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0-07-05 03:17申屠玮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义务

【内容摘要】随着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是对目前的企业展开调查时,大都没有保护债权人,这表明了对目前《公司法》的忽略,未准确的使用。而且,需要确定的是缺少对债权人的维护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公司法》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公司效率,并且在交易阶段可以更好保证安全性。所以,文章对《公司法》内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情况进行探究,促使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获得维护。

【关 键 词】《公司法》;债权人;法律问题;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35-02

作 者 簡 介:申屠玮(1989-),男,浙江义乌人,本科,任职于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公司法。

在组织交易活动时,债权人能够完全以民法《破产法》、《合同法》等各种法律途径来保障交易活动,《公司法》的内容和债权人保护之间看似并无太大的关联,《公司法》中重点内容在于调整企业中的发展行为针对企业外界的运营活动,要有不同法律加以调整。但是根据国内企业发展情形来说,若想有效保证股东与关系人间的权益,《公司法》将会和债权人间的利益保护相挂钩,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是采用最低的经济费用来提升股东投资效益,《公司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加股东投资收入。

一、债权人介绍

债权人经费来源通常分成两类,第一是股东资金,第二是债权人供应资金,债权人是重要的资金供应者,债权人不仅仅是人,还能够是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具备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指债权人是公司具备偿还义务的主体,狭义是指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经费的供应者[1]。债权人地位存在不同含义,能够把公司资金分成两种,一是权益性经费,二是债权人经费,债权人为公司带来资金,要求获得法律法规认可,债权人能够看似一种投资活动,公司产生损失时,债权人应当承受损失。

二、《公司法》内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现状介绍

(一)企业资产体系

在《公司法》上采用企业资产体系需要遵守相关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力,然而,在具体使用中,保护债权人遇到了较大挑战。在部分企业内有对资金的抽出和虚假资金的情况,目前在企业发展设计阶段有很多问题。企业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此会受损债权人利益。

(二)数据披露机制的使用

目前在《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的数据披露。近几年对一些企业进行了现状的公布,但是未涉及到有关企业注册项目环节的部分维持和企业关键事件的通告,因此会造成企业数据披露时不能保护债权人,因为目前《公司法》缺少对该方面的记录,因此造成公司债权将无法使用目前的审计交易对象,仅能到企业加以登记注册,极大影响到交易活动。

(三)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在企业清算过程,要优化债权人保护机制,但是,在目前的《公司法》中,有关企业清算环节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健全,未在实践中获得使用,债权人在实施提前清偿债务时,无相关的担保就不能进一步完善。因此,债权人获取的权利是在股东以前,则在企业扩展时,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法》中规范债权人保护体系的法律

(一)转变原来的保护机制

针对《公司法》内的“资本三原则”,未对债权人的保护得到有效使用,促使债权人保护策略受到制约。由此能够借鉴外国的授权资本体系,以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促使资金的最大价值体现出来,削减一些不重要的流程,在交易阶段可以提升便捷性。此外,在企业实施股份认缴时需有一些限制,保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健全清算过程债权人保护机制

在部分《公司法》中,针对企业的最后破产过程的法律制度是不健全的,为了促使公司破产清算环节可以完善债权人的受偿权,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中的体系,促使清算过程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可以获得使用,能够设置债务和解,当企业的发展情况受到限制,面临破产时,债权人能够重整企业,促使企业财政状况可以获得良好补救。企业的清偿与分配能力,可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后,可以通过协商手段达成和解,确保债权人的权益。

(三)完善清算制度

我国当前《破产法》中为避免企业并没有按照法律流程妥善处置财产,企业结算会在6-12个月,对隐藏财产和企业财产加以转移或是担保行为加以清算,且规定提前对企业债务实施偿还及以上行为是违法行为,这类行为均会令债权人本身利益遭到损失,所以对这些行为应当进行严肃处置。企业产生资产不能抵消债务的现象时,债权人能够向法院发起诉讼,且申请其他清算机制,债权人清算时能有效执行监督权,避免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损。

(四)制定信托义务体制

若想真正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够制定信托义务体制,主要分成董事义务、中介组织义务与股东义务,董事义务重点指在企业临近破产时,股东需要采用机会主义来扩大风险,董事应当对股东以外的成员,包含债权人负有相关的董事义务。中介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财产文件,这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料,所以需要保障其内容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股东与债权人也能够基于中介组织来监督与管控董事行为,以确定董事是否遵循了原来的董事信托义务,中介组织还应当对股东及债权人负有相关的信托义务,确保可以忠诚的做好评判任务,若违反需要肩负的义务,就要求承担个人刑事职责[2]。股东义务重点是指企业临近破产时,股东对债权人将要肩负的经济责任,由于企业有单独的法人,因此股东和债权人间不会直接产生关系,仅仅是在部分特殊场所下,企业的独立人格慢慢丧失原本的价值,债权人会需要股东个人来肩负企业的债务。

(五)健全企业数据披露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债权人保护阶段,数据披露是高效的手段。在目前的《公司法》中却没有起到效果,主要是目前企业内的数据披露机制缺少必要的应用性,还有许多虚假成分,促使数据披露机制无法更好管理企业事务[3]。而且,债权人与股东的监督也未得到使用,所以,若数据是虚假的将会影响债权人与股东的判断,不能更好保证其利益,对企业数据披露的准确性进行确定,能够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

(六)健全也发起人责任机制,设置严格标准

在目前企业运营阶段,要制定规范的原则,在《公司法》上准则制度应得到转移,与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相一致,方可有效防止一些企业所产生的欺诈现象,在准则主义下的企业设立,要确定发起人的职责,优化相关制度,可以约束企业的欺诈行为。而且,在优化企业发起人责任机制时,可以防止企业的损害,可以保证企业资本充足、人格完善,更好承担起责任。

(七)参加企业运营,确定义务责任

为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能够使债权人参与进企业运营之中,可以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确定债权人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联系,而且债权人参与进企业运营管理中,能够发挥他们的价值,展开严格监督。此外,《公司法》中需要把董事、债权人、管理者间的合法权益加以确定,使之可以清楚自身的职责,防止侵犯债权人的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在目前的《公司法》发展中,强化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其可以让《公司法》的使用价值真正体现出来。而且,随着目前时代的持续发展,需要全面了解目前《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基本现况,要确定管理人员、股东与债权人间的联系,促使《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机制可以进立法完善,基于此,为债权人带来更高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茂春.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9(19):231-232.

[2]黄晓伟.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9(16):231.

[3]蒋凡.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1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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