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对办案人员来说,通过收集证据,绝大多数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在讯问开始前便可准确推测的,在讯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以自己所推测的作案动机为立足点推动和完成整个讯问,但这并不能解释犯罪嫌疑人为何认罪。处于封闭讯问室的嫌疑人,作为被讯问人接受讯问,办案人员的言行几乎成为他唯一的信息来源,此时的嫌疑人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受到生理、心理和社会三重压力的决策者(Leah Harland,& Samantha,2012)。个体面对选项做出决策时,考虑每一个环节的可感价值,在不同的环节中做出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考虑所有的可选择项,甚至不需要是量化过的“最优”解。最关键的,是嫌疑人经过一系列利弊权衡的结果。
【关 键 词】要件构成;询问方式;反应
中图分类号:D925.2;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54-02
作 者 简 介:蒋弥勉(1994-),研究生,文学硕士学位,任职于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犯罪学。
一、利弊权衡
在侦查讯问这一社会互动过程之中,嫌疑人主要考虑几点因素:1,个人利益得失;2,他人利益得失;3,社会认可;4,自我认可(Lye &Daniel,2014)。曾经有过被讯问经验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更大可能做出最优选择,但对于缺乏决策效果和可能结果信息的被讯问人,往往会因信息的缺少,从而试图保持一个单一的总体反应策略(如坦白、回避、沉默等),并最终做出“有害”决定。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嫌疑人被蓄意操纵决策的可能性被最大限度的降低。但我们仍需警惕,任何经过胁迫或者引诱得出的供词,无论多么轻微或者温和,都不应被允许(蔡艺生,2019)。
究其根本,嫌疑人所做出的选择,都是能够为自己或他人带来好处的。比如嫌疑人被判刑会给家人带来麻烦(他人利益得失);害怕进监狱所以选择撒谎逃避(个人利益得失);为了取悦讯问人(社会认可);只求问心无愧(自我认可)。
二、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与嫌疑人反应
有三个主要因素决定嫌疑人的第一反应:嫌疑人的背景与犯罪行为;个案的语境因素;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技巧。讯问技巧反过来由讯问人的信念和态度决定,而嫌疑人的背景与犯罪行为往往会左右讯问人的信念与态度(如面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嫌疑人时,绝大多数讯问人难以保持客观与冷静)。在讯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所能得到的后续回答和最终回答是嫌疑人做出第一反应后根据“敌我”优劣态势所判断出的。办案人员所需要重视的是区分第一反应和最终回答,因为所收集口供的力度(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会因嫌疑人对后续问题与讯问技巧的不同解读而发生变化。
(一)嫌疑人的背景与犯罪行为
案件以及嫌疑人的背景因素是那些犯罪嫌疑人的固定特征和案件事实,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使嫌疑人或多或少地坦白。这其中包括了:嫌疑人的犯罪史;犯罪严重性;犯罪类型;嫌疑人的年龄;嫌疑人的性别。
拿嫌疑人的犯罪历史来说,可以据此说明案件特征、讯问策略和嫌疑人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如果一个嫌疑人有一长串的前科,他更倾向于快速认罪,因为之前的经验表明,这是最好的做法。受现代传媒语境(主要为各类警匪片)的影响,部分无前科嫌疑人对执法机关发动的必要性和自己的狡辩能力有着脱离实际的(甚至幼稚的)认识(Brockton,2015)。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几起贩毒案件中,嫌疑人试图通过保持沉默来逃避刑罚,这种行为倒逼办案人员深挖线索抓获更多买家,刑期高筑的嫌疑人在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后才后悔错过了坦白从宽的机会。
(二)个案的语境因素
语境因素是案件特征的一个特殊子集,它可能与嫌疑人以及讯问人的行为有关。主要的语境因素是法律咨询以及证据的强度,而其他因素,如办案单位的位置、讯问的次数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也会被考虑在内。其中的环境因素会随时间而变化,如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一开始法定代理人因故缺席,由其他成年亲属代替,随后法定代理人又到场的。
