立项1、23、3个,支持总金额200多万元,所占比例不足30%。我国真正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不多,而多数农业企业不愿投入经费进行示范推广转化。由于农业成果转化的高风险低回报,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产研合作方式来获得企业的资金支持也很少。另外,越是重大的科技成果,投入也会越高,风险也会更大,更不会有企业冒险投入。
1.5 运行机制不活
一是成果评估机制不健全。目前对成果的评价仍仅限于对成果本身的评价,对成果的实用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缺乏评价。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从成果的研究者到最终的需求者,以及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等,都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三是市场供求引导机制不健全。我国农业科研课题选题、立项、鉴定多停留在科技系统内部,与需求方基本没有关联,即使有需求也不知道哪里有成果。四是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受自然环境影响大的產业,热冻旱涝、病虫草鼠可谓防不胜防,存在很多风险,我国还没有在这些方面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2]。五是农业科技队伍不健全。接地气、懂需求、善推广的乡镇推广机构少,导致队伍不稳、待遇不高、人力不足,呈现明显的“头重脚轻”和专家多技能人才少的现状,导致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不仅未打通,甚至出现了悬崖式断层[3]。
1.6 管理环境不优
国家关于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成果交易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很易产生因成果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足,科技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技术外流和假冒现象严重,不仅影响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而且挫伤了科技成果应用者的积极性,最终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的交易和转化。尽管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政策文件,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支持专家教授和科技人才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但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检查是否在编在岗、是否“吃空饷”、是否有兼职收入等,前后政策存在矛盾,使科技人员尤其是农业技术人员无所适从。
2 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建议
2.1 规范鉴评环节
把好立项源头关,建立农业科研与农业需求、农业发展相结合的选题立项机制。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除了“专家”的评审外(现在实为行政审批),应增加“市场”“用户”和“效益”的评审和鉴定,并要求从事应用型农业科研人员在项目选题时,必须充分调研国内外市场需求,综合考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未来的社会效益。同时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以及科技发展动向不断完善和调整(现在不容许),使研究出来的成果符合市场需求。
2.2 激發使用需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研究数据显示: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43%,初中毕业可提高生产率108%,大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300%。国家应继续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力度,建立持久完善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教育与培训体系,培养他们的认知能力和采纳能力。建立覆盖面广、带动性强的农业科技示范户,采取形式多样的组织方式,对新技术、新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激发周边从业者对农业科学的兴趣,让他们眼见为实,立学立用。
2.3 宏观调控引导
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营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权行为。鼓励和推进产研合作,形成相关资助机制和技术创新体系,对承接农业科技开发产业化项目和实验示范园区建设的科技企业或农业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建立风险投资担保机制,帮助企业减少或避免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4]。
2.4 加强保障投入
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为主的农业科研资金投入保障体系。政府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开发与推广的资金要稳定增加,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参与农业科学研究、开发与推广,鼓励企业自建科研所(室)或委托院所技术攻关,边研究边转化。农业科研单位的每个项目都要有农业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参与投资、研发和推广,实现成果共享。可以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设立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产品。
2.5 放活转化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模式)多数是公益和社会服务型的,不可能收取转让转化费用,要落实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规定》《行动方案》等。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过程中,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作用,并根据他们的贡献大小确定利益分配的比例,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逐步建立“需求—研究—市场—需求”的研发与应用的良性循环。目前,应恢复和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提高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激发推广人员尤其是基层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倡导依托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逐步建立由农业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综合咨询服务机构。
2.6 建立信息体系
“互联网+”已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和农村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农村科技传播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农业科技知识农村推广服务网络系统,将国内外最新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以最快的速度送进千家万户。
3 参考文献
[1] 翟金良.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5,30(3):378-385.
[2] 王敬华,钟春艳.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33(2):195-198.
[3] 孟洪,李仕宝.新常态下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16,35(3):57-60.
[4] 于海涛.浅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2019(11):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