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祥 李劲
摘 要: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由于法律适用分歧较大,导致准确适用法律较为困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了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决策机构及程序,但这些框架性的规定并未有效解决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分歧。本文对产生法律适用分歧的原因进行解析后认为,应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提升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期从源头上消除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分歧,树立与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关 键 词:司法审判;法律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2015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分歧,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时,一旦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发生法律适用分歧的,应主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然而,该实施办法并未就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适用概念、本质、类型的分析来找寻法律适用分歧产生的原因并探求破解之策,以期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提供有益参考。
一、法律适用之解析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过程,且其本质上是国家司法权的运行。[1]在我国,法律适用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环节,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情况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评价,其作用不仅在于一旦适用法律错误则会启动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其在司法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在审判程序上,法律适用更多地出现在再审程序中。再审亦被称为“法律审”,即原则上只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再过多关注事实问题。法律适用是司法审判的核心,整个诉讼程序包括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都必须按照法律适用的需要加以设计。
在学界,对于法律适用的概念界定已有诸多成果,但对于法律适用的本质却少有研究。笔者对法律适用的本质作如下理解:其一,法律适用是一种理解和应用法律的过程。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得出相应的判决,当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时,在法律应用上则会有不同选择。法律适用是法官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其中,这就对法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二,法律适用是一系列思维和程序运行的过程。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需要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再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判断,还需要通过法律思维将法律事实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来。其三,法律适用是对法官庭审活动的一种评价。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理解时,会选择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有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或者违反诉讼程序,最后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2]在此情形下,法官主观上必然存在某种故意或者过失,不管是否给受害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结合,通过逻辑推理并获得特定结论的司法过程。[3]换言之,法官需要选择法律规定并确认其构成要件,这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然后,法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法,将待决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相联系,从而得出特定的结论。由此,笔者认为,法律适用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内容适用,包括实体法适用和程序法适用。实体法适用是指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官在庭审活动中需要对个案进行充分了解,然后根据案件事实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法适用是指对程序法规定的适用,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选择、公开和回避制度的應用、剥夺和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管辖制度的规定等。因程序性规定多而散,故在适用程序法时更应谨慎。二是法律方法适用,是指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案情并选择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既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庭技术操作活动,也是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4]法律适用的逻辑具有复杂性,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官的逻辑思维,在法律方法适用上主要表现为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判断适用和法律推理适用。[5]在法律方法适用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选择,也要对证据进行逻辑分析,再通过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推理,以期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
二、产生法律适用分歧的原因分析
第一,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其一,我国的法律系统是以宪法为核心与其他七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整体,呈现出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延伸、部门之间的横向交叉以及效力层级多重、制定主体多样、地方差异明显等特点,就同一事项可能存在多个法律规定,难免会出现交叉重复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出现分歧。其二,法律概念需要通过立法语言表达出来,而当法律概念具有范围性时,立法语言很难准确地表述出其明确的边界,这也使得其与对立概念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如有学者就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归结为法律本身固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6]并且,立法语言的描述功能和信息载体能力显然无法准确、全面地涵盖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故在立法过程中为保证法律规定的适用性,立法者经常使用高度概括、模糊的立法词语,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其三,法律规定的制定具有人为性,立法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全社会的共识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受认识能力有限性的制约,人们显然无法准确、全面地认识社会生活,更无法准确预知社会生活的变化方向。况且,相同的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着不同的涵义,不同的词语在相同的语境中也可能有着相同的涵义。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存在差异,立法者很难精准使用法律词汇,法律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和模糊性。
第二,法官适用法律错误。司法审判中,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需要获取可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通过在案证据推定案件事实以及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涵摄以获取相应的法律裁判。[7]因此,不同法官根据各自的主观判断选择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有不同,从而使同一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分歧成为可能。其一,在从整个法律系统中获取具体法律规定时,法官会遇到诸多困难,如诸多条款并非单纯并列,而是散乱分布,且多数为不完全条款,需要对条款进行选择和整合;法律概念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抽象性,需要化抽象为具体再适用于个案;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用证据推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易变性又使得其与具体法律规定之间有着无法避免的间隙;等等。其二,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法官因学历、经验以及价值观的差异会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独有判断,再加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都具有主观性,面对模糊复杂的案件事实以及繁琐交叉的法律程序,法官适用法律时就容易出现错误。[8]其三,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在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官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和根据证据的“三性”来决定是否采信证据,通过已采信的证据来推定已发生的案件事实。[9]不同的案件事实以及案情的繁简程度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这就对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案例指导制度作用发挥不足。201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要求“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指导性案例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但以上两条规定对判断“指导性案例”的标准除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明确的,其他如“具有典型性”“适用法律正确”“被社会广泛关注”等遴选标准都较为模糊。目前学界对于指导案例遴选标准的争论不绝于耳,如有学者就提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一般标准和个别标准等,[10]这也给司法实务中指导案例的遴选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但却未明确如何进行参照。实践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不同法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法律适用是一种“演绎推理”,法官将案件事实同法律规范进行对比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而适用指导案例则是运用“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推理方式导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比例较小,难以有效发挥指导作用。