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力度是决定嫌疑人行为和采访风格的主要因素。当证据不足时,办案人员可采用的采访策略范围有限,但是随着证据的补足,就会出现更大范围的操作空间。同样,犯罪嫌疑人对不利于他们的证据的了解,是他们如何回应一项指控的关键预测因素。这里重要的是嫌疑人对警方证据的了解程度。对于被现场抓获的嫌疑人,他们知道警察有强有力的证据来对付他,所以在讯问中狡辩是没有作用的。而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缺乏基本医疗常识的嫌疑人,往往会对受害人伤情产生误判。好比一对婆媳争吵,两人互相掐住对方脖子,双方被拉开后儿媳妇被送去了医院。婆婆笃定儿媳是想借此机会吓吓她,所以在讯问过程不断咒骂儿媳,更是“主动”和盘托出自己想要杀死儿媳的想法,对好言相劝希望她冷静客观回答的提醒也是充耳不闻。随后医院伤情报告给出结论:儿媳因受此次伤害,甲状腺功能衰退至低下,同时产生药物依赖(重伤二级)。随后儿媳妇即使同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婆婆大概率也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难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讯问人的审讯技巧
案件的背景和语境因素不仅影响嫌疑人的行为,而且还影响讯问人的信念和态度。这反过来又会影响讯问人对讯问策略的选择。是否相信嫌疑人有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有的证据。例如,证据充足时,审讯者对嫌疑人认罪的信心会非常高,采取侵略性的提问方式。还有一种可能是,讯问人有着自己偏好的讯问方式和技巧,并不受个案的情况影响。
在讯问开始时,绝大部分嫌疑人都或多或少抱着侥幸心理来应对,采取沉默或否认的回应,从而使讯问难以在短时间内结束。这种第一反应使得讯问人改变谈话策略,如说服嫌疑人相信只要坦白之后就能从宽处理。在一系列的谈话后仍不松口的嫌疑人,办案人员通过不断抛出证据在嫌疑人面前重构案件经过,那些强有力的证据迫使嫌疑人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仍有可能在之后撤回承认,甚至依托自己的信息优势,对警方尚未确认的重要细节加以伪造,使自己的供词在大方向上一致,但是细节上与被害人或证人的陈述大相径庭,从而达到免于处罚的目的。
讯问人的二次反应策略不仅取决于嫌疑人的第一反应,同样也受讯问人在自己的经验与知识框架内对嫌疑人反应的解读影响。例如,辩护律师在建议嫌疑人保持沉默之后,讯问人反而借此机会继续审问考验嫌疑人保持沉默的决心,而不是默认嫌疑人会听从律师建议。此时办案人员所想的是嫌疑人在面对经济压力(高昂的律师费)和律师的不同想法时(如律师要求嫌疑人承认部分罪名以求得轻判而嫌疑人想要完全脱罪)会对辩护律师和办案单位产生双向怀疑,并在其中一方选择相信或者两边都不选,从而为讯问打开突破口。
三、结束语
综上,嫌疑人在讯问初期心里已有了杆秤,并权衡多方利弊来做出倾向性的判断。而能够往这杆秤上增减砝码的,就是嫌疑人的背景与犯罪行为、个案的语境因素、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技巧这三个主要因素。这个理论对绝大多数嫌疑人适用,然而在现代犯罪学研究之中,如李玫瑾(2010)所归纳的“缺乏自然情感力”、“道德白痴不可教化”等经过司法矫正仍不能回归正常行为的缺陷人格人群,却并不适用。治理犯罪和医生治病一样,我们不能只看病情不看病人,对此类人群的讯问研究仍需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蔡艺生.规范行使国家监察权:讯问制度的微观塑造[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0):148-156+256.
[2]李玫瑾.(2010).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Leah Harland,& Samantha.(2012).Interviewing of serious crime suspects.University of Leicester.
[4]Lye,& Daniel,J.(2014).The effects of characteristics on arrest:a meta-analysis.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42(6):589-597.
[5]Brockton,M.(2015).Internet horror,sci-fi and fantasy television series,1998-2013.Reference Reviews,29(3):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