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引导研究

2020-07-04 11:35孙靓梅莫莲娣
现代盐化工 2020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

孙靓梅 莫莲娣

摘   要:网络舆情对于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网络舆情因其具有的传播爆炸性、主体虚拟性、信源模糊性和参与网民的盲从性等特征,成为群体性事件预防与治理过程中的一把“双刃剑”,必须通过刚性控制与柔性引导,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的有效引导机制,从而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控制与引导

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统计至2018年12月的数据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数为8.29亿,网民年增加5 653万,互联网普及率为59.6%[1]。网络作为一种技术设备平台,有着庞大的数据量、多样化的基本服务功能和强劲的辐射操作能力以及信息内容互联互通、快速及时、匿名隐身等特性,所以想要全方位对已经萌芽或出现的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实行消息封锁不太可能。尤其是以微博、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及新闻APP等“两微一端”为典型代表的自媒体等移动互联网技术设备的迅猛发展及应用,给传统式信息内容的传播格局及社会舆情生态环境带来了比较大的冲击。因此,要建立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把握话语权,畅通群众诉求公开表达渠道,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把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与网络舆情引导有机结合起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1    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有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是网民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2018微信数据报告》显示,全年微信的日活量已经达到了10.1亿人次,每天发出去的信息达到了450亿条。所以,剖析探讨网络舆情的特性,对于正确引导网络社会舆论有着关键的指导意义。

1.1  网络舆情传播的爆炸性

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新一代虚拟网络空间不同于电子公告板(Bulletin Board System,BBS)、博客等早期网络传播平台。每个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热点现象或问题可随时发布和转发相关信息内容,这些信息就好比潜在的爆炸源,通过交叉互动或平台间的“一键转发”,特别是当外界给予一定的激发条件后,形成明显的“蝴蝶效应”,十分微小的事件经过非线性的不断放大、叠加,就会呈现爆炸性、井喷式的大面积扩散,形成波及全网的网络舆情风暴。加之网络舆情的瞬时性,导致其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缺乏征兆,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对网络舆情展开预警和干预工作难度更大,难以采取超前性的预防措施[2]。

1.2  网络舆情主体的隐蔽性

实践中,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成分非常复杂,致使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在其不断传播的进程中,作为稳定的互联网使用者—网民,其中大部分是移动网络手机用户,应该是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及交互的主体,同时,也是各种类型网络事件积极参与的主体。网络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匿名性,這种匿名传播为网络传播技术平台提供了一种机制,传播主体往往会穿着隐身衣、戴着假面具,带有“面具”的传播主体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加上一批所谓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善于把握受众心态,通过制造、分析话题吸引大量关注,有效借助并且利用受众的从众心理及猎奇心理来控制舆情的走向。所以,由他们产生的许多信息就带有虚假性,甚至会有一部分是比较极端的舆论,同时,无法辨别“面具”后利益群体的诉求合理性,导致在网络舆情预警研判阶段的工作难度和不确定成分也相应增加。

1.3  参与网民的盲从性

作为互联网主体而存在的大量网民,在群体性事件形成网络舆论场时,必须参与其中。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传播有赖于网民的参与,而自媒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意见领袖”或“网络大V”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迎合揣摩大众心态,通过各种方式博取网民关注,影响网民思维判断。参与网民越多,“滚雪球”效应越突出,网民从众心态越强,更有部分网民抱着法不责众心理,利用群体性事件公然宣泄各种不满或对政府的片面看法,作为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反应要极为迅速,一旦出现滞后,就会给谣言的扩散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致使社会舆论出现一边倒的势头,甚至在传播过程中显现“愤青式”的群体极化特性。同时,部分热门网站及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论坛、社区对网络舆情的过度介入、报道效果的夸大,也非常容易造成网络舆情的热点、焦点,这种错误导向一旦形成,就会对广大网民的认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2.1  负面影响

网络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组成部分,往往与其他社会舆情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如果真实信息不能迅速占领主阵地,社会公众特别是部分别有用心的网民便开始随意猜测、无中生有、以讹传讹,形成消极的舆论场,误导公众认知,引起行为偏差。与此同时,负面网络舆情的传播如不阻止,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使群体性事件规模不断扩大、利益冲突加剧,也使政府和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3]。

2.2  正面影响

面对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分析研判网络舆情,提高与社会大众的沟通能力,从这一视角深入分析,在现实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面,网络舆情起到了一定的正向推进效果,与此同时,也会不断推动警务管理理念的创新和网络平台的深度应用,加快推进以大数据为龙头、以大情报为支撑的信息化建设应用步伐,积极创建发展政务微博、微信及客户端融合发展的新媒体品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2017年2月28日,公安部官方“一点号”上线,对进一步扩大公安部政务信息发布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受众面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4],所以,紧随社会热点,反映社情民意,强化社会环境监测、预警,对疏导社会情绪、引导网民的不良情绪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释放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在缓和矛盾和失衡心理方面也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