三、统一法律适用的进路
第一,增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其一,注意立法语言选择。立法活动是一个立法技术的操作过程,若立法技术高超,则会使立法活动更加高效,制定的法律规定也会更加合理。[11]法律规定是以立法语言为载体的,若要增强其明确性,在选择立法语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清晰明了。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来解决社会纠纷是立法的目的之一,如果具体法律规定语义不清,难免会使法官出现理解偏差,从而给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带来消极影响。二是言簡意赅。简约的法律规定既便于法官适用法律,也便于公民遵守。三是庄重严肃。法律对社会主体具有相同的适用效力,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规定的制裁手段更加严厉,并以此威慑意图违法的主体。[12]其二,尽量避免立法语言模糊。模糊性是立法语言的基本属性,我们不可能通过立法技术完全杜绝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更何况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法律规定的适用性。但是,法律规定过于模糊也会使其内涵不易被把握,不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应尽可能地避免立法语言模糊,将具有范围性的法律规定控制在相对确定的范围内。其三,加大法律解释力度。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增强法律规定的适用性,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应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法律规定的界限和内涵作进一步的说明,为类案的法律适用指出明确的方向。
第二,提升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其一,加强法律职业人员互动交流。法律职业互动指的是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变动和合作,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相互交流、互换,以达到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目的。[13]当下,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已施行法律职业互动制度,从优秀律师或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学界和实务界也保持着密切的交流和沟通。我国亦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在法律职业人员之间开展交流互动。一是加强各种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流动,如法院聘请律师、学者担任咨询专家,高校聘请律师、法官等担任实务导师或兼职教授,高校研究人员、律师等通过招考或者选拔的方式进入法院,等等。二是加强实务部门与高校、研究所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如组织学者和法官进行研讨会,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共同探讨新法新规、典型案件等。三是加强法官之间的信息共享,如分享典型、疑难、新型案例的心得以及最新的理论成果、法律法规等。其二,督促法官正确理解法律。一是督促法官从多角度理解法律概念。一方面,应立足于普通公众角度,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出发点,综合考量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运用理性思维准确把握法律概念;另一方面,应立足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为出发点,厘清多个易混淆概念之间的区别及联系,运用法治思维准确适用法律概念。特别是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要先对单一的法律概念进行分析理解,再整体把握不同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最终准确选择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二是督促法官遵循立法的本意和目的解释法律。立法过程中,出于简约性的考虑,法律概念往往只包含关键词或者核心内容,因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分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对其本意进行正确的解释。三是督促法官运用科学合理的解释方法。应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对法律概念可能出现的文义范围进行解释,一旦文义解释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再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依据立法精神对立法者的意图和想要达到的法律目的进行解释,以此消除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不能随意对法律概念作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更不能作超越立法原意的解释。其三,提升法官法律方法运用水平。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律逻辑的过程中分析案情、适用法律的手段。一方面,应督促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内容(包括各个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和法律判断的形式)进行严谨判断,审慎选择具体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督促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牢牢把握住前提和结论的关联性,从前提中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达到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第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借鉴了判例法制度,但其并非是二者的简单叠加,而是以制定法为前提,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和解释制定法,受同案同判原则约束以及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的制度。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并未受到足够重视,难以有效发挥对法律适用的指导作用。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进一步细化遴选案例的标准。在形式上,要求案例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且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观察,以防止因申诉而进入再审程序,影响其权威性;在内容上,要求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裁判说理充分,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指导性案例虽然只是一个浓缩的、概括的裁判要点,但仍须通过对裁判理由的阐述来厘清案件的裁判思路及提炼出该裁判要点的原因;在实质上,要求满足相关的实质要件,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4]遴选案例应注重法律适用问题的合法性、创新性和普遍性,裁判要点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补充要合乎法理和法律精神。指导性案例所要解决的是新类型或者具有争议的问题,故其裁判要点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对法律适用应有指引、补充和细化的作用。其二,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止2020年3月已发布24批共130个指导性案例。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司法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逐渐被社会认同。在此背景下,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显然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一方面,应增加指导性案例数量,通过地方法院层层推荐的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备选的指导性案例;另一方面,应扩大指导性案例涵盖的范围,保证案例指导制度与时代需求同步发展。对于当前出现较多的案件类型,应加大法律适用解释型、裁判规则发现型和法条概念诠释型等案例的遴选,以与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案件类型相适应。其三,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性。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生命力就在于“指导性”,对类似案件的审理理应具有参照适用性。然而,目前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仍以适用成文法为主,很少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15]未来,应以法官为突破口进一步提高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性。一方面,指导性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法律适用的规则完善、方法指导、价值引领,其与司法解释一样都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以及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引导法官正确认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养成主動研究并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思维;另一方面,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是指导性案例的最大功能,故其虽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分歧的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加以引述。因此,应定期组织法官研习指导性案例,帮助其加深对案例的理解,以便为统一法律适用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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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