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在我们的经济发展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理念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基于我国《公证法》中存在的局限性,社会各界对于公证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误解,亦或是不了解公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从而导致公证服务失去了已有的优势。因此,本文基于这一前提下,提出公证法律服务完善的重要意义,并且对公证法律服务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设措施,为公证服务工作提出相关参考。
【关 键 词】公证;法律服务;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56-02
作 者 简 介:侯厶瑜(1968-),女,汉族,湖南常德人,本科,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法》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调节民事行为权益各方的利益关系来说也具有促进作用,不仅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但是,在目前公证法律体系建设中,仍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对公证性质的界定也十分模糊,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让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提升。
一、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在公证活动中,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推动公证立法的重要环节。从具体层面来看,在相关制度出台的同时,应该在法律条件下去实际考察其实践效果,并且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最后对最终的考察情况进行归纳,才能不断的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找到公证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才能更好地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以达到完善公证法律服务、推动公证立法的最终要求。其次,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的一项公证活动,并且能够全面评估公证立法的相关要求,不仅可以将其当作法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也是在公证活动中进行法律服务实践的前提之一。目前,在现阶段的公证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公证法律的服务作用也正在履行其职能,不仅可以推动制度的完善,也能在社会活动中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许多纠纷事件,发挥出公证行业应有的社会价值。
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公证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并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找出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要点。由于公证行业所介入的领域数量较多且复杂,因此在实际公证环节中,我们需要掌握好不同领域下的可实行状况,即在保证个人隐私未被泄露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现代信息化技术来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整合,从而应用到公证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中。而完善公证信息平台的建设,则可以做到信息的全面整合,可以为公证工作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依据,对所涉及到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更为完善的社会评价,以实现公证法律服务的完整性。而在完善公证信息平台的建设中,公证人员是接触案件受理人最为密切的人员,也是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因此,我们还应注意提高相关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通过培训教学的方式来从根本上提高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建立规范的办证流程和程序。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相关事宜活动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和统一出证的环节标准来进行。在我国出台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可发现,并没有具体的内容来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出统一的规范标准,从而导致公证机构在不同的地方存在操作异常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有的公证机构虽然能够按照统一受理的标准来开展工作,但是由于受理的公证人员并未直接承办当事人的受理事项,从而出现受理人与办事人不符的情况,不仅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的原则,同时造成当事人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下降;在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有的公证人员甚至并未直接与受理人见面,自始至终未能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公证相关的信息材料,难以把握提交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在开展受理工作时,应当实行公证人统一循环轮流值班制度,没有拿到执业证书的公证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受理事件中,不可单独受理公证,但可以作为辅助帮助登记材料相关事宜。在受理后,公证员应在当天做好受理记录,将受理材料录入电脑中,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受理事件也应如实登记,并写下原因不符的记录。
(三)重视公证法律服务的顶层设计工作。为了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满意的結果,则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阶层,做好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整体规划和要求,并且设立以建设工作的整体性为主要重点环节,让公证法律在服务当事人的过程中,把握好所有的关键环节,实现最终服务质量的提升。因此,在制定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则应要求相关部门根据职位要求来制定时间表和追问机制,具体方向包括:①以提出问题为根本导向,在具备责任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敲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思考针对性的解决方法,才能保证新措施的推行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②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若是未能参与到调查研究的环节中,则无法提供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设计要求,也难以具备决策权;③在公证法律服务的建设中,应将顶层设计和探索紧密联结在一起,并且应积极组织地方公证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展开沟通和交流,不断创新公证法律服务的发展模式。
(四)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在公证办证的程序中,审批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若是审批人员不能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在工作中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则会让公证办证的程序缺乏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笔者认为,各地方公证机构都应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例如针对一般的公证受理事件,需要证明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此时可以由三级以上的公证人员亲自受理并出证,其中采用的是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若是针对较为复杂的公证受理事件,则需要实行专门的审批制度,根据受理事件的具体情况展开处务会的讨论工作。在公证受理中,对于不同类别的公证事宜,应设立不同的人员进行办理,即专人专案,而审批人不宜承办公证事宜,这也是为了保证审批人员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投入到公证法律服务的材料审批中,以起到有效的内部监督作用。此外,审批人在实际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中,不仅应审查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应审查承办人的办证程序是否合法、收费是否标准等内容,才能保证公证法律服务的公开和透明,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其中还应注意的是,审批人在审批过程中应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
(五)积极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在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中,保全证据类的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文书依据,以弥补法律制度自当事人权益诉前保障方面的不足。但在实际的公证法律服务过程中,许多公证人员不了解证据保全公证的具体应用情况,误认为在纠纷中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保全证据类的公证条件;有的公证人员会顾虑诉讼请求的采纳度等。而我国针对此项内容早已出台了相关文件,并明确表示“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此,相关的公证机构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诉中或者诉后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
总之,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则成了必要的发展趋势。因此,从业人员应积极看待公证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情况,多方面分析并解决公证法律服务的问题,以此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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