3    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引导

3.1  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26日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特别提到:“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亿万网民在上面获得信息、交流信息,这会对他们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5]

网络世界绝不允许成为法外之地,在网络中的各种行为必须受法律监督和约束。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法律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因而,亟需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也要着力建设网络治理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对网络企业的实施许可、网络违法行为处罚等执法环节。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必须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网络舆情预警、研判、处置等应急管理机制,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网络管理,规范网民上网行为,努力创建一个能助推群体性事件治理、有利于社会安定的网络舆论环境,在网络舆情管控和引导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3.2  完善和健全网络舆情的预判机制

因为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范围较广,几乎所有的职能部门都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都应当履行网络舆情控制与引导的责任。所以,除了对网络舆情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党委宣传部、新闻办、党政官方网站、公安网监大队具体部门外,处于基层的部门更方便搜集相关的网络舆情消息,更应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内幕性、苗头性信息,以“谁主管,谁负责舆情信息搜集”为原则,逐级汇报。党委宣传部门、公安机关和涉事政府部门要对舆情信息研判机制在网络方面应用实招求实效,在网络舆情真伪辨别方面更需要注意。与新媒体传播的速度相比,传统的人工监测做法已经明显落伍,应利用信息大数据技术,收集“两微”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相关数据(涵盖个人用户ID、经常性互动ID、相关粉丝数、发表文章以及相关转发评论等),在构建相对应的模型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找出“意见领袖”并予以重点关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舆情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出舆情预警。

3.3  健全网络舆情的政府引导机制

通过全面并且高效的引导体系,在发现苗头的初始阶段能够迅速制定统一的引导宣传口径,通过及时发布相关的信息能够第一时间抢占网络舆情的制高点,从而在舆情引导的规范性方面不断提升,同时在舆情逐步发展的态势方面及时追踪,不断进行调整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布置。不断完善网络舆情的引导方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交流沟通,由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从而提高实际效果。同时将一些公安工作的晦涩语言变为朗朗上口的大众化、易于接受的语言,使话语体系严谨又不失生动,用真诚、郑重的官方语言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使广大群众始终坚信权威信息能够实时指引正确道路、时刻成为主体旋律,从而得到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应[6]。

3.4  健全新闻发言人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奥尔波特的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事件越重大,相关信息越匮乏,谣言就越容易发生和蔓延。所以,以主流的声音在主流的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上进行官方引导舆论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恰当的时机发布一些具有实际意义和指导性的见解。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控制与引导过程中,要健全新媒体时代新闻发言人机制,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规范及完善新闻报道的内容、形式,定期公布工作进展。确保一旦发生舆论危机,能够迅速地进行处置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在统一舆论引导口径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最大限度地挤压不实报道、蓄意炒作的空间,牢牢掌握社会舆论的主动权。对于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话题,做好常规舆论引导工作的同时,督察、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此阶段舆论引导执行的监督力度,及时澄清假新闻和“小道消息”,趋利避害。

3.5  推动网络信息化纵深发展,规范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引导与控制

如果说在群体性事件中加强网络舆情是治标的做法,那么加强我国互联网管理则是治本之策。当前,政府要以“互联网+”为抓手,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人才队伍建设。一是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在新科技革命的历史性发展上迅速占领制高点,以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方式为抓手,并且用好、用活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和“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警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从而构建“警民一家亲”的和谐氛围。二是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和有效处置危机公关。对一些谣言和负面信息的扩散要构筑堵塞渠道,要时时刻刻抓好监控措施,并且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处置情况等有效举措对向广大网民普及法律知识、填补法律空白、疏导不良情绪,防止“以讹传讹”。三是加强对广大网民的管理。如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重视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加强网络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是一项十分艰巨且紧迫的战略性任务,不应该只是政府的事情,还应依靠互联网行业协会管理、互联网企业自律和网民素质的提高和自我约束等,营造良好、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努力为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報告[EB/OL].(2019-05-22)[2020-06-10].http://www.cac.gov.cn/2019zt/ cnnic43/index.htm2019.

[2]梁瑛楠.突发性群体事件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1):1.

[3]魏 婷.中国道路与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为例[J].青年时代,2015(16):264.

[4]徐庆雯.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影响及其应对[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3(3):2.

[5]王利敏,刘江茹.论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舆情应对[J].教育教学论坛,2014(46):4.

[6]王赐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广东“乌坎事件”启示[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2):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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