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题材上的“度”主要在题材选择上,对各类法律题材的报道不能有失偏颇。根据调查研究,我国刑事案件在各类案件中的比例不到15%,但是最近几年内,在一些电视节目中为了博人眼球就加大力度渲染凶杀、暴力等画面,在题材方面选用得十分不恰当。尽管这样可能会提升收视率,但同时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题材选择上一定要适度,像秦皇岛电视台的《法制民生》节目就做了一些尝试:周一以民事纠纷案件为主,周二请律师现场答疑,周三进行当地案件报道,周四直击交通事故现场,周五以情感类的案件为主,周六直播法庭审理现场,周日借鉴其他电视台的经典法制节目。这种形式不仅有自己的创作风格,还可以满足受众的不同需求。
有时我们不难发现在一些法制节目的报道中,原告与被告、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报道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平衡二者之间的报道内容和篇幅,针对双方进行对立对等的采访。如果受限于见不到采访对象,就要尽可能详尽且真实地将过程和后期才采取的措施还原出来,体现出公平、公开和公正。
此外,采访呈现出来的内容也是有局限性的,这就需要第三方来进行中和与估衡,这样才体现报道手段上的“有度”。
在电视媒体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媒体地位的象征表现为时效性和独家性。然而牵涉到一些实际的具体案件,就要适当综合上述特点,不能过分追求时效问题。因为媒体是站在真实记录的角度上进行事实报道,不能参杂任何个人情感去评判某一次事件,否则会带来其他问题。因此,对办案过程的报道也要格外注意。其次,一般情况下,案件选择尽可能是选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而且在结案之后才可以做结论性的报道,这是尤为关键的一点。
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偷拍手段的运用也要适度。有很多电视台法制节目的记者出于更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的目的,而采用特殊的偷拍方式和设备进行偷拍。更甚者,假扮一些特定的身份(如顾客、工人、病人、学生等)来接触采访对象,获得第一手资料。
虽然新闻报道为我们展示了真实性的一面,却也要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他人人格的基本尊重。因此,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被采访者的基本隐私,未经过同意不能任意曝光其个人行为、个人信息。曾有法律业内专家就偷拍手段的使用问题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要在公共场合;二是为了公众利益。
互联网时代,信息垂手可得,但鱼龙混杂,甚多虚假。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得关注,会直接选择不加核实的网络信息,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违法违规。
目前,有相关规定明确表明,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管理制度和纠错更正制度。在这样的制度约束下,使得报道虚假信息的主体收到应有的制裁,约束了更多媒体人的行为规范,相关新闻机构也要注意辨别虚假的网络信息,掌握“适度”原则,先核实后报道。
综上所述,法制节目在案件的报道上,不能盲目地寻求刺激心理,否则就会“过度”。所以,电视人在法制节目的报道中一定要牢牢掌控“适度”原则;记者、编辑一定要严谨科学,有分寸,把握法制报道的方向和尺度。电视法制节目切忌过分浮夸、博人眼球,需要从实报道、体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