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0-06-29 15:37张珍萍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相济专项斗争黑社会

张珍萍

摘要: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司法工作的整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倾向于严,严是常态,但也不能忽视从宽的方面,要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关键词:扫黑除恶;宽严相济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简称为《通知》),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全国范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便如火如荼地展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从2018年开始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样要贯彻这一政策,做到宽中有严,严以济宽;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1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1.1 效力位阶的应然逻辑

要正确地理解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要不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理清其与宽严相济的关系。对此,必须要清楚地认识以下两点:(1)扫黑除恶斗争和宽严相济都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2)扫黑除恶斗争是具体的刑事政策,而宽严相济则是总的刑事政策,即是刑事政策的刑事政策。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更不是对立的,后者是前者的基石。

由此可见,在刑事政策范畴内,宽严相济的效力位阶高于扫黑除恶的效力位阶。所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贯彻于扫黑除恶斗争的始终,是二者效力位阶高低的应然逻辑,二者并行不悖。

1.2 司法活动的长期实践

扫黑除恶就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铲除恶势力。实际上,我国刑事司法中对涉黑刑事案件长期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要求各司法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再次重申:“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 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

2.1 扫黑除恶斗争中“严”的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理应宽严均衡,但扫黑除恶是在非常形势下开展的专项斗争,该政策更强调严厉打击。那么扫黑除恶斗争中是如何贯彻“严”的呢?

(1)认定犯罪从严。在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区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标准,司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提高构罪门槛使本应构成犯罪的行為作非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最高司法机关已将黑恶势力作为一种降低定罪标准的酌定情节。例如《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只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就可定罪。这里虽然规定了“可以”按“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认定,但在扫黑除恶的斗争中,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原则上应当如此处理。

另外,在黑恶势力所涉罪名的构罪标准规定不明确或缺乏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对《刑法》第13条“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理解应当适度从严。

(2)重要对象从严。对于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要依法从严打击。这些成员不但决定着黑恶势力团伙或组织的成立,也决定着黑恶势力犯罪的种类、程度、次数等,因此他们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当对其从严打击。而且,《通知》中强调“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突显中央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严厉打击。对于上述对象,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判处,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应当判处死刑。对于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适用限制减刑条件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坚决对其限制减刑。

(3)判处刑罚从严。严格刑罚执行,使刑罚整体偏重。对黑恶势力犯罪人量刑时,在法律限度内从重,刑种选择和刑度确定上较平时严厉。对具有法定从严情节者,一律从严惩处;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者,在选择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尽量考虑处罚较重的方式。对于量刑制度中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上要从严。对于黑恶势力成员的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以确保打击效果。当然不是禁止这些制度的适用,而是强调审慎使用。

2.2 扫黑除恶斗争中“宽”的贯彻

扫黑除恶斗争中总体上要求从严,但这不是全部,对于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的犯罪人仍然要对其从宽。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黑恶势力成员可以从宽。特别是一些人受蒙蔽、胁迫参加黑恶势力组织的人,如果没有犯罪或犯罪较轻,处理时要考虑从宽。

(2)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宽。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3)对处于犯罪停止形态中或有自首、立功情节者可以从宽处罚。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要从严认定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严格自首和立功的构成条件,并非要排斥其在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量刑中从宽的作用。对于符合这些制度的被告人仍然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只是在从宽的力度、尺度上可以比平时严格。

2.3 扫黑除恶斗争中宽与严的“相济”

要做到宽严相济就不能只执一端,而是要做到宽严有度。值得注意的是:

(1)摒弃重刑主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依法从严惩罚犯罪,并不是要重拾重刑主义。

(2)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刑事司法者不能为了体现从严惩罚而将不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组织作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待,也不能将非恶势力作为恶势力处理,甚至将这个时间段的所有犯罪行为都作为恶势力犯罪。

3 结语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扫黑除恶斗争中的总舵手,它是对重刑主义和超越法律的“严打”的纠偏,使扫黑除恶斗争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法与范畴[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